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婦女婚姻家庭權利的法律保障
[ 摘要]:法律是實現人權的重要保障,婚姻家庭是調整婚姻家庭成員之間、其他親屬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權利的重要民事法律,也是保障婦女婚姻家庭權利最重要的法律武器之一。本文試對我國新《婚姻法》中保障婦女婚姻家庭權力中的人事關系的時候重要內容。
[關鍵詞]:婦女 家庭 婚姻 法律權利保障 婦女在社會、家庭生活中,享受著與男子同樣的社會家庭地位,及承擔著同樣的社會和家庭義務。男女平等是社會文明與進步的標志之一,但男女平等并不意味著男性、女性在所有權利、義務上無條件地絕對相等、等同。女性自身生理和心理結構特點,以及她們的社會地位決定了她們在社會勞動和生活中的特殊性,也使她們的某些權益特別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我國憲法和法律確認了男女平等原則并對婦女的合法權益予以特殊保護。憲法第4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對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集中反映在1992年頒布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上,在《婚姻法》、《繼承法》、《母嬰保健法》等法律中也有所體現。 在現實生活中,對于婦女社會,家庭生活中合法權利的保障,并未十全十美。我們所需要做的工作,任重而道遠。這與我國在社會傳統生活中的婦女的實際地位是有一定的關系的。中國婦女飽受“三綱”、“五常”、“三從”、“四德”等封建禮教的束縛,爭取解放、自由、平等“把婦女當人看”的人權道路更是漫長而曲折艱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結束了中國婦女千百年來受封建壓迫、奴役和受外國侵略者宰割、欺凌的歷史,新中國的婦女以嶄新的姿態站立起來,與全國人民一起成了新中國的主人。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共同綱領》莊嚴宣布,廢除束縛婦女的封建制度,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均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從此開創了中國婦女解放的新時代。新中國成立伊始,就根據“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原則,在農村開展了廣泛深刻的土地改革運動,廣大農村婦女與男子一樣分得了土地,成為土地的主人,從根本上改變了男女在經濟上不平等的狀態。依據憲法確定的“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原則,新中國陸續頒布了《婚姻法》、《選舉法》、《繼承法》、《民法》、《刑法》等十余部基本法、國務院及所屬部委頒布了40余部行政法規與條例,地方政府制定了80余種地方性法規。這些法規都明確規定了保護婦女權益的條款。1992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為進一步提高婦女的社會地位,保障婦女的基本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2001年頒布實施了《2001—2010年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將婦女的各種權益作為各級政府年度目標任務加以落實。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說明,中國共產黨從社會主義民主革命到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今天,都十分重視對婦女權益的法律保障,現已形成了以《憲法》為基礎,以《婦女權益保障法》為主體,包括國家各種單行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各部門行政法規在內的一整套保護婦女權益和促進男女平等的法律體系。但是我們也應該清醒地看到,由于歷史的原因和現實條件的制約,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同事實上的平等還有一定差距,婦女的權益還得不到全面的保障和維護。 一、婦女維權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十多年來婦女各項權益的保障總體上是好的,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生活的變化,婦女權益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現象在一定人群和某些領域中仍時有發生,而且有些問題還比較嚴重,比如:婦女勞動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婚姻家庭領域中婦女遭受家庭暴力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現象;政治權益中女干部比例偏低的情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社會政治參與方面 婦女在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方面與男性有較大的差距,女性的參政意識較男性而言仍顯得相對淡薄,女性社會事務參與度和參與意愿低于男性。在有些單位配備女領導和在農村選舉女代表抱著“主要是為了完成任務”實現所下達的指標而已,還有相當一部分女性自己也覺得當與不當與自己關系不大,如:在高層女性中呼聲比較強烈的要求修改男女公務員退休年齡不同的規定,在不同層次的女性中有不同的聲音,較高層次的女性認為,50多歲的女干部正處在年富力強階段,工作經驗豐富,家庭負擔也基本解脫,讓她們提前退休是一種人才的浪費和男女不平等的行為。而工作在一線條件比較艱苦的女性則認為,提前退休符合自己的現狀。可以看出在參與社會事務管理方面明顯存在著男強女弱的現象。 (二)勞動權益方面 城鎮婦女勞動權益受侵害的現象最為嚴重,女性因為性別在就業、再就業中受到歧視的現象較男性突出,有的單位和部門在招工中存在的招男不招女的問題,理由是女人結婚生孩子耽誤工作,還要負擔其生育費用,減員增效中裁女不裁男的問題,女工勞動保護規定不落實的問題也很突出。比如,婦女在經期、孕期、哺乳期應該受到而沒有受到特殊保護,男女兩性在工作職位和晉升機會上存在的差異直接影響到他們之間收入的差異,所獲得的社會保障和職工福利的差異,實質上反映出了婦女的社會地位與男性所存在的差異。 在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受侵害的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農村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導致農村婦女在結婚或離婚后,不能及時取得土地承包權,如離婚婦女土地承包權常常依附于公婆家,離婚后該土地的承包權常常不能帶走,離婚后生活的地方往往不能及時取得土地承包權,就喪失了最基本的生存資料之一土地。 (三)婚姻家庭權益方面 婦女在婚姻家庭權益方面受侵害的現象時有發生,由于受傳統思想的影響,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現象在一定范圍的人群還有表現。例如在涉及離婚案件的審理中,依然還有當事人認為老婆是自家的“打老婆”并不犯法,由于收入差距的存在和其他思想的影響,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甚至變相“包二奶”和拐賣婦女、賣淫嫖娼等社會丑惡現象屢禁不止的問題,嚴重侵害了婦女的權益。“男尊女卑”的思想在一些地方和范圍內還根深蒂固,表現在計劃生育方面存在的溺棄女嬰,歧視生女孩的母親的現象。表現在受教育方面,適齡女童失學輟學和更多女性享受不了高層教育的現象,在有些偏遠山區,老年人再婚被兒女干涉,寡婦和離婚婦女再婚,被限制不準帶走其財產或小孩,甚至限制其改嫁等。 二、依法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確定了貫徹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及男女平等的精神,消除婦女發展的障礙,采取特別措施保障婦女切實有效地實現男女平等的權利,對弱勢群體給予傾斜保護與救濟扶助的基本思路。確定了執法主體,增強了法的適用性,突出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婦女權益保障的重點,加強了法的針對性、加大了依法行政、依法維權的力度,提高了法的操作性,總結和借鑒了國內外婦女人權發展的成功經驗,體現了法的時代性。 (一)確定執法主體 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突出問題之一是執法主體不夠明確,影響了法的實施。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從多方面進一步明確和強化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責任。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還將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和地方婦女發展規劃作為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一項法定義務,從而保證政府通過制定和實施婦女綱要,實現法律賦予婦女的各項權利,進一步明確了婦聯組織是協助政府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重要社會力量。各級婦聯組織在保障婦女權益工作中權利和義務,規定“縣級以上婦女聯合會依法接受政府委托,承擔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制定法律或者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的意見。”“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二)強化婦女權益的保護 政治權利方面,為了提高中國婦女的參政水平,在提高人大代表中的女性比例和培養選拔女干部、女性領導成員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中的女性名額等方面做了規定。文化教育權益方面,從消除教育領域的性別歧視和關注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等弱勢群體方面做出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方面,從防止就業中的性別歧視,強化女職工懷孕、生育等特殊時期勞動保護,推進生育保險等方面做出規定,財產權益方面,針對近年來各地集中反映的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的問題,在農村土地承包法關于保護婦女土地承包權益規定的基礎上,突出了對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和相關經濟利益的保護。人身權利方面,立足于解決婦女人身權益保護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完善婦女人身權利的保障制度,對利用婦女進行淫穢表演,在媒體中貶損婦女人格、性騷擾等予以禁止。婚姻家庭權益方面,針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責任主體不明確,對家庭暴力的制裁缺乏可操作性、離婚婦女財產權益難以實現等問題做了進一步的補充規定,明確了國家和有關部門的救助責任,加大了對離婚婦女財產權益的保護力度。 (三)明確法律責任 為了切實保證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實施,針對原婦女權益保障法法律責任的規定存在制裁措施不夠完整,救助途徑不完善,操作性不強等不足,修改后的婦女法在內容上增設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全局性的保障措施,從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補充了原有的司法救助規定,完善了對婦女的救助途徑。針對不同的違法行為,尤其是家庭暴力、性騷擾、侵犯婦女群體利益,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承包及相關財產權益的行為規定了不同的處罰措施,重點突出了政府部門的職責,體現了保障婦女權益是全社會共同責任的要求。修改后的婦女法還明確規定了違反法律規定,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要承擔行政、民事、刑事三個層面的責任。 三、婦聯組織履行維護婦女權益的職責 婦聯組織作為黨和政府聯系婦女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群眾工作的重要部門,履行著代表和維護婦女合法權益,推進男女平等的職能,肩負著團結帶領廣大婦女積極投身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促進三個文明建設協調發展的歷史使命。因此,代表和維護婦女合法權益是法律賦予婦聯組織的職責。 (一)加強宣傳,營造婦女法實施的社會環境 大力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法律知識,是推動法律貫徹實施的基礎。