[摘要]婦女法是我國第一部保障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它標志著我國婦女權益進入了法制化的新階段。該法的實施使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婦聯組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一種社會團體。也就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授權而行使特定行政職能的非國家機關組織。婦聯的民主參與、民主監督作用有著非同尋常的意義,是落實黨的宗旨任務的需要,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需要,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也是婦聯履行職能任務的需要。婦聯的基本職責是“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婦女權益維護必須在黨的統一領導下,依靠全國社會的力量,多方合作,共同維權。婦聯組織要深入細致地做好黨的婦女工作,理順情緒,化解矛盾,積極推動立法和政策出臺,加強監督力度。婦聯組織必須堅持工作特色,求真務實,不懈奮斗。 婦女是創造人類文明和推動社會發展的一支偉大力量。婦女發展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婦女的發展水平,是衡量社會進步程度的重要指標。重視婦女工作、維護婦女權益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婦女法是我國第一部保障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它標志著我國婦女權益進入了法制化的新階段。該法的實施使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婦女法授權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在婦女權益受到侵害時,接受被侵害人的投訴,并要求有關部門或單位查處。從法律上賦予了婦聯組織貫徹實施婦女法的責任。在制定與完善婦女法及其它相關法律的過程中,婦聯是婦女合法權益的代表者;在以政府為主體貫徹實施婦女法的過程中,婦聯是積極的參與者和推動者;在婦女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婦聯是堅定的維護者。 一、婦聯組織在婦女法實施中的地位 (一)婦聯組織的性質 婦聯組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一種社會團體。也就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授權而行使特定行政職能的非國家機關組織。首先,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指非國家機關的組織。它們不同于行政機關,不具有國家機關的地位。它們只有在行使法律、法規所授行政職能時,才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和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在非行使法律、法規授權時,它們只是一般的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其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職能而非一般行政職能。所謂“特定職能”,即限于相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某項具體職能或某種具體事項,其范圍通常是很窄的、有限的。正式行政機關則行使國家的一般行政職能,不限于某種具體領域或某種具體事項。第三,法律、法規的組織行使的職能為具體法律、法規所授,而非行政組織法所授,而具體法律、法規對相應組織的授權通常是有期限的,通常限于輸某一具體行政事務,該行政事務完成,相應授權即結束。而行政組織法對行政機關的授權則具有相對穩定性,只要該行政機關存在,它就一直行使所授職能。 (二)婦聯組織的法律地位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法律法規所授行政職能時,是行政主體,具有與行政機關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行政機關同屬行政主體,在行使被授職能時,具有與行政機關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可以依授權法發布行政命令,采取行政措施,實施行政行為,對違法不履行其義務或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對人采取行政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但被 授權組織和行政機關的地位仍有一定區別:行政機關是一般行政主體,被授權組織只有在行使被授職能時,才成為行政主體;行政機關享有的被授權組織某些職權和管理手段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不能享有的,如行政立法權、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拘留權及行政復議受理、裁決權等。 