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婚前財產公證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內容提要:隨著社會的發展與變革,婚姻家庭也在悄然地發生變化,婚姻關系的存續與消失的爭議焦點都會是家庭經濟和財產的歸屬問題,如果此問題沒有得到妥善的解決,就會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解決這一系列最好的方法就是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本文將從以下幾方面就“婚前財產公證的必要性與可行性”與大家進行探討。 關鍵詞:婚前財產公證 辦理 利弊 操作 必要性 可行性 《婚姻法》 一、對婚前財產公證的必要性 (一)、為什么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 首先從法律層面上有資料記載:我國早在1980年《婚姻法》中就有婚前財產分立的規定,它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是我國法律的里程碑之一,表明法律開始從傳統的“一刀切”,轉向承認事實的多樣性,保護人們的多種自主選擇。這是很大的的進步,是很有必要進行推廣的。 再次,婚前財產分立,毫無疑問是為了將來可能的離婚做準備,不僅是為了減少離婚時可能發生的悲劇。更重要的是,婚前財產分立,可以鼓勵夫妻之間的個人獨立性和自主性;鼓勵夫妻在單純的情感維系之外,也增加一些契約的約定;鼓勵人們在相愛的同時,也應該按照公平交換的原則來處理雙方的關系。 過去,我們許多人信奉“婚姻至上,個體無權”,造成“和和美美地壓抑個人”與“不分青紅皂白地維系”的局面。現在,它正在被極大地、飛速地改變著。這是我國婚姻的巨大歷史進步。 從更廣泛的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分立也有利于我們積極改造整個國民性。如果在結婚這樣敏感的領域中,個體的權利、利益和意愿,都能夠得到承認、伸張與保護,那么過去那種“只有社會,沒有個人”與“以群體壓個體”的局面,是維持不了多久了。 我希望,人人都能認識到婚前財產公證的重要性,為了公平公正的處理好自己和愛人之間財產問題,認真做好這一婚前必修課。 (二)當然,任何事物它都是有利有弊的,婚前財產公證也不例外。 有利因素:從法律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公證起到一個證據作用,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它有助于明確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對于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收到了明顯的社會效果。在法律上,對于日趨上升的離婚現象他是一個理智的做法,有助于家庭的穩定,社會的發展。未來的選擇 今天的趨勢將如何顯示婚前財產公證在未來社會中的狀況?讓我們在看看發展的前景隨著社會在發展,在以后婚姻自由的國度以及人們思想的開放,以及人們的生活水平也會不斷提高,自己的個人財產也將會增多,像一些高檔之類的財產,如汽車,房子,證券等將會增多,這就涉及到財產的歸屬問題,尤其在結婚以后,由于長期生活,消費等,將原本清晰的財產歸屬搞的模糊起來,一旦遇到離婚這個問題將是不可避免的會出現, 因為法律規定離婚經濟補償應以“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為前提。不利因素:婚前財產公證與愛情撞擊 婚姻是基于雙方在相愛,信任,之后產生一種親情,而結婚只不過是一種形式,對兩個關系的一個界定,沒有實質含義。因此,婚前財產公證顯得有點多余了。因此就沒有婚前財產公證的必要了,如果兩個人一直保持著戀愛關系,感情也一直很穩定,一起經歷了風風雨雨的變遷,彼此非常尊重。且從浪漫的初戀、熱戀到即將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兩個人在這些年來感情的積累,現在卻要為了財產非分 清個你我,多少都有點傷害感情, 婚前財產公證在某種程度上是對那些貪圖財產的人提供了一個保護傘,而并不是為愛情提供保護傘!當然,婚前財產公證對婚姻觀念造成了一定的沖擊。婚前財產公證使越來越多的人在有了保護自己權利思想的同時也使本來現實的現代愛情和婚姻關系變得更現實,它提醒人們,愛情并不是理想化的,它并不能排斥對現實生活的關注。現實婚姻并不是那么理想,它不會象我們所期望的那樣發展,婚前財產公證與我國傳統美德之間發生的碰撞,以及婚前財產公證面對著現實的撞擊!在這一點上必須有個好的把握,理智的對待,以免與我國的傳統觀念發生大的隔閡。雖然,財產問題將會是一個長期存在的問題,但我相信隨著法制的健全,人們淡薄的法律思想意識也逐漸會增強,人們將會理解和明白財產公證的好處,所以我們也有理由相信婚前財產公證將會受到廣大群眾的歡迎,在以后復雜的社會關系以及法制的不斷完善下,財產公證也會在法律中找到合適于自己的位置。 法律對于財產關系的明確劃分是個明智的做法,,象婚前財產的公證更應該有明文的規定,這樣就會減少現實社會中有關財產糾紛引起的當事人反目成仇的事,也會減少司法實踐中由于找不到有關法律規定作為依據而引起的尷尬現象。 