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鑒定在立法中的作用
[摘 要] 刑事司法鑒定,是指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刑事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這對于法官查明案情具有重要意義,并對當事人的人權起著保護作用。同時,刑事司法鑒定制度也是司法鑒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實施刑事法律的重要保障,是實現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證司法獨立和樹立司法權威的重要基礎。但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及犯罪形式的多樣化,在依法治國的今天,各種法律都趨于完善,而刑事鑒定立法則相對滯后,顯得雜亂無章,已經成為羈絆刑事訴訟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嚴重阻礙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我國的刑事司法鑒定制度也隨之出現了諸多弊端。
[關鍵詞]司法鑒定制度 刑事司法鑒定 刑事司法鑒定是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中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利益的多元化使矛盾和糾紛大量增加,尤其是在現在日新月異的社會變化中,心理行為及性格趨向也成為刑事案件發生的主導行為。而在案情的推進和最后的立案中,司法鑒定也占據了對立案的主導性和指向性,同時對當事人的權利和權益起著保護及保障作用。在當今依法治國,人文與法制并行的年代,在法律上如何做到既保護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社會的穩定發展,從而得到社會的公認。需要我們進行深入的剖析。 一、刑事司法鑒定的(刪除)概述 刑事司法鑒定的概述 (1) 司法鑒定的概念 "鑒定者,乃為取得認定事實之資料也,即使具有特別學識經驗之第三人,就其事實陳述所判斷意見之稱謂。"(引用他人作品要有注釋)通俗地說,就是指有鑒定權的機構和人員,接受指派或者委托,利用科學技術方法,就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或斷定的一種活動。(2)刑事司法鑒定的概述 刑事司法鑒定是司法鑒定的一個子概念,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于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按訴訟法的規定,經當事人申請,司法機關決定,或由司法機關主動決定,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對專門性問題作出判斷結論的一種活動。由于各國訴訟模式及價值取向的不同,刑事司法鑒定或作為控辯雙方探明案件真相的一種手段,或作為法官查清案件真相的一種輔助手段,其最終都是為刑事訴訟服務。 2、刑事司法鑒定的范圍 由于刑事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多種多樣,在司法實踐中,需要經過鑒定,依據鑒定結論才能認定案件事實,才能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定性量刑的案件越來越多,刑事司法鑒定的對象及范圍越來越廣泛,除傳統的物證技術鑒定、法醫學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司法會計學鑒定外,出現了許多新的司法鑒定的種類。如司法部頒發的《司法鑒定管理辦法》將司法鑒定分為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精神疾病的法醫鑒定、法醫物證鑒定、法醫毒物鑒定、司法會計鑒定、文書司法鑒定、痕跡司法鑒定、微量物證鑒定、計算機司法鑒定、建筑工程司法鑒定、聲像資料司法鑒定、知識產權司法鑒定等 13類。由此可見,刑事鑒定延伸的領域越來越廣,越來越深入,同時體現了對人權的平等看待,對刑事犯罪威嚴性的樹立更加的縝密。 二、我國刑事司法鑒定的現狀 我國刑事司法鑒定制度的相關規定 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證據立法,也沒有統一的司法鑒定立法,現行司法鑒定制度的基本內容,主要集中在(刑事)訴訟法和《決定》(寫上全稱,頒布的部門、頒布的時間)及兩個《管理辦法》(寫上全稱,頒布的部門、頒布的時間))中。 1. (序號混亂) 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對司法鑒定的有關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29條、30條、31條、154條規定了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的情形、回避的方式及處理程序等問題。《刑事訴訟法》第42條,明確規定了 "鑒定結論"是我國七類證據之一。 