婦聯組織要抓住有力時機,大力開展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宣傳教育活動,使廣大婦女了解掌握婦女權益保障法的重點內容和要旨,使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了解自己保障婦女權益的職責,為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1、以婦女權益保障法為主體,拓展宣傳內容。一方面要大力宣傳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同時,注重宣傳我國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男女平等基本原則的內容。宣傳有關國際公約關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消除對婦女的暴力”等重要精神,使社會對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認識更加深刻;另一方面在大力宣傳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同時,要配套宣傳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內容,使社會對婦女權益保障法律體系的了解更加全面。 2、擴大宣傳覆蓋面,著眼全社會開展宣傳的活動。要進一步幫助廣大婦女群眾提高法律素質,明確權利和義務,增強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引導婦女合理有序地反映訴求,表達利益,提高婦女群眾學法、守法、用法、護法的自覺性。要進一步開展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責任主體的宣傳活動,宣傳維護婦女權益是全社會共同責任和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婦女權益保障中的主體地位,推動形成全社會自覺遵守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良好氛圍。 (二)積極參與,不斷創新維權工作的機制。《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了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婚姻家庭、社會生活等方面的權益,因此,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工作,涉及面很廣,觸及各種社會矛盾,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要解決好這個問題,婦聯責無旁貸。同時,還要靠廣大婦女自身的努力,只有各有關部門、有關方面都積極行動起來,齊抓共管,才有可能把這項工作做好。 1、完善預警分析機制。充分發揮婦聯組織自下而上,組織健全,網絡完善的政治和社會優勢,建立健全婦女權益問題預測預防制度。做到婦女問題反映強烈隨時報,重大事件當天報,信訪情況按月報,動態分析按季報。逐級定期收集、排查婦女維權的新動向,及時把握婦女問題的新趨勢,適時為法律責任部門和相關單位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依托維權志愿者隊伍、法律工作者隊伍,在社區建立以婦聯組織為主,相關人員參與的婦女心理咨詢中心,家庭糾紛調解中心,婦女法律援助工作站等法律服務網點,為婦女提供信訪、咨詢、投訴、援助等全方位的維權服務。形成婦女維權工作級級有人管、層層有人抓的工作格局,為切實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筑起第一道防線。 2、建立社會化的維權工作格局。加強人大、政協的監督,重視和完善人民監督,注重新聞媒體的輿論宣傳報道,建立由人大、政協、公安、司法、宣傳、人事、勞動、民政、群團等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一個具有長效監督作用的監督協調聯席會議制度。通過召開聯席會議整合各部門的資源,集中各方面力量,加強在涉及婦女權益保障重大問題和案件方面情況的溝通與協調,共同解決婦女權益的難點、重點問題,聯合進行調研,參與執法檢查,開展懲惡揚善的宣傳教育活動,協調解決侵權案件等方式共同維護廣大婦女的合法權益。在全社會形成各級黨委、政府重視,人大、政協支持,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通力合作的婦女維權工作格局。 (三)注重落實,切實增強婦聯依法履行職責的能力。建立一支高素質的依法維護婦女權益的專兼職干部隊伍,是做好維權工作的重要保證。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聯的職能和作用也進一步做出了規定,為婦聯組織更好的發揮優勢,開展工作,履行職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同時也對婦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加大對婦聯干部的培訓力度,提高婦女干部依法履行職責的能力。 1、加強培訓,全面提高婦聯干部依法維權的能力。通過培訓,增強各級婦聯干部依照法律、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自覺性,運用更為有利的法律武器來促進婦女事業的創新和發展。通過培訓,進一步明確婦聯的地位和作用。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要加強對工會、共青團和婦聯等人民團體的領導,支持他們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開展工作,更好地成為黨聯系廣大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為此,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聯組織依照法律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利益的工作。”將婦聯的基本職能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進一步規范了婦聯的地位和作用,婦聯干部要認真學習,正確認識自己的職責,提高依法開展工作的意識,并要結合實際,研究貫徹措施,使婦聯的工作進一步走向法制化。 2、加強培訓,全面提高婦聯干部履行職責的能力。通過培訓,使婦聯干部進一步明確婦聯在促進婦女發展,維護婦女權益工作方面具體的權利和義務。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賦予婦聯代表婦女參與國家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權利,向各級國家和機關提出建議的權利,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推薦女干部的權利,要求并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查處侵害婦女案件的權利,揭露、批評侵害婦女群體利益案件的權利等。