霧里看花,水中望月
廣告現在對于每一個人來說都不陌生,每天不論我們身在何處,都能看到各種各樣的廣告,現在是信息時代,許多商品都是通過廣告才讓人們了解并接受的,我們似乎生活在廣告的世界里,無論你是走在街上,還是準備進店消費,首先進入你眼球的不正是這些花花綠綠的廣告嗎?在這里我不想說其他的廣告,只想重點說一下現在的電視廣告。每天我們只要打開電視機,就能看到廣告,有時還會看到一條廣告在反復的播,只到你拿起遙控器換臺為止,可是面對各種各樣的廣告,我們做為消費者能看懂多少,能相信多少?真是霧里看花,水中望月一般! 現在大致的電視廣告分為幾大類,一類是藥品廣告、一類是化妝品廣告、還有一類是電視購物類廣告。 一、藥品類廣告 藥品類廣告也分為幾種:1、請各大醫院的專家做診,說明藥品的療效,雖然我們都不知道這些所謂的專家是否是這些知名大醫院的專家還是主任醫師。把他們所謂的包治疾病的藥說得無所不能。2、請一些得過此病的患者現身說教,現在還把所謂的庭住址,患者的姓名,得病時間都給你說得清清楚楚的,來增加可信度,這真的是讓我想起,宋丹丹的那個下蛋公雞的小品來。3、各種祖傳秘方,就差包治百病了。 二、化妝品類廣告 化妝品類廣告分為:1、請各大明星代言,這是所占比重最大的,必竟明星們光鮮靚麗的形象就是最好的廣告。2、現場直播型,主持人走上大街,看中一些陌生的消費者充當他們的演員。3 三、電視購物類廣告 電視購物類廣告是當今最流行最時尚的購物方式,你可以足不出戶,就能買到你想要的東西,現在的電視購物類廣告可以說是五花八門,只有你想不到,沒有人家做不到的。 面對這些虛虛實實的廣告,作為消費者的我們應該如何面對呢? 先說藥品類廣告,自古以來醫生治病救人都是因人而異的,你把你的藥品主治的病癥說得很清楚,但是每個患者都是一樣的嗎?看了你的廣告,患者就可以不用去醫院了,直接對號入坐就可以了嗎?那不是每個患者都成了醫生。再有就是一但吃了這些藥品,出現問題的時候,消費者要怎么辦呢?根本沒有醫生出據的診斷證明,消費者真是所告無門啊。 再者就是化妝品類廣告,雖然是各大明星代言的明星產品,可是這些化妝品真的是明星們日常所用嗎?做為消費者的我們也是無從考證,即使你購買的產品用過之后出現過敏現象,人家也可以說是你的皮膚是敏感類皮膚,無所謂的賠償與否。 最后就是電視購物類廣告,記得前些日子我的朋友在電視上看到一款針對減肥的產品,只要你把磁扣貼在你的耳朵上,就可以輕松的每天減掉一斤,朋友買過之后,用了第一天就發現自己的耳朵紅腫起來,朋友想想是不是這個就是見效了呢,之后接著又用了一天,可是發現耳朵由原來的紅腫變成了潰瘍,已經開始化膿了。看到這種情況之后,朋友就給原來訂購產品里所給的電話,打電話咨詢,結果人家說你的這個是過敏反應,朋友說這樣是不是就可以退貨了呢,廠家答應得也是非常的爽快,朋友心中也是大喜啊,馬上就把產品用快遞的方式郵了回去,正常情況下快遞是3天可以到貨,過了5天,朋友打電話繼續詢問產品他們是否收到,對方說要問一下售后服務部才能知道,這樣的情況又過了2天,朋友一直在等廠家的回信,可是一直也沒有等到,朋友繼續打電話追問,這時再把售后服務部的電話就是無人接聽的狀態。過了幾天后突然接到廠家的電話,朋友想這下肯定是有結果了,可是給她回電話的人卻不是售后服務部的人打的,卻是一個客服部的客服人員,要指導朋友怎樣繼續使用產品,我朋友說我的情況不是已經和你們說清楚了嗎,我是要退貨,誰還要你們指導啊。對方的態度卻很友善,說是否可以更換其他類的產品,朋友不想更換,客服人員就回復他們繼續和售后服務部的人聯系后再給回復。這樣一來二去,就是這么一件小事卻拖了1個多月,結果是只給更換其他的產品,退貨是不可以的。但是朋友說廣告里不是說可以7天無理由退換嗎?現在怎么變成更換了呢,我們對于你們廠家的拳頭產品都不信任,怎么還能再選擇其他類的產品呢。可是對方只有一句話,就是更換其他類型的產品,朋友也是被他們拖得實在是無法忍受,只能是硬著頭皮更換了其他產品。 現在我們國家對于虛假廣告的立法還不健全,甚至有些地方還是盲點。以下是摘錄的一些新聞報道: 完善法律法規 加強審查監管全國政協委員建言治理虛假違法廣告 本報訊(記者 劉 永)近日,全國政協委員朱永清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我國要盡快重新修訂完善《廣告法》,細化相關行業廣告管理規定,建立統一、協調、嚴格、權威的法律法規體系。 朱永清說:“我國的《廣告法》是1994年頒布的,距今已有15年,雖然其間有關方面也作過一些補充規定,但法律效力不強,甚至有的規定偏于維護行業利益,放得過寬,彈性太大,特別是對廣告代言人沒有明確責任,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媒體)違法違規處罰太輕。” 