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刑訴法修正案第二條之關于保障人權的法律解讀
【摘要】2012年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草案中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刑事訴訟法第二條,這將是我國法治進程的又一大進步。我們現在所處的社會正在進入一個“權利時代”。回望過去,“重和保障人權”已經是第九個年頭寫進我國憲法了,如今,人權的保障也同時寫進了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人權問題是是中國法制建設的價值、目標,指引著法治建設的發展趨向,同時,法制建設又為人權保障創造條件和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關鍵詞】尊重和保障人權 法治社會新秩序的建立 非法證據排除 死刑復核程序 公權力與私權利 “人權是歷史的產物”,人權的內容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的變化與豐富。對人權的保障也是在歷史的進步中產生、發展和逐步完善的。2006年我國確立了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發展目標,在國際人權法領域繼續發揮積極作用,成功當選為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理事國;積極促進國際人權公約在國內的實施;將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以積極、開放的姿態舉辦了“尊重個促進人權與建設和諧世界”國際研討會,并成功舉辦了首次人權圖片展;國內人權研究和人權教育繼續呈現走向繁榮和活躍的態勢。然而與此同時,在當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中也存在一些與和諧社會之本質要求“以人為本,充分保障人權”相違背的實踐行為。 一、“尊重和保障人權”明確地寫進《刑事訴訟法》的基本情況 2004年,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明確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從此,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價值理念日以彰顯,人權保障的法律制度不斷完善。2007年,物權法獲得通過,該法明確了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的保護。今年,一向被稱為“小憲法”的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從完善刑事訴訟程序的角度將憲法精神落到實處,實現了我國人權保障事業的第三次飛躍。 新的《刑事訴訟法》已于2012年3月14日由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3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刑訴法是是我國刑事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的結晶,中間突顯頗多亮點,特別是在懲治犯罪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動態平衡方面。這將是繼“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第三十三條之后,又一次極為重要的“人權入法”。 人權是一個國家最大的面子,一個國家能夠把人權維護好,國家就有了榮譽,在國際上才有面子。尊重和保障人權——尊重人權是前提,保障人權是舉措。“人權”其實是一個簡單的詞語,、解釋就是人的基本權利,作為一個公民,都應該擁有基本的權利。用茅于軾先生的話解釋就是,“所謂人權就是沒有特權就是人與人平等”,“人與人平等必然導致自由,因為不自由是有人有特權,可以干涉你的自由不受限制。一旦人與人平等了,每個人都有同樣地自由……自由不是為所欲為,而是人人有同樣地自由空間。這就是人權。①” 二、法治社會下的保障人權建設 以《憲法》為根本依據,我國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保障人權的法律制度,人權保障事業不斷法律化、制度化。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針,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堅持以人為本,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也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必須堅持的價值追求和基本精神。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最根本的變化首先是法律價值的轉變和創新,是法律對人的主體性和人權的尊重和保障。依法治國不是依法治民,法治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人民,法治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是法治最核心的價值所在。維護人的人格尊嚴、尊重和保障人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根本所在。離開了“人權思想”法的其他價值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甚至依法治國更有可能成為“惡法之治。 成熟完善的人權保障法律體系,深切的改變著我國的人權狀況,呵護著公民的基本權利。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法治建設的核心價值,它貫穿于法治建設的各個環節,也是法治建設的根本目標。隨著幾十年來的法治建設的飛速發展中國已經找到了一條適合自己國情的促進和發展人權的道路,形成了人權保障的多層次法律體系。 三、尊重和保障人權在《刑訴法修正案》中的體現 (1)、證據制度中對于排除非法證據的規定 關于證據制度,證據制度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對于保證案件質量,正確定罪量刑具有關鍵作用。修正案草案重點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強化證人出庭和保護制度。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標準: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應當予以排除。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物證、書證,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否則應當予以排除。