規定了婦聯在職責范圍內協助和配合反對拐賣婦女的義務,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的義務,受理婦女投訴、依法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義務,支持受害婦女訴訟的義務等等。婦聯干部要認真學習,準確把握婦聯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增強法制觀念,健全工作機制,提高依法促進婦女發展,維護婦女權益的水平,使婦聯的工作更加規范化。 女性的家庭權利是其社會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包括女性在家庭內的平等權利、財產權利、生育權利以及人身安全權利等。過去一百年來中國社會的傳統文化、中共文化和商品社會文化這三重壓力造成了多數女性的家庭權利貧困[1].當代中國社會的主流價值觀念主張女性要內外兼顧、工作家庭兩不誤。大部分女性除了必須在工作上努力與男性競爭外,在家庭里還要承擔大部分家務勞動。盡管社會的半數成員是女性,而女性對社會和家庭的貢獻可以說也超出男性(至少就辛勞程度而言是如此),但女權主義等現代理論及相應的研究在中國一直未獲得應有的重視,這更大程度上是社會文化觀念的約束所致。本文通過分析女性在家庭中地位的歷史演變,具體考察她們的家庭權利的各主要方面,希望藉此能促進當代婦女學中家庭關系及女權問題的研究。 一、女性的社會地位和在家庭中的地位 中國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向來不高。宋代以來女性家庭地位低下的一個典型表現就是摧殘女性的纏足現象,它首先是為了取悅于男子的審美需求和性欲偏好,同時迫使女性深居閨房,不問世事,禁錮家中,成為男性的家奴和性奴。[2]有西方學者認為,“纏足是一種政治機制,它反映和存續了婦女社會和心理的劣勢;纏足將婦女牢牢地固定在特定的位置、特定的功能”,而且纏足又“是公眾態度,是大眾文化──它是10個世紀中數以百萬計的婦女作為真正的女人的生活方式的關鍵所在”。[3] “五四”運動以來,纏足現象逐漸廢止,“新文化運動”帶來了許多新的風氣,但家庭中的夫權觀念、女性的相夫教子功能和女子的“三從四德”文化,在民國時期一直占據主流。在夫權主導下的家庭里,妻子必須聽命于丈夫,女兒必須服從于父母,媳婦必須聽命于公婆,許多女性的家庭權益被嚴重侵犯。尤其糟糕的是,家庭中侵犯女性權益的主要侵害者常常也是女性──如婆婆、后母。“多年媳婦熬成婆”的婆婆們經常以一種不健康的心態,重復自己的婆婆當年的壓迫手段,甚至變本加厲地侵犯媳婦的權益和人身自由。后母虐待非親生之女兒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即便在家中未遇到婆婆或后母的迫害,女性也得面臨代表父權的父親和公公的壓力,男性家長經常任意剝奪女性婚姻自主和經濟自主的權利。 1949年以后,婦女的社會地位得到了改善,但婦女解放運動并未深入到家庭之中,政治運動的風暴也未危及家庭中男人的優越地位。雖然傳統文化鼓吹的“三從”(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文化受到明顯的沖擊,但在毛澤東時代女性卻又多了另外的“二從”,即“從國家”、“從單位”[4].1950年代,許多女性面臨“組織上”的壓力,在革命的名義和強制之下,被迫服從組織“分配”,與“首長”們結合。政府公然容許和容忍那些“老革命”喜新厭舊,拋棄老家的“黃臉婆”妻子,與年輕漂亮的城市小知識女性結婚。“組織上”用這種方法對那些“革命英雄”實行了性補償和性報答,但眾多小知識女性卻被“革命”當作“性禮物”和“性奴隸”無償贈與,其自由戀愛的權利被剝奪了,而“首長”們結發妻子的合法權益也被“組織上”徹底破壞了。 20世紀90年代以來,企業普遍在就業、薪資、提升等多方面對女性員工采取歧視性做法,女性不僅難找工作,而且處處受到福利和待遇上的歧視。全國婦聯2001年第二次婦女地位調查的結果表明,從1990到1999年,城市女性與男性的工資比率從77.5比100下降到70.1比100,而在農村則從79比100下降到59.6比100.女性社會地位的下降自然影響到她們在家庭中地位的下降。隨著城市里越來越多的女性被迫離開職場、退回家庭,城市失業者中下崗女工越來越多[5].退回家中的女性盡管不再外出辛苦工作,但心理壓力和痛苦卻成倍增加。那些仍在工作的女性則不得不降格以求,不僅被迫接受低工資、少福利的歧視,而且可能還要忍受各種性騷擾。 在農村,家庭責任承包制實行后,農民家庭普遍需要男性強勞力承擔重體力活,再加上人民公社時期的鄉村福利制度和“五保戶”制度的崩潰,農民家庭的老人贍養只能依靠兒子,出嫁的女性、離婚女性在責任田、口糧田及土地補償費方面都得不到公正的對待,于是農村中女性的社會地位明顯下降。[6] 雖然時代變了,觀念也有進步,但傳統文化對女性家庭權利的約束仍然存在,下面分析女性在家庭中的財產權利、生育權利和人身安全權利狀況的演變。 二、女性的家庭財產權利 財產的擁有、支配和繼承是衡量女性在家庭中地位與權利的重要指標。 一般而言,在傳統社會里女性沒有制度性權利去繼承家庭財產,只有兒子才有合法地占有家庭財產和分配遺產的權利。未婚女子或許可能得到一份嫁妝,而死了丈夫的女性如果留在家族里至多只能得到瞻養,但無論是出嫁的女兒還是寡婦,都無法分得家產。[7]明朝起的律令甚至苛刻地規定,倘若家無直系男性繼承遺產,就必須在侄子中過繼一個兒子作為財產繼承者,即所謂的“強制侄子繼嗣”,這種反映傳統文化習俗的律令完全剝奪并杜絕了女性的家庭財產繼承權,顯示出對女性的極端歧視。[8] 進入民國后,在“新文化運動”的影響下,新女性意識開始覺醒。1926年1月在廣州舉行的國民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上代表們提出了“婦女運動決議案”,號召“反對司法機關對于男女不平等的判決”、“女子應有財產權和繼承權”。[9]1930年通過的中華民國《民法》對女性的財產繼承權利作了新的規定,提出了繼承家庭財產時的男女平權,如果家中沒有子嗣,女兒可以是法定的財產繼承人。但現實中傳統習俗仍然居支配地位。首先,傳統的分家制度繼續存在,“父親只要在生前分掉自己的財產就可以剝奪他女兒的繼承權”,女性的法定財產繼承權形同虛設。[10]其次,法律并未禁止將財產過繼給侄子的傳統,所以許多人生前將財產過繼給侄子,從而剝奪了家庭中女性繼承財產的機會。再次,盡管《民法》中規定,死去丈夫的妻子有權繼承丈夫的財產,但《民法》卻取消了丈夫死后寡婦監護其家庭財產的權力,如果她亡夫的財產已分給其他繼承人,則寡婦就無法通過立繼來確保她對財產的控制。[11]最后,《民法》剝奪了寡媳(即與亡夫父母住在一起的女性)的財產權利(包括她們的監護權和財產繼承權),這樣寡媳在公公死時就不能得到任何財產。[12] 除了法律本身存在缺陷外,民俗民風仍然保留了許多歧視婦女的現象。30年代的民俗調查顯示,鄉村婦女普遍沒有財產繼承權。[13]“滿鐵”的華北調查表明,“女子除結婚費之外,原則上不參與家產分配[14]”。在珠江三角洲的鄉村里雖然有極個別的女兒繼承家產的案例,但這并非是普遍的習俗。[15]在黑龍江,雖然在沒有男性繼承人的家庭里也存在女兒繼承財產的現象,但這種情形非常罕見。[16] 到了毛澤東時代,法律明確保障男女平等的家庭財產所有權和繼承權,而且夫妻成了家庭財產的共同所有者,夫妻可以互相繼承遺產,子女得以平等地繼承父母遺產。