《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2款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所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工章。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9條規定:"對鑒定結論有疑問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鑒定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第6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對省政府指定醫院鑒定認為有疑問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可以另行聘請省政府指定的其他醫院進行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 《刑法》第305條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情況規定為:"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 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兩個《管理辦法》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決定》, 解決了長期以來司法鑒定管理的紛爭,明確了司法鑒定的管理部門及其職責、管理的方法手段、把司法鑒定的管理工作納入了法制軌道。其主要內容是:第一,明確了司法鑒定的概念。司法鑒定是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第二,規定了司法鑒定的種類: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聲像資料鑒定和根據訴訟需要的其他鑒定。第三,實行登記管理制度。第四,規定了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資格條件。第五,明確了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偵査機關根據偵査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第六,確立了鑒定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3. 對于不斷完善的司法鑒定,暴露出來的新問題 1) (序號要與上面的序號統一,統一用(1)…)對統一管理有不同認識和理解,多頭管理的問題仍然突出 《決定》第三條規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鑒定人和堅定機構的等級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決定的規定,負責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第七條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定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要具體指出“多頭管理”的具體表現) 2) 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沒有完全明確 《決定》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關于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還沒有完全明確,已經規定的三大類不能滿足訴訟活動的需要,訴訟過程中大量需要的司法會計鑒定、工程鑒定、產品質量鑒定、價格評估類鑒定等業務,《決定》中未明示,需盡快明確,以免帶來司法鑒定管理工作的新一輪混亂。 3) 鑒定審查制度不健全 關于對鑒定結論的審查,新的鑒定體制雖然要求鑒定人承擔出庭義務,但并沒有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出庭規定程序上的保障,也沒有對拒絕出庭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規定。 從近年(刪除)“大興區李磊滅門慘案”,“邱興華特大殺人案”、“新疆罕見‘幻覺殺人案’”說刑事司法鑒定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根據標題題目,你首先要分別簡短地介紹這三個案件的內容,內容要與刑事司法鑒定,包括“體制缺陷”、“程序缺陷”“標準和操作規程”掛鉤,如果你認為有困難,就將題目改為“我國刑事司法鑒定存在的問題及原因”,論述中可以結合上述案例) 刑事司法鑒定的體制缺陷 刑事司法鑒定的制度不完善,相對滯后且在判案上的時間要求 在刑事司法鑒定的立法上,我國至今仍然沒有成文的刑事司法鑒定法典,甚至只是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出現了一些原則性的法規。直到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出臺后,才有了一定的改觀。