朱永清認為,電視是接觸受眾最多的媒體,因此對其廣告發布要制定嚴格的標準。要嚴禁電視廣告中含有性暗示或挑逗意味的內容,嚴禁未成年人做商業廣告,嚴禁處方藥做廣告。醫療和保健品、女性用品廣告不準對其內容進行所謂的藝術加工。同時,應要求央視一頻道、新聞頻道和省級主要電視頻道不播商業廣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將違法廣告列入“掃黃打非”內容,對違法違規廣告的處罰不能以廣告費用計算,而要與其產品銷售額和造成的社會影響掛鉤,追究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的責任。對于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在談到廣告代言人代言違法廣告問題時,朱永清認為應依法依紀追究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并建議在相關法律中明確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如要求廣告代言人必須親身使用所代言產品,代言虛假廣告的,經濟上要處以廣告酬金數額的加倍罰款,并規定其今后不得從事廣告代言活動,造成社會不良影響和危害的要追究刑事責任等等。 又訊 (記者 劉 永)“對虛假違法廣告,若不采取果斷有效的措施,不僅會給政府的公信力帶來損害,而且對當前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工作也將產生不利影響。”日前,全國政協委員陳新華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如是說。 陳新華認為,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以及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廣告已成為連接生產企業與消費者的重要渠道。在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刊播的大量廣告中,經常會出現一些虛假、偽劣、誤導廣告,比如違法的保健食品、藥品、治療儀器、性保健品廣告等。這種現象在電視廣告、廣播廣告和報紙廣告尤其是省級以下媒體廣告中表現得尤為突出,其內容說得神乎其神,違反了客觀規律。這既與國家倡導的文明、公德、健康向上的精神相違背,也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降低了公眾對新聞媒體的信任度。 陳新華從5個方面對治理虛假違法廣告提出建議:一是在全國范圍內對虛假、偽劣、誤導廣告進行一次專項檢查和治理。二是完善法律法規,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新聞媒體主管部門和工商等相關部門的協作機制,嚴格執法,實行行政執法問責制。三是嚴把廣告播放、刊登的審批準入關,采取強有力措施,堅決從源頭上遏制虛假、偽劣、誤導廣告的產生。四是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更多地開辟群眾喜聞樂見的公益性廣告專欄,降低公益性廣告稅收比例,增加各級財政對新聞媒體等事業的公益性投入,實行扶助政策,打造媒體品牌。五是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廣大消費者識別虛假、偽劣廣告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我國在立法上的許多盲點,是否可以借鑒國外的一些先進經驗呢,我們再看一下在這方面國外是如何處理的。 在國外,如果明星代言了虛假廣告,肯定要負相應的責任,如果該虛假廣告的產品導致了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者經濟損失,還可能而坐牢. 但是,在我國目前的法律當中,還沒有明確規定代言廣告會負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對虛假廣告的問責對象僅限于廣告主(廣告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廣告商(廣告代理者)\廣告媒介(發布廣告媒體的所有者). 不可否認,目前我國多數的名星代言廣告,尤其是某些保健品\化妝品的名星代言廣告,存在著大量的虛假廣告現象,但是,目前,除了可以給予其道義上的遣責外,基本上不會負擔什么現實的責任! 這種現狀的出現既與目前我國法制建設不建全\立法、執法部門不作為之外,與我國演藝界部分人道德水準低下,我國公眾對這種現象的容忍與漠視有關系。 ■美國:名人廣告就是“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