但由于在公有制狀態下私有財產基本上被剝奪了,同時實行低工資制度,結果屬于個人的財產和遺產微乎其微。這樣,女性的財產繼承權往往只具有法律紙面上的意義。 鄧小平時代通過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對婦女(包括出嫁女和再婚寡婦)的財產繼承權有不少新的具體規定。例如,《民法通則》規定:“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權利”[17];《繼承法》不僅在原則上規定了“繼承權男女平等”,同時還有如下具體規定,即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時有權處分所繼承的遺產[18].《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對婦女的財產繼承權的規定更加明確:“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第29條):“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標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第30條):“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第31條):“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第32條)。[19]依照上述法律,女性無論已婚未婚,均應享有與男性平等的繼承權,不因女兒出嫁便失去其財產繼承權。 但是,現實中侵犯、剝奪婦女家庭財產權利的現象和事例仍頻繁出現。特別是在農村,隨著家庭承包制的推行,女性擁有、處理和繼承土地承包的權利成為女性立身存命的大事,可是各地的鄉規民約和風俗習慣仍然經常侵害女性的土地使用權,農村已婚婦女的責任田、口糧田和家庭財產繼承權實際上仍然得不到保障。例如,雖然政府宣布農村的土地承包責任制“30年不變”,但農戶之女一旦出嫁,其娘家承包的土地就會被收回,而出嫁女性能否在婆家村里分得一份土地,則取決于婆家村里有無機動土地或是否恰好遇到婆家村里調整土地。[20] 中國婦聯婦女研究所的研究表明,承包責任田、土地入股分紅、征用土地補償、宅基地分配這四大權益是農民立身存命的根本,但農村婦女這方面的權益卻往往遭到侵害。尤其是適齡未嫁女、有女無兒戶、外村娶來的媳婦和“農嫁非”的出嫁女等四類婦女,在農村承包土地的調整中她們的權益最可能被剝奪。中國經濟改革研究院課題組的問卷則顯示,有7.2%的受訪婦女目前沒有土地,其最主要的原因分別是“出嫁后失地”(占45%),“國家征用后失地”(占17%),從未分配土地(占31%)。進一步比較得出,出嫁女、離異婦女、喪偶婦女的土地權益,前者比后者依次更沒有保障。[21] 農村婦女的財產權益受損害,與民眾的法律意識模糊、女性不懂得保護自己的權益有關。河南省濮陽市婦聯“在五縣一區選取了6個村,專門開展了一次農村婦女財產權益被侵害的情況調查。調查后發現,6個村中都存在農村婦女財產被侵害的情況,其中尤為突出的是財產繼承難和責任田、宅基田得不到落實問題。”許多農村婦女認同“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認為女子出嫁后對父母遺產不應有繼承權,結果許多出嫁女性在財產繼承問題上選擇了自動放棄。雖然仍有8%的婦女要求依法繼承,但她們難以抵制家族中人的反對。[22] 2002年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對西部12省(區、市)農村作了綜合調查,當問到婦女對包括土地使用權在內的財產繼承權的理解時,有13.9%的受訪者認為“女孩”、“妻子”不能繼承土地使用權,而“男孩”和“丈夫”則可以繼承。[23]這種明顯的性別歧視觀念表明,鄉村傳統習俗對婦女財產繼承權仍然具有強大的影響。在少數民族地區,歧視婦女的現象就更為嚴重了。例如,鄂倫春族的財產繼承權一般仍屬于男子;云南普米族實行大家庭制,分家產時女性沒有財產繼承權。[24] 顯然,近百年來盡管中國的法律不斷進步完善,但這并不等同于觀念的進步,在東方文化深厚的人治環境中,潛規則與民俗習慣往往是超法律和超時空的。從落實女性平等財產權利的角度來看,完善法律體系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進行全社會的法制教育普及和文化重建。 三、女性的生育權利 百年來中國女性的生育權利一直處于被動狀態。在民國時期女性往往是毫無節制地早育、多育、密育,既無節育手段和條件,也沒有良好的接生設備和保育條件,嬰兒的出生率高、死亡率高。一項對河南省魯山縣的老年婦女調查顯示,36位60歲以上的女性平均每人生育6胎以上,許多女性因家境貧寒曾試圖墜胎,但因缺醫少藥,只能將肚子擠在水缸沿上擠壓,想把胎兒擠死,結果造成生孩子時大出血。[25]一項對云南少數民族的調查也顯示,那些60歲左右的婦女往往都是從18歲開始生育,直到閉經為止,生育年限達30年以上,成年后幾乎是在不間斷的生育、養育中度過了大半生。[26] 到了毛澤東時代,“人多力量大”成了多生政策的政治理由,于是許多女性爭當“光榮媽媽”──生得越多越光榮。這種生育政策事實上演變成一種新的強制性多育方針,結果導致中國的人口總量迅速膨脹。 1979年,面對9億人口的龐大壓力,中國政府又轉而強制實施“一胎化政策”。這是毛澤東時代鼓勵多生政策的翻版,性質雷同,其實質都是剝奪女性生育自由的天然權利。所不同的是,為了執行“一胎化政策”,各級政府動員了各種力量,駭人聽聞地全方位剝奪與侵犯婦女的生育權利,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后果。其中最嚴重的后果之一就是大量女嬰被遺棄或殺害,導致中國30歲以下的人口之性別比例嚴重失調。世界各國出生嬰兒的男女性別比例一般是100比104至107,即每出生100個女嬰就有104至107個男嬰出生,而中國的嬰兒出生性別比近年來越來越畸形。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時,這一比例已達到100比116.9,而在海南、廣東等省則高達駭人聽聞的100比130以上。據估計,到2020年中國將出現近4千萬男性單身,他們將在婚育年齡時無女可娶。由此必然引發性犯罪、買賣婚姻、拐賣婦女、賣淫嫖娼等嚴重的社會危機和司法難題。[27] 大量遺棄女嬰的社會現象有很多原因,其罪魁禍首自然是“一胎化”政策,但這一政策之所以得以實施,與傳統文化和中共文化以及社會經濟等因素有關。首先,傳統文化的“重男輕女”思想根深蒂固,它并不會隨著“男女平等”口號的深入人心而自動消失。傳統文化的一大觀念是“不孝有三,無后為大”,無子乃無后,無后即不孝。由于這種觀念作祟,不僅在農村,許多中小城市也大量出現遺棄女嬰的現象。一些被遺棄的女嬰被外國人領養,據統計,美國從海外領養的孩子中有25%來自中國大陸,幾乎全是女嬰。[28] 其次,計劃生育政策的執行借重了毛澤東時期發展起來的專政機器和群眾動員機制,其手段之殘酷毒辣令人心寒。在農村,夜闖家門抓孕婦、拖拉機追擊逃跑的孕婦、動員警察追捕孕婦等現象比比皆是,而且對超生的夫婦實行各種無法可依的處罰,各種手段猶如“文革”再現,無所不用其極。