現在社會多元化,復雜化,人們的心理在社會各個壓力的因素下發生微妙變化,在實施犯罪過程中,一瞬間的思想活動,心理活動等因素對案件的判斷都會起到判定終結作用。而在重大案件發生后社會的輿論和道德的譴責并存,呼聲大震,能否有足夠的時間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合理的審理都需要有足夠的空間和時間。以及充分的科學鑒定依據。 上面提到的三個影響力較大的案件,也有相應的專家提出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然而精神鑒定是一套復雜的工程,一次鑒定起碼需要半個月時間,鑒定確認后還需要幾個月的時間進行觀察,以保證鑒定質量。這段時間是否可以被寬限,甚至是否可以讓被害方來得及去等待,都是一個問題。如果司法鑒定作為法律中規定的一項必要條款或者是不可或缺的條文,這會使得整個案件的審理和判定得到全面,公正,嚴謹化。 (2) 鑒定機構龐雜而缺乏統一管理 目前,我國具有鑒定權的機構有四類:一是由國家公權力機關直接設立的鑒定機構,二是經國家司法行政機關批準,設置在科研機構和政法院校里的鑒定機構;三是由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鑒定機構,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四是政府部門指定的醫院。這些鑒定機構雖然從其設立條件上都合理、合法,但由于現行鑒定機構部門從屬性過于嚴重,導致任何單一國家機關都無法實現對其的統一管理,導致這些鑒定機構所做出的鑒定結論在某些案件中,無法很好的被法官所采信,嚴重損害了刑事司法鑒定的權威性。 2. 刑事司法鑒定的程序缺陷 (1)鑒定主體資格無統一標準 鑒定人是自然人還是鑒定機構,沒有嚴格限制。在1980年《刑事技術鑒定工作規則》中規定:"技術員以上人員經過考核合格者,可作鑒定人。"檢察機關在1991年《檢察技術工作規則》中規定:"大學本專業畢業生經過一年以上鑒定工作實踐;中專、證書班、短訓班結業的,從事一年至二年以上鑒定工作,經考試考核合格者,可授予鑒定人資格。"社會專門鑒定資格的鑒定人,一般多是大專以上學歷條件、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法院系統,原先只有法醫鑒定人,本身具有較高的學歷和技術職稱,后來增設的文書鑒定,調進部分大學生和業務部門的老技術人員。鑒定員的身份也顯得雜亂,沒有統一讓人認可的標準,這點很難有公信力。 (2)鑒定人的權利和義務不明確,缺乏法定的程序可依 社會鑒定人的鑒定權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這些鑒定機構,由于沒有必要的鑒定手段,很難保證鑒材的完整性;另一方面,司法機關的鑒定機構濫用鑒定權嚴重侵犯當事人的權利,公、檢、法內部的鑒定人員,由于擁有偵查人員、檢察官和法官的身份,可以不經司法審査,而隨意地處分當事人的權利,反而造成對當事人權利的侵犯。這種不平等的鑒定人的權利,嚴重違反了訴訟公正的基本原則。 (3) 刑事司法鑒定缺乏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 司法鑒定是一種訴訟證明活動,所以它既是法律問題,也是科學問題,從本質上講是科學問題,為了保證司法鑒定的科學性、客觀性、公正性,忠實于事實真相,就必須有一個比較統一、科學的行業技術標準和技術操作規程。從現在的實踐中看,司法鑒定沒有一個統一的恒定標準,這使很多所謂有鑒定資格的人任意使用自己的鑒定標準來衡量事物,造成片面性。嚴重的影響了對案件的公正公平性。 (標題的內容是“刑事司法鑒定存在的問題及原因”,但文章的內容只涉及“存在的問題”,沒有“原因”的分析,建議你將“原因”二字刪除) 四 刑事司法鑒定在立法中存在的作用及其必要性 司法鑒定是現代科學技術介入訴訟證明的產物,其核心在于鑒定人利用自身的知識能力和技術手段,在嚴格的程序規范控制下,對案件的專門性問題作出判斷并以此向法官提供幫助。司法鑒定的產生是社會知識發展的無限性與個體知識積累和認知能力的有限性,社會分工的專業化與社會分工的協作化矛盾運動的結果。司法鑒定意見是最具科技含量的證據,其在幫助法官認定事實、理清證據關系、明確責任歸屬,從而正確適用法律等方面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 1、司法鑒定的功能及必要性 1)擴張事實裁判者的認識對象。 司法活動是法官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則把待決案件事實置于法律規范構成要件之下的推理過程,是通過對法律規范的識別與解釋,并對案件事實進行鑒別與認定,從而獲得相應判斷的認識過程。 2) 補強其它證據的證明力。 司法鑒定既是一種科學技術活動,又是一種訴訟證明活動,它具有“形式上的司法活動與實質上的科學技術活動二者兼而有之的性質”。司法鑒定通過技術性手段將蘊含于物證、書證等證據材料中的事實信息揭露出來,并將之以鑒定結論的方式加以展示,從而達到為法庭查明事實提供幫助的目的。使案件更加的清晰化明朗化。對立案起到指向性。 3) 司法鑒定的必要性 在現行刑事訴訟中,對犯罪嫌疑人的司法鑒定權賦予了司法機關,當事人只能向司法機關申請鑒定而無權自行進行鑒定并將鑒定結論作為證據提交法庭。這種鑒定體制有違“程序參與原則”、“程序對等原則”、“中立原則”等正當程序原則,從尊重生命、保障人權的角度來講,應該給予犯罪嫌疑人進行司法鑒定,從而保護其人權。 