二、我國《婚姻法》經歷了不斷修的過程,形成了以下新的法律條文: 依照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資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和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第 (一)一方婚前的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婚前財產公證的可行性操作 有了以上對婚前財產公證諸多問題的詮釋,我們再來談談婚前財產公證的可行性操作:至于是不是每對夫妻在婚前都要進行財產公證,我個人認為這更是一個觀念問題。在西方社會,婚前財產公證比較常見,也很少會引發夫妻之間的矛盾,這是因為在他們的價值觀和婚戀觀里,婚姻情感和個人擁有的財富是兩回事。擁有對方的情感,不意味著接管他的財富,或者需要他來供養,雙方無論在精神方面還是物質方面,依然是兩個獨立的個體。當兩個人都抱有這樣的觀點時,他們并不覺得劃分財產會有損于感情,自然也就能夠接受AA制婚姻,以及婚前財產公證。而在我們中國人的觀念里,自古流傳的是“嫁漢嫁漢,穿衣吃飯”、“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夫妻之間應該“有福同享有難同當”……這都反映了在我們的傳統里,習慣于把婚姻和對方的經濟狀況聯系在一起。雖然現在男女平等、夫妻之間經濟獨立的觀念也開始逐漸被接受,但畢竟還沒有成為主流,因此中國的情侶一旦涉及AA制婚姻、婚前財產公證等經濟分割問題,往往就會覺得這是對感情、對自己的不信任,自然引發情感危機。面對這種情況我認為可以在公證的時候加一些約定,比如說在婚姻存續期間有過錯的一方在離婚時應當把自己婚前公證的財產全部或一部分無償的賠付給無過錯的一方,這樣一來,就會有效的牽制那些認為只要進行了婚前財產公證就高枕無憂,就可以隨時炫耀或者背叛對方,特別是無過錯方婚前沒有財產可公證的,就更處于弱勢了。但只要有特別約定或者是法律的補充條款明確規定不管婚前公證與否在離婚時均要參考有無過錯一方,我想這樣操作的話,大多數人就愿意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了。所以在決定財產公證之前,不妨問問自己:你希望這樣做,是因為你對對方還沒有足夠的信任,擔心未來婚姻破裂導致財產損失;那就請你做一些特別的約定,便不會為這個問題困惑了。 四、婚前財產公證發展的趨勢 根據對我地區的調查中發現:在重慶興起的婚前協議中,再婚的夫妻選擇協議的最多,他們往往考慮到再婚的成功率,擔心萬一再離婚而減少麻煩;在新婚的夫妻中,選擇婚前財產協議的相對要少,因為海誓山盟的年輕人出于對愛情的真摯與信賴,大多不愿讓金錢的劃分來滋擾感情生活;更有甚者,對其不屑一顧,認為沒有理由懷疑對方,更沒有必要畫蛇添足般來什么“婚前協議”。 我市就婚前財產協議進行公證的案例還很少,僅占全年所有民事公證的百分之幾。袁野分析說,“隨著近年我市經濟發展以及市民觀念的更新,這類公證案例已經開始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幾年前這類公證一年只有零星幾件。而離婚財產糾紛案的增多,個人婚前財產公證的勢頭也就悄悄蔓延開來,市公證處每天就婚前公證進行的咨詢就達到每天總量15%。”目前準夫妻辦理的婚前公證分為個人婚前財產公證和婚前約定兩類:第一類多是父母陪伴子女公證房屋、汽車之類固定資產,隨著房改進行獲得福利分房的人也越來越多,這部分人為免去過戶費直接將子女名字作為房產證持有人。顯然為了避免子女在婚后引起財產糾紛,家長覺得公證很有必要。第二類公證中需要男女雙方達成一致,這就出現一個有趣現象,女方往往起到決定性作用。“如果是女方提出對婚前財產進行公證,那么雙方達成一致的可能性相對較高,相反如果是男方提出,就很可能被拒絕。” “作為女性特別是女強人,創業本來就很艱難,所以她們更懂得用法律來保護個人權益。在我市的公證處了解到一個真實案例:質疑男友真心,女方要求婚前財產公證據了解,王瑤(化名)多年在外打拼做生意,攢下了殷實家產,而其男友張良(化名)只是一名普通的工薪階層,積蓄不多。經濟上的巨大落差著實給兩人帶來了不小的困惑。王瑤對張良是真心愛自己還是更看中自己的財產心生猜疑。為證明自己的真心,張良約女友來到重慶市公證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通過與兩人的交談,公證員了解到兩人的感情一直很好。根據當事人的合意,公證員隨即代擬了協議,協議約定張良和王瑤各自的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對各自的婚前財產擁有自由處分的權利。由于財產較多,涉及房屋、股票、首飾、家具、電器等,公證員除收集核實房屋產權證、股票資金對賬單、購貨發票等財產證明材料外,還來到當事人的住所,對房屋外觀、室內裝潢及設施等進行了攝像,對玉器、金銀首飾等逐一清點、拍照,制作詳細財產清單,照片及攝像光盤附卷留存。財產公證相關流程結束后,當事人拿到公證書如釋重負,稱圓滿解決了困擾他們許久的一個問題,兩人約定盡快走進婚姻的殿堂。就我們本地區婚前財產公證呈逐年上升趨勢,婚前財產公證作為一種新型的社會契約關系,越來越頻繁地出現在人們的生活中。“婚前財產公證有助于明確夫妻雙方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法律依據,對于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總之,婚前財產公證與否,都只是一個手段,維系婚姻關系的紐帶更多的是愛,希望婚前財產公證能為婚姻穩定錦上添花 !參考資料:《婚姻法》條文 本市公證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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