[29]有些地方還出現政府官員將嬰兒丟進水田活活淹死,許多即將臨產的婦女也被迫墮胎,一些引產方式竟然是將食鹽水注射進孕婦的子宮。[30] 在美國,女性能否擁有人工流產的權利(墜胎權)是一種婦女權利的象征。[31]而在中國人工流產卻成了強制性政策。據統計,1971年中國的人工流產為391萬例,1981年為869萬,1991年達到1,400萬,20年內增加了近3.6倍。[32]人口統計學家認為,中國的墮胎率高居全球第一,墮胎與活產的比率是1比12.5;而在西歐,這一比率僅為1比100.[33]中國女性的人工流產率不斷上升有許多原因。在農村,多數婦女都是被迫流產,并且是在極野蠻的情況下進行,既罔顧基本人權,更無視起碼的女權。在城市,人工流產急劇增加的一大原因是男性不愿尊重女性的避孕意愿,拒絕采用避孕措施,導致非意愿性懷孕比率大幅度上升。政府政策對實施人工流產的女性也不尊重,做人工流產的女性不但不能獲得必要的休假,也不準報銷醫療費。有調查顯示,有90%做人工流產的女性無法休假,導致女性的身心遭到極大損害。[34] 女性生育權利還包括生育保障,這主要是指國家負擔女性懷孕和分娩的各類健保費用(如生育津貼、醫療護理、生育補助等),建立生育休假制度等。這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份,更是政府的責任和義務。但目前在中國,只有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女性員工能獲得部分生育保障,而占女性人口大多數的城市家庭婦女、城市下崗女工和農村婦女則完全被排除在外,外資企業女工和私營企業女工也有相當一部分得不到生育保障。《中國婦女發展綱要(1995-2000)》在生育保險目標上曾經承諾,“20世紀末在全國城市基本實現女職工生育費用的社會統籌”,直到今天這些承諾仍未兌現。[35] 1995年全國總工會女工部就女工勞動保護問題對全國部分國有、集體、私營和外商企業的9,753名女職工作了調查,發現女職工懷孕后能定期作產前檢查的僅占70%,產后檢查費用能全部或部分報銷的占65%。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與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1992-2000)和《中國社會保障年鑒2000》的數據,自199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以來,到1999年中國的職工生育保險平均復蓋率僅為28%,至2001年年底復蓋范圍只有30%.[36] 相當多的女工、尤其是在私營企業工作的女性,在孕期得不到任何勞動保護,或者因懷孕而丟失了工作。[37]許多企業不關心員工福利,常常忽視女工的生育保險。全國總工會等單位的多項調查都表明,目前許多企事業機構都未給女性員工辦理生育保險,有些企業還要求生育期女工停薪留職。[38]此外,從農村到城市打工的“打工妹”的生育權利普遍得不到保護,企業往往以懷孕生育為理由解雇她們,結果她們為了保住工作只能放棄生育。她們既失去了在農村的家庭支撐,又未被社會保障復蓋,境遇艱難。[39]農村女性則處于社會的最低層,她們基本上被排除在社會保障和生育保障體系之外,但她們又恰恰是最需要生育保險制度幫助的群體,因為她們沒有固定的收入來源、缺乏必要的衛生知識、不得不承擔超負荷的體力勞動、長期營養不良,還可能有沉重的心理壓抑。[40]尤其是被稱為“超生部隊”的農村女性,為了躲避鄉村政府的計劃生育管制,她們只能東躲西藏,在生育期間得不到起碼的醫療服務,身心遭受了極大摧殘。 四、家庭暴力與女性在家庭中的人身安全權利 女性的家庭權利還包括在家庭中的人身安全權利和免受家庭暴力的自由。家庭暴力不僅是一個古老的罪惡,也是現代文明的通病。家庭暴力有許多種,本文只討論家庭中丈夫對妻子實行的暴力,并限于肉體和性虐待兩大類,不涉及精神虐待和心理侵害,因為它們很難定量分析。 2003年,全國婦聯的一項調查表明,在中國2.7億個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發生在夫妻間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婦女;每年有10萬個家庭因為家庭暴力而解體。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事實上家庭暴力的發生率可能更高。[41]1990年,一項在中國11個省市所做的婦女地位調查也顯示,29.2%的女性經常、有時或偶爾挨丈夫的打。[42] 北京的“婦女熱線”在1995年對30位家庭暴力受害者作了問卷和訪談調查后發現,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均為妻子,施暴者都是丈夫,家庭暴力的發生與文化程度高低、職業類別、婚前婚后等無關,換言之,家庭暴力是跨文化水平、跨職業行業的普遍現象。例如,具大專以上文化程度者占全部被虐者和施虐者的57%,干部在被虐者和施虐者中分別占50%和占33%,從事文化事業、技術工作、教師、干部等白領職業的在被虐者和施虐者中分別占57%和60%.大部分家庭暴力行為有次數日益頻繁、程度逐漸嚴重的趨勢。有的丈夫不僅到妻子的單位打她,而且在街上也動手打妻子,最嚴重的甚至打斷了妻子的肋骨或用菜刀砍傷妻子的手。有的妻子已被打100多次,有的一個月要被打2至3次。[43]為了擺脫丈夫的暴力,到北京大學“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尋求幫助的女性有歸國的博士、國家部委機關的司長、大學教授、人大代表、檢察院的檢察長等。[44]據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1991年至1992年間3,300件離婚案的調查,夫妻因打罵行為而提出離婚訴訟的比例高達四分之一。[45]毫無疑問,在中國家庭暴力現象具有普遍性[46]. 普遍存在的家庭暴力與傳統文化、中共文化及商品文化密切相關。 中國傳統文化強調“三綱”,其中之一即“夫為妻綱”,旨在將妻子置于丈夫的絕對控制之下,而為了有效地控制妻子,暴力行為和懲罰被視為正常而又必要。同時傳統文化還有旨在懲罰婦女的“七出”之說,一旦女性違反這些戒條,丈夫即可休妻,而被休之妻則在家族和社會上終生受辱。傳統文化還要求女性處處自責,若被丈夫毆打,需要責備自己是否做錯了什么;若丈夫有外遇,女性則被要求檢討自己是否盡到為妻之責。這實際上是要求女性對家庭內的任何不公平遭遇只能逆來順受。這樣的傳統文化實際上是容忍、縱容家庭暴力。 1991年10月至1992年10月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研究所對上海、廣州、西安和濟南4個城市的調查顯示,若將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女性觀念與沒有家庭沖突的女性觀念相比較,可以發現前者的觀念明顯比后者傳統,更信奉“男尊女卑”、“男強女弱”的傳統觀念。例如,在存在暴力行為的家庭里,丈夫說了算的狀況明顯偏高,與那些沒有家庭沖突的家庭相比,在上海高12.18%,廣州高14.55%,西安則高11.11%.[47]另外,一項對55例因家庭暴力而起訴離婚的調查表明,有34.6%的丈夫男權思想嚴重,離婚理由包括懷疑妻子有外遇、嫌棄妻子生女孩等;還有19.2%的丈夫是聽從母親的話而毆打妻子,有9.6%的丈夫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而對妻子施暴。