4) 司法鑒定的公平性,人性化 司法鑒定作為鑒別、確定訴訟證據的重要活動,直接關系案件事實的正確認和 法律的正確適用,也關系法律適用是否及時和社會資源對訴訟的投入問題,應最大限度地兼顧公正與效率的價值追求。防止和克服司法腐敗,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和權利,實現司法公正。更能融合到現代社會發生的刑事案件中,體現了人性化和法律的嚴謹。 上述說明,司法鑒定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功能就是補強其他證據的證明力。在現實中,有許多證據的信息不是自動暴露的,只有依靠司法鑒定才能予以揭示,并發揮訴訟證明的作用。司法鑒定且刑事司法鑒定的存在爭取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和平等待遇,體現了人性化的同時也折射出了刑事司法鑒定在法律上的威懾力的縝密性和不可能抗拒性,及存在的必要和重要性。 (上面“1、司法鑒定的功能及必要性”,怎么沒有2、?另外標題是“刑事司法鑒定在立法中存在的作用及其必要性”,但是文章的內容只談“司法鑒定的功能及必要性”,只字未提“在立法中的作用”,建議你將題目改為“司法鑒定的功能及必要性”) 五 刑事司法鑒定存在問題解決對策 刑事司法鑒定制度是司法鑒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實施刑事法律的重要保障,是實現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證司法獨立和樹立司法權威的重要基礎。刑事司法鑒定制度中存在的種種弊端,往往也是刑事訴訟制度各種問題的反映。刑事司法鑒定制度的改革與發展,是由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和證據制度的改革發展所決定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尤其是審判方式的改革,也必然引起刑事司法鑒定的改革;刑事證據規則的建立和完善,也必將加強刑事司法鑒定法治建設。 建立鑒定機構統一管理制度,確保司法鑒定嚴格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在我國,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是刑事訴訟中執行控訴職能的一方訴訟主體,對其控訴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及其所屬機構充任鑒定主體提供鑒定結論,并用作定案的根據,無異于是用基于自身的主觀認識并由自己制造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這與其在刑事訴訟中所處的地位和所執行的職能是不相符的,難保其鑒定結論的客觀公正。因此,人民法院在訴訟中執行著審判職能,本居于訴訟的中立地位。對訴訟證據進行審查判斷是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重要內容,而訴訟證據的最終采信權也歸屬于審判機關。 實現司法鑒定機構同公、檢、法機關的分離,是司法公正的內在要求。同時,這種分離也可避免司法鑒定機構的重復設置以及司法實踐中的多頭鑒定,符合效率的價值準則。在實現司法鑒定機構同公、檢、法機關分離的基礎上,應將司法鑒定機構獨立設置,鑒定活動獨立進行,司法鑒定管理權統一于某一職能部門,這樣更能保證鑒定結論的真實性,避免許多人為因素的干擾,保障司法公正。 實行鑒定主體資格預先審定制度 司法鑒定所涉及的都是專業性很強的專門性問題,因而對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專業技能的要求是很高的。為保證司法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和公正性,需要確認司法鑒定主體的資格。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國司法鑒定主體資格的確認應采取預先審定的方式。凡是專職司法鑒定機構都由司法行政機關統一審核確認、登記造冊。其他可以從事司法鑒定的機構及其鑒定人員的司法鑒定資格也應由司法行政機關預先統一審定,并登記造冊。對訴訟中涉及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專門性問題,均只能由預先審定注冊的法定機構及其法定人員進行鑒定。但是,對某些不常見的專門性問題存在無鑒定能力的情況是難免的。對這類問題不得不由非法定機構、非法定人員進行鑒定,這種情況下,建議其鑒定資格由省、部級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專家委員會(或由省、部級司法鑒定委員會)安預定程序臨時審定。 建立訴訟中司法鑒定的決定權、委托權由司法職能部門行使的制度 在司法職能部門決定、委托司法鑒定的情況下,當事人的司法鑒定申請權和回避申請權應切實得到保障。當事人的司法鑒定申請權包括提請決定司法鑒定申請權和復鑒定申請權。對當事人的司法鑒定申請,司法職能部門應予接受,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也不得將自己對鑒定結論正確與否的判斷作為是否接受當事人申請復鑒定的根據。另外,應要求司法職能部門在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之前征求雙方當事人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意見,鑒定人在相同專業層次注冊人員中隨機產生,鑒定人的人數應三人以上并呈單數,制止可能發生的“暗箱操作”行為,以利客觀、公正地實施鑒定。 (在第二大標題中談到的“問題”中,有一個是“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過窄的問題”,但是在“解決對策”中沒有涉及到該問題,文章前后不連貫,條理性差,把這個問題的解決對策寫進去) 糾正立法失誤,加快司法鑒定法治建設步伐 當前司法鑒定存在的種種不正常現象,另一個重要原因是立法嚴重滯后,司法鑒定呈現“沒有規則的游戲”的狀態,因而必須盡快制定“規則”,加快完善司法鑒定法律制度,以此鞏固司法鑒定體制改革中已經取得的成果,使司法鑒定工作真正步入法治化健康發展的軌道。目前,司法鑒定立法工作已經有了突破,三個地方性法規的出臺、兩個部頒規章的頒布以及部、省有關司法鑒定的一系列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都為下一步的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礎。同時我國在立法過程中,一定要糾正以往立法上的失誤。如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將“鑒定”作為“偵查章”中的一節,與其他各項偵查措施并列,意昧著鑒定屬于偵查行為或偵查活動。建議將司法鑒定做為法律立法中一項立法規定準則,法律立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項條款,對案件的立法和偵破起到全面性,完善性。 (“司法鑒定法治建設步伐”是文章的重點,應當系統、展開論述) 六 結論 綜上所述,改革與完善我國現行的司法鑒定制度,可以糾正與改變當前司法鑒定實踐中存在的主要缺陷和弊端,有利于促進鑒定結論這一特殊證據更加客觀、公正、科學與權威,使其在訴訟活動中發揮應有的作用,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服務。同時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和人格,穩定社會安定,堅固社會人性,道德壁壘。與此同時體現了法律條款的人性化,法律的威嚴性,嚴謹性,完善化。 司法鑒定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實施法律的重要保障。對司法鑒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不僅僅是對司法鑒定制度本身的完善,同時涉及到立法,司法。司法鑒定制度的改革已經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隨著我國司法改革和訴訟、證據等相關領域的發展,我國的司法鑒定制度一定能達到服務司法、促進司法公正與效率的目的。 參考文獻 參見徐景和:《司法鑒定制度改革探索》,中國檢察出版社2006年版 參見張軍主編:《中國司法鑒定制度改革與完善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參見司法鑒定管理局編寫《保障司法公正,服務和諧社會,進一步推動司法鑒定體制改革與發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郭華:《鑒定結論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陳光中:《刑事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賈治輝、徐為霞:《司法鑒定學》,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李玉華、楊軍生:《司法鑒定的訴訟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樊崇義:《公正:司法鑒定制度改革與完善的最高追求》,載《中國司法鑒定》2002年第1期 樊崇義:《論我國刑事鑒定制度的改革與完善》,載《中國刑法雜志》2000年第 何家弘:《論司法鑒定的規范化》,載范方平主編《構建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探索與研究》2005年版。 張玉鑲、宮萬路:《論我國司法鑒定立法應解決的幾個主要問題》,載《中國司法鑒定》總第4期。 陳桂明、劉三田:《司法鑒定的性質與鑒定人的司法責任》,載何家弘《證據學論壇》(第三卷),中國檢察院出版社2005版。 閆立強、張金莉:《我國司法〖法醫)鑒定制度的歷史、現狀與改革設想》,《遼寧警專學報》,2007年第一期。
論文指導意見: 1、文章沒有注釋,即你在寫作中引用了他人的作品,要標明出處,我在提綱審批時重點強調了注釋的要求。如何標注釋,你再看看我發給你的論文范本 2、論文的題目是“刑事司法鑒定在立法中的作用”,但是在文章中幾乎看不到“立法中的作用”的論述,文不對題。建議你將題目改為“淺 析刑事司法鑒定制度”。總之,你的問題是大小標題下面的內容往往與標題的內容對不上號 3、文章的序號混亂,標準的大小序號為:一、(一)1、(1),請你按照這個標準重新標序號 4、文章紅字部分是問題部分,括號內的紅字是我的修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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