(修正案草案第十五條、第十八條) (2)、強制措施中的有關程序問題 ①、新的刑訴法對五種強制措施都作出了改動。首先是延長了拘傳、逮捕措施的使用期限,其次增加了對被訴人的生活保障規定, ②、就取保候審方面,增加了其使用情形,保證人保證義務的規定更加周延,增加規定了取保候審為逮捕前的先行拘留程序。 ③、在監視居住上,調整了監視居住在強制措施體系中的地位,明確規定了監視居住的場所和檢查監督,增加規定了其執行措施。 ④、新的刑訴法修正案在拘留和逮捕上作出了針對性的修改。完善了逮捕的使用條件,增加了拘留、逮捕后立即送往看守所羈押的規定,完善了審查逮捕程序。 (3)、辯護制度中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通過完善辯護制度,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辯護的權利。修正案草案擴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訴訟中的適用。 (4)、偵查程序中強化監督程序 在強化對偵查活動的監督方面,為保護相關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修正案慘案增加了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九條) (5)、審判程序中對死刑復核程序做出的具體性規定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最該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可以發回重審或者予以改判。” (6)、在執行過程中增加了社區矯正的規定 (7)、在特別程序中,設置附條件不起訴和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在新修訂的刑訴法中,規定對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同時,為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的回歸社會,還設置了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此項變革,在一定程度上更為確切的體現了“人本”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更好的維護和保障了人權。 四、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刑事訴訟法》的重大意義 在此次刑訴法修改中,“尊重和保障人權”除了被作為原則寫入總則外,在刑訴法的各分則中均有體現,因而具有較強的規范意義。 1、加大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的保障力度。新修改的刑訴法明確規定了犯罪嫌疑人有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并且還擴大了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與此同時,還完善了律師調查制度,解決了律師在辦案中的“閱卷難”、“會見難”、“取證難”的問題。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對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將得到最大利益的保護。 2、在發現事實真相與尊重和保障人權質檢進行平衡。發現事實真相本是案件的最終目的,但往往會與保障人權發生沖突,本次修改突出人權保障的重要性。設置了“非法證據派出制度”的規定。 3、在公權力面前,私權利得到了很大的保障。公權利一直是作為一種強大的權利壓制著私權利,以致公民的私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很難實現,加大對私權利的保障,尊重公民的基本權利,與公權利相互抗衡。 4。、確保了被告人獲得公正審判權。新修改的刑訴法從以下幾個方面保障了被告人的此項權利:一是明確二審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范圍,限制二審法院因事實不清問題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次數,確保了被告人能夠獲得及時審判;二是明確啟動再審程序的理由,規定上級法院發回重審時,應當指定原審法院以外的同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三是在死刑復核程序中,應當聽取律師的意見;四是設置特別程序,如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附條件不起訴制度。 五、在建設和諧社會、法治社會新秩序時對保障人權的展望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社會和諧發展的動力之源,是確保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原則,是民主法治社會的基本準則,是實現社會安定有序的基本前提。 立足當代國情,根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大力推進改革,堅決破除各種障礙,健全和完善社會主義權利保障機制。建設和諧社會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其根本的價值取向。近年來,我國人權理念上的不斷更新和發展,在保護人權方面所做的一系列制度安排,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法治社會打造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思想文化和法律基礎。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社會,是堅持以人為本的社會。在當今中國,堅持尊重和保障人權,并且將“尊重和保障人權”法律化,堅持以人為本,就是堅持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化進程中,堅持尊重和保障人權為最核心的價值,以人為本,真正做到公平正義。在接下來的建設中,我國的人權保障事業會更上一個臺階。 注釋:①,茅于軾:《中國社會深刻危機和最可怕現狀》 參考文獻:1、瞭望新聞周刊《法制建設重在保障人權:依法治國不是依法治民》郭揚編 2、肖瑋、柴春元:《尊重和保障人權:法治建設展現新景觀》,2012年9月,正義網—檢察日報 4、李肇星:《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對死刑復核程序作具體規定》載2012年3月14日新華網 5、王兆國:《刑訴法修正草案增設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載2012年3月8日中國新聞網 6、李玉萍:《怎么看“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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