[48] 天津市婦聯權益部在2004年組織了有關“家庭暴力受虐婦女的社會支持網絡”調查。在被調查的女性中,73%的女性有工資收入,她們之所以長期忍受家庭暴力的傷害而沒有反抗,是受到傳統觀念的束縛,如覺得丈夫打自己是家務事,說出去丟人,或為了孩子只能忍受暴力。[49]這次調查還發現,41%受到傷害的被虐婦女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而擁有大專學歷以上的施虐丈夫只有23%,它表明在高教育程度的女性與低文化程度的男性結合的家庭里,較容易出現家庭暴力,因為這種婚姻模式令一些男士心理不平衡,無法忍受與妻子不對等的知識和經濟水平,這種心理成為家庭暴力的催化劑和導火線。[50] 另外,中共文化的一大遺產是“單位”制度,而工作“單位”在介入家庭關系調節時實際上是一把雙刃劍,它固然能保護女性的權益,但也培養了女性的依賴心理,讓她們習慣于依賴“單位”來解決家庭糾紛。而到了鄧小平時代,就業形式多樣化了,“單位”的社會功能急劇弱化,“單位人”逐漸向“社會人”過渡,“單位”對職工在社會、家庭中的約束力越來越小。于是,許多習慣于依賴“單位”調節家庭糾紛的女性一旦遭遇家庭暴力,就失去了有效的保護。在長期的“單位”文化養成的依賴心理的支配下,許多女性的自我意識和自救能力弱化了,遇到丈夫的毆打只會消極對抗、忍氣吞聲,反而導致丈夫的無所顧忌、為所欲為。 這種現象一再為社會調查所證實。據前述的北京“婦女熱線”對30位被虐者的調查,有一半以上的被虐女性受到“單位文化”的影響,曾尋求“單位”、居委會、鄰居、工會組織和婦聯的幫助,但結果這些機構或個人一般都以“這是家庭私事為由,一推了之”。[51]另外,根據前述的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研究所的調查,遭遇家庭暴力的女性普遍不愿離婚,其比例高于沒有家庭暴力的家庭。例如,在上海,被丈夫毆打后選擇“湊合過”、不愿離婚的女性比率比正常的家庭多10.94%,在西安多18.67%;而被丈夫毆打后選擇離婚的女性比率則明顯低于正常家庭,在上海低19.92%,在廣州低25.58%,在西安低23.11%.[52]據統計,2003年中國發生了263起家庭暴力致死案,比2000年上升了50.3%.通常,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婦女一方面無法從“單位”得到幫助,另一方面自己又覺得投訴無門,感到無助與無能,于是忍耐就成為她們最常見的選擇。北京市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副研究員王鳳仙指出:婦女遭到家庭暴力后,很多人都會向親屬或社會“公權力”求助,但很少能得到支援和幫助,因為整個社會都認為這是“家務事”,于是婦女只能在反抗與妥協中掙扎。[53]2003年,上海市婦聯的“反家庭暴力熱線”發現,找她們咨詢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中,70%的女性未采取報警、向居委會或“單位”反映等措施,結果司法機關無從介入。[54]在南通監獄女子分監進行的一次問卷調查顯示,有23.6%的受害女性曾向娘家及親朋好友或有關機構求助,但被求助者當中有15.6%的比率采取不答理或勸其不要聲張的態度;50%的受害女性曾迫切希望離婚,但由于得不到應有的法律、道義和行政的支持而未如愿。[55] 90年代以來,女性職工大批失業下崗,導致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急劇下降,一旦女性遭到丈夫的暴力行為,常常毫無反抗的籌碼,經濟上對丈夫的依賴導致女性只能選擇忍耐。這又鼓勵了丈夫的家庭暴力越演越烈、變本加厲。[56] 據前述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研究所的調查,女性的經濟自主權大小與被丈夫毆打的概率成正比例關系,也就是說,女性的經濟自主程度越低,被丈夫毆打的可能性越大。例如,被丈夫毆打者的女性當中,每月在家中可以支配50元上下的人分別是52.63%(上海)、48%(濟南)、52%(西安),可以支配51元至100元的比例為36.84%(上海)、44%(濟南)、36%(西安),而每月可以支配450元以上的女性,只占10.53%(上海)和12%(西安)。[57] 前述的天津市婦聯權益部的專項研究調查也顯示,64%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的受虐時間幾乎等同于她們的婚齡。這些受到家庭暴力傷害的婦女,年齡最大的68歲,年紀最小的只有26歲。這些女性在家庭暴力發生之初把夫妻間的“動手”當成平常事而容忍,導致家庭暴力不斷升級。[58] 家庭暴力還包括丈夫對妻子施行性暴力和性虐待。但遺憾的是,中國《刑法》236條中的強奸罪并未把婚內強奸規定為強奸罪的一種[59].一位女性知識分子向北京“婦女熱線”哭訴道,她的丈夫是性無能,但卻不斷地折磨她,“又咬又掐又抓”,“每到夜晚,他就一邊打著我、一邊罵著我、一邊咬著我”,“他發泄時的樣子也十分可怕,兩眼冒著兇光”,尤其令這位女士痛苦的是,她是一位受害者,卻難以得到保護和解脫,而其丈夫是施害者,卻沒有任何現存的道義和法律予以懲罰與制裁。[60] 1999年到2000年的一項有關“當代中國人的性行為與性關系”調查在問卷中設了200多個問題,用隨機抽樣方法選取了5000名調查對象,回收了3820份有效答卷。這次調查發現,中國女性仍然處于一種“性屈從”的地位。例如,曾經在自己不情愿的情況下不得不過性生活的妻子占40.4%;更有甚者,曾經被迫過性生活的單身女性達到25%之多;對80%以上的女性來說,過性生活并不完全是出于自己的興趣,而是出于“義務”、“滿足對方”、“維持關系”等等性之外的原因。[61] 中國家庭中女性缺乏平等地位、財產權利、生育權利和遭受家庭暴力等現象有一個共同的歧視基因和文化根源,那就是男女缺乏平等,包括不平等的經濟地位、不平等的主體意識以及不平等的人格尊嚴。盡管百年來中國經歷了從清朝末年到中華民國再到人民共和國的政體變遷,有關婦女權利的法律法規逐步完善,但傳統文化仍然嫁接在現代社會經濟環境上,傳統的“男尊女卑”觀念與現代商業文化中歧視女性的基因結合,使得侵害女性家庭權利的行為不僅從王朝時代延伸到當今的現代社會,而且侵害女性家庭權利的男性往往還利用現代社會的隱私原則掩蓋其行徑。這既是所有女性的悲哀,更是現代文明的悲哀。 傳統文化、中共文化和商業文化的共同作用,使無數中國女性遭遇了無窮無盡、形形色色的家庭權利之貧困。盡管表面上中國女性百年來被剝奪、侵害和排斥的家庭財產權利、生育權利和免受家庭暴力的權利,大都是以法律糾紛、經濟沖突和家庭沖突等形態出現,但在這些現象的背后都可以找到政治文化的基因和根源。中國女性要爭取家庭地位、改善家庭權利所應努力的方向不只是法制建設,還必須重視教育普及、文化重建和社會的心靈凈化。 注釋: [1]有關傳統文化、中共文化和商品文化的定義以及中國婦女權利貧困的理論概念,參見孫伊的“婦女權利貧困的制度因素”,見《民主中國》,2004年第7期)。 [2]Hong Fan,Footbinding,Feminism ,and Freedom:The Liberation of Women’sBodies in Modern China(London;Portland ,OR :F.Cass,1997)。 [3]安德里亞·德沃金,“殺女──談纏足”,見李小江、朱虹、董秀玉主編的《主流與邊緣》(北京:三聯書店,1999年),頁239.[4]王行娟,“現代化中婦女的心理壓力和婦女心理咨詢”,載杜芳琴編,《中國婦女與發展──地位、健康、就業》(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頁249.[5]石彤,《中國社會轉型時期的社會排斥──以國企下崗女工為視角》(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頁107-127.[6]“出生性別比失調惹關注”,《香港商報》,2004年2月9日。 [7]Kathryn Bernhardt ,Women and Property in China:1960-1949(Stanford,Calif.: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2. [8]idid,p.3. [9]張虛白,《女子財產繼承權詳解》,上海法政學社,1930年,頁6-12.[10]白蒂,《中國的婦女與財產:960-1949》,上海書店出版社,2003年,頁183.[11]出處同上,頁199.[12]出處同注[10],頁116-117.[13]“射洪縣風俗調查綱要表”,“蓬溪縣風俗調查綱要”,載《四川省各縣呈報風俗調查綱要》(第一冊),中華民國二十三年六月,第二歷史檔案館:頁十二。引自林濟的“近代鄉村財產繼承習俗與南北方宗族社會”,載《中國農史》,2003年第3期,頁23.[14]見林濟的文章,出處同上。 [15]Janice E.Stockard,Daughters of the Conton Delt :Marriage Patterns andEconomic Strategies in South China,1860-1930(Stanford,California :StanfordUniversity Press,1989),pp.78、84. [16]司法行政部編,《民商事習慣調查報告錄》(二),頁1363、1789、1807、1658、1361、1298,引自林濟:前引文。 [1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頁8.[18]《繼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頁4.[19]《婦女權益保障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頁3.[20]Tamara Jacka,Women’s Work in Rural China:Change and Continuityin an Era of Reform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LaurelBossen,Chinese Women and Rural Development:Sixty Years of Change in Lu Village,Yunnan(Lanham,MD :Rowman &Littlefield Publishers,2002)。 [21]王景新、支曉娟,“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利”,見《中國選舉與治理網》(),2003年8月15日。 [22]楊震敏,“論中國婦女財產繼承權的保障問題”,見《中國民商法律網?id=13132),2003年10月15日。 [23]出處同上。 [24]出處同注[22].[25]河南“婦女生育與健康”課題組,“魯山縣‘婦女生育與健康’初期調查和培訓”,杜芳琴:前引書(見注[4]),頁264-265.[26]云南“婦女生育與健康”調查組,前引書,頁274-275.[27]出處同注[6].[28]Lisa Ling ,"China’s LostGirls ,"St.Louis Times ,June 24,2004()。 [29]鄧聿文,“性別比失調折射出多重社會問題”,《南方都市報》,2004年3月16日。 [30]“落實一胎化廣東懷集縣規定墮胎配額”,《自由電子新聞網》(2001年8月7日。 [31]Lucina Cisler,"Unfinished Business :Birth Control and Women’s Liberations,"in Sisterhood is Powerful :An Anthology of Writings from the Women’s LiberationMovement.ed.Robin Morgan.(New York:Random House ,1970),p.309. [32]全國婦聯“婦女生育與健康”項目組,“婦女生育與健康項目簡介”,杜芳琴:前引書,頁284-285.[33]出處同注[30].[34]出處同注[32],頁286.[35]劉祖云、邵華,“讓生育保障制度走近農村婦女”,見《中華女性網2003年12月25日。 [36]出處同上。 [37]山水云間,“中國婦女究竟撐起多大的天?”,下載自《人民網/強國論壇》(?whichfile=8132&typeid=97),2004年3月8日。 [38]劉祖云、邵華:前引文。 [39]劉祖云、邵華:前引文。 [40]劉祖云、邵華:前引文。 [41]王有佳,“家庭暴力透視”,《人民日報/華東新聞》,2003年4月3日第二版。 [42]王行娟,“前言”,載高鳴亦、王行娟、丁寧的《“圍城”內的暴力──毆妻》(河南:中原農民出版社,1998年),頁5.[43]王行娟,“北京地區家庭暴力狀況調查”,高鳴亦、王行娟、丁寧:前引書,頁45-50.[44]“去年263名中國婦女死于家庭暴力”,《阿拉丁網站》(Aladding.com),2004年8月2日。 [45]冬新,“中國家庭暴力的情況與分析”,高鳴亦、王行娟、丁寧:前引書,頁16.[46]黃先碧,“對家庭暴力的思考”,《社會科學》,1997年第10期;羅萍,“中國家庭暴力的現狀、原因及法律措施淺議”,《社會學》(報刊復印資料),1998年第4期。 [47]出處同注[45],頁24.[48]冬新:前引文,頁27.[49]胡曼筠,“天津婦女遭家暴調查,‘甲女丁男’成新導火索”,《新華網2004年9月7日。 [50]出處同上。 [51]王行娟,“北京地區家庭暴力狀況調查”,高鳴亦、王行娟、丁寧:前引書,頁54.[52]冬新,前引文,頁25.[53]《北京晚報》,2004年8月2日。 [54]王有佳,“家庭暴力透視”,《人民日報/華東新聞》,2003年4月3日第2版。 [55]出處同上。 [56]王行娟,“前言”,高鳴亦、王行娟、丁寧:前引書,頁7-11.[57]冬新,前引文,頁22.[58]出處同注[49].[59]《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頁8.[60]張圣芬,“性的虐待”,高鳴亦、王行娟、丁寧:前引書,頁185-189.[61]“性屈從?──中國女性性現狀調查”,《新聞周刊》,200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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