美國的廣告法規中明確規定,名人廣告就是“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也就是說,廣告代言人既是商品推薦者也是商品證明人,是產品一定時間內的實際用戶或直接受益者,證詞要真實無誤,否則就予以重罰。比如,好萊塢明星雪兒就因為被證實沒有使用代言的美容產品而被處以50萬美元的罰款,同時也使得自身的聲譽和事業受到損害;歌星帕特·布恩因在一則粉刺藥霜廣告中作了假證受到重罰;搖滾巨星邁克爾·杰克遜也因為沒有喝百事可樂飲料而受到懲罰,并被公眾列為普遍討厭的知名人物。 ■加拿大:代言、推薦或證明者必須是該產品或服務的實際使用者 加拿大《廣告標準準則》第七條對代言、推薦或證明某產品或服務廣告作了明確規定,代言、推薦或證明者必須是該產品或服務的實際使用者,廣告相關信息須有充分事實依據,絕不許欺騙或誤導消費者,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在政府的支持下,加拿大廣告標準協會從1972年起開始對將要播發的廣告進行預審,頒發播發許可證以及提供相關咨詢的有償服務。這實際是從源頭上解決了不實或虛假廣告的問題,同時也解除了相關各方對潛在風險的擔憂。 ■法國:做虛假代言將面臨牢獄之災 在法國播放的廣告大都注重依靠新奇創意來突出產品品質,很少靠名人代言來拉動人氣,這也和歐洲人相對理性的消費觀念有很大關系。歐洲市場一般來說比較成熟,賣家與買家大致處于信息對等狀態。從買家來說,一般他們比較理性,都相當注重品牌,但他們對一個品牌的認知往往是經過一番積累的,并非一張明星代言人的臉孔便能讓他們“頭腦發熱”。面對理性的買家,賣家在做產品形象廣告時非常慎重。受嚴格規定的限制,名人們也不敢隨便什么廣告都接,因為如果代言了虛假廣告,身敗名裂不說,還可能遭受牢獄之災。法國電視主持人吉爾貝就曾經因為做虛假廣告而鋃鐺入獄,罪名是夸大產品的功效。 ■瑞典:不允許在產品包裝和廣告中宣稱其保健作用 瑞典廣告法也十分嚴格,它對所宣傳產品的質量和標準有著非常明確的規定,對企業進行產品推廣作了種種規定和限制。瑞典對食品、藥品以及保健品等直接關系到人民健康的產品更是有很多補充條款,例如規定食品的保健作用必須以科學手段證明,不允許在產品包裝和廣告中宣稱其保健作用。 ■韓國:廣告預審制度嚴格 在韓國,政府通過預審制來規范電視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客觀性。韓國的電視廣告由韓國廣告自律審議機構進行預審,所有的電視和廣播電臺的廣告在正式播放前必須經過該機構的審查。未經審查自行播放的廣告將被視為非法廣告,有關廣告公司和電視臺會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為了有效規范廣告行為,韓國廣告自律審議機構制定了一系列規定,從廣告用語、受眾、表現形式等各方面對不同領域的產品作了嚴格的限制。審議機構在審查廣告片的過程中一旦發現問題,就會責令廣告公司進行修改、處理。由于實施了這種防患于未然的預審制度,韓國基本杜絕了虛假廣告與觀眾見面的機會,也為廣告代言人卸掉了沉重的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廣告代言人的自律也是保證他們不涉足虛假廣告的另一個重要原因。由于韓國國內演藝市場有限,明星之間競爭激烈,明星們對待做廣告慎之又慎,在廣告中通常只是露個臉而已,不會輕易對產品質量和效果做出任何保證,他們深知自毀名聲后將很難有機會東山再起。 當前我國立法的空白及司法的尷尬使得虛假廣告游離于法律規制之外。為彰顯公平正義的法律理念,避免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一再出現,有必要對現行法進行修訂,這是社會公眾的期待,更是時代發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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