第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自己名義行使法律、法規所授職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職能的行為對外承擔法律責任。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獨立的行政機關,其行使行政職能直接以授權法為根據,故其行為以自己名義作出。正因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自己名義作出行政行為,從而對其行為的責任也只能由它自己承擔。此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通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或企事業組織,其本身也具有對外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 第三,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非行使行政職能的場合,不享有行政權,不具有行政主體的地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基本性質是非法人組織,其只有在行使 行政職能時才具有行政主體的地位。其在執行它作為社會團體的職能時,與其他法人或其他組織一樣,享有民事主體或行政相對人的地位,而不具有行政主體的地位。 二、婦聯組織在婦女法實施中的作用
(一)婦聯發揮群團組織的民主參與、民主監督作用的意義。 婦女廣泛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享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反映婦女參與社會發展的程度。廣大婦女對國家的政治管理、經濟發展、改革開放、社會穩定、文明進步、公民權益等重大事務的意見、意愿、呼聲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婦聯的民主參與、民主監督有著非同尋常的意義,是落實黨的宗旨任務的需要,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需要,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也是婦聯履行職能任務的需要。婦女法第二章政治權利第十二條規定,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干部。這就是要充分發揮各級婦聯組織的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作用,使其成為聯系婦女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成為反映婦女群眾意見和建議的重要渠道。婦聯組織在培養選拔婦干部、婦女參政義政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受到重視,充分發揮婦聯組織宣傳和推薦女性人才的優勢,使婦聯組織成為培養、選拔女干部的搖籃和基地。 (二)婦聯民主參與、民主監督的難點 第一,婦聯進行民主參與、民主監督難以進入決策主流。這主要是婦聯負責人大多數沒有進入決策層,反映的問題和意見不受重視,打擊了婦聯組織的積極性。真是“不說白不說,說了也白說,白說也得說,說多了也不白說”。
第二,機制的制約直接影響了婦聯民主參與的實際效果。如為提高女性參政比例,婦聯開展的推薦女干部活動,從社會宣傳到大小會呼吁,從選才培養到建檔立卡,從層層篩選到組織力薦,環環緊扣,千方百計。但由于只有建議權而無參與決策權,其結果是,活動搞得轟轟烈烈,任用率卻不盡人意。又如,有些地方婦聯組織的代表在人大、政協會議上,針對婦聯力不能及的婦女群眾中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出議案,呼吁社會力量幫助解決,但最終提案又游戲般地回到“娘家”,有關部門責成婦聯,限期辦理,并要答復,使人啼笑皆非。也有的提案,辦理部門“虛心接受”,結果卻是改進不大。 第三,婦聯民主參與、監督的地位和自身素質不相適應。一是婦聯民主參與、監督的工作機制有待于進一步完善;二是高層或決策層女性干部少,且大多是一人兼幾重代表性的非黨人士;三是部分婦聯干部參政議政能力與任務、要求差距較大。 第四,有價值的社情民意、重要信息反饋滯后。一些婦聯干部工作作風不深入,婦女群眾中的真實情況摸不準,群眾團體群眾化問題解決的不夠好,致使參與不力,監督無的放矢。 (三)婦聯組織應當采取相應的解決辦法 第一,提高婦聯民主參與、民主監督的層次和質量。為提高婦聯民主參與水平和監督質量,應從參與效果等方面,制定獎勵約束機制,以增強參與者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對引起黨委、政府領導重視,并被決策采納的提案、議題、發言、信息、建議、報告等,要對參與者給予重獎。對參政不議政、敷衍搪塞者及時亮牌警示。各級婦聯要層層制定民主參與、民主監督工作管理辦法或工作制度。在實施重大民主參與、民主監督行動之前,要如開專題研討會,提高參與的整體水平和社會效果。 第二,開發婦聯民主參與、民主監督活動的主干渠道,并努力使其保持暢通。一是主動要求列席參加有關婦女兒童發展或權益問題決策的工作會議。二是爭取向同級黨委匯報婦女兒童工作 .在政策上得到支持和物質上的扶持。三是定期請黨政、人大、政協、紀檢部門的女領導干部了解有關婦女兒童發展參與發展或涉及全局性、普遍性的權益問題,并給予其支持和幫助。 第三,開掘婦聯組織民主參與、民主監督的源頭活水。婦聯作為廣大婦女的代言人和合法權益的維護者,就必須深入實際,深入基層。婦女法的第八章第四十八條規定,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保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這就要求婦聯組織采取一定的辦法 ,婦聯干部要多下基層,掌握婦女群眾的思想情緒、心態、追求、意愿、困難和問題,只有知曉群眾疾苦和實情,群眾工作才有生命力和活力,這是婦聯發揮民主參與、民主監督作用的最直接的源頭。 近年來,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人們的價值趨向和道德觀念急劇嬗變,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沖擊,特別是勞動爭議、家庭暴力、重婚納妾等侵權案件呈現上升趨勢。由于婦聯是群眾組織,維權工作既沒有強制性,更沒有裁判性,只能運用倫理道德、法律條文等有關規范做工作,向有關部門反映問題,督促問題盡快解決。我市法院采取了與婦聯結合,形成強大的維權合力。婦聯干部被聘為“特邀陪審員” ,直接參與審判。第一,與法庭一起調查、取證、開庭審理,實現了審判維權與婦聯維權的有機銜接,賦予了維權工作一定的權威性,開辟了依法維權的新路子。第二,對一些社會反響大、婦女受害深、當事人又有社會背景的案子備加關注,發現新情況、新問題或者自己又有新見解時,可以及時發表,便于與法院形成一致的處理意見,更有利于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第三,進一步增強了法官和婦聯干部的工作責任感,都唯恐自己在工作中出現差錯和失誤,經常互訪、請教,征求對方的指導意見,加深了相互之間的了解,密切了雙方的關系,形成了強有力的維權合力。
第四,協助法院多息訴、少纏訴,實現了優勢互補、責任同擔,縮短了辦案時間,提高了辦案質量,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 三、婦聯組織在婦女法實施中的職責 (一)婦聯的職責 婦聯的基本職責是“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體現了婦聯區別于其他社會群眾團體的本質特征。婦女是改革開放及兩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力量,同時,又是身處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受到深厚歷史文化傳統影響的特殊群體。在新的形勢下,如何帶領廣大婦女以嶄新的精神風貌,投身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更好地維護婦女權益,謀求男女共同進步與發展,是婦聯組織的重要課題。 婦女權益,具有較寬泛的內涵,它包括婦女在經濟、政治、文化等一切領域中應享有的權利和利益,直接體現為婦女在社會生活中的實際地位和作用,其核心內容是婦女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即婦女的基本人權。男女平等是促進我國社會發展的一項基本國策,我國反對歧視婦女的現象,切實維護婦女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及各項權益。在我國婦女法實施中,婦女參與權力和決策程度提高,范圍擴大。婦女獲得了更多的發展和就業機會。男女兩性受教育水平差距縮小,女性整體素質明顯提高。基本實現了人人享有初級衛生保健,改善了婦女的健康狀況。保護婦女的法律法規逐步健全和完善,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機制初步建立。中國婦女權益的維護與保障所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但我國婦女發展面臨的困難和問題依然存在,維護婦女權益的任務仍然十分艱巨。 (二)主要問題 第一,在多層次生產力并存的狀況下,婦女的整體發展水平與先進生產力發展要求不相適應。較少數的女性勞動者能夠進入先進生產力的行列,大量的婦女處于欠發達甚至落后的生產和發展狀態。如果生存狀況不改變,就很難談到婦女權益的維護與發展。 第二,在知識經濟時代,婦女的科技進步與創新狀況相對處于較低水平。女性科技人才的培養和使用與女性占總人口的比例遠遠不相適應,女性就業機會和就業能力問題就在眼前,教育問題已成為阻礙婦女科技進步的重要因素。 第三,在國家的民主法制建設進程中,婦女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監督的程度相對處于較低狀況。我國雖制定了大力培養選拔女干部的政策措施,但實踐中各級女干部的選拔作用,特別是在政治、經濟決策層女干部的狀況并不盡人意。婦女參政的目標、渠道和參與管理方式還沒有形成規范化、制度化的運行機制。 新時期婦女權益維護必須依據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目標,制定規劃,全面推進。婦女權益維護必須在黨的統一領導下,依靠全國社會的力量,多方合作,共同維權。婦聯組織要深入細致地做好黨的婦女工作,理順情緒,化解矛盾,積極推動立法和政策出臺,加強監督力度。婦聯組織必須堅持工作特色,求真務實,不懈奮斗。婦聯組織雖有婦女法作保障,但仍不能起到很好的社會效果。這就要求我們始終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的改革發展方向,堅持實踐江澤民總書記提出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完善婦女法的內容,為婦女的進步發展而不懈奮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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