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為的特征及構成要件 [摘 要]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機動車早已進入了我們的日常生活。但是,在車輛快速增加的同時,交通事故也隨之增加。同時,由于許多車輛行駛者法制意識淡薄,缺乏足夠的社會公德意識和個人修養,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了逃避賠償和制裁,一走了之,近年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更是大幅度增加。為了突出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打擊,刑法對有關交通肇事的內容進行修改,加重了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刑法》第133條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問題作了這樣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之所以對交通肇事后逃逸作出專門規定,是因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它不僅違反了公民起碼的道德準則,對受害者的生命權或健康權是一種嚴重的侵犯和蔑視,同時也給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偵破案件帶來了巨大的困難,造成警力資源的浪費,因而嚴重破壞了交通運輸管理秩序,屬于交通肇事犯罪中特別惡劣的犯罪情節。 [關鍵詞] 交通肇事逃逸罪 逃逸行為 構成要件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行為的定義 交通肇事罪逃逸行為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發生交通事故后,對于受害人或受損財物未做必要的搶救、處理或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警,擅自逃離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無法確定和追究的行為。 二、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 (1) 主觀要件。 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上述所說的 “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趙柄濤.刑法若干理論問題研究.四川大學出版社.1952.5.11]同時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判斷一個人逃離現場是否具有逃逸故意,應當從以下行為進行判斷,一是有無積極搶救傷者的行為;二是有無立即報警的行為,三是有無嫌疑人見發生了肇事,致他人勸阻于不顧駕車逃跑,棄車逃跑,編造諾言企圖蒙混過關的行為。如果明知發生了肇事,犯罪嫌疑人仍然實施上述行為,應當認定為逃逸。 (2)客觀要件。 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必須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程度,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礎。如果行為人沒有造成上述嚴重后果而逃逸的,則不應認定該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僅能作為治安處罰的從重情節考慮。 (3)肇事行為。 行為人的逃逸行為不應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并不是所有發生事故后離開現場的行為就是逃免行為,有的行為人在事故發生時未離開事故現場,但在將受害人送往醫院后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離開,此行為應認定為逃逸行為。雖然離開現場,但證實其主觀上無逃避的故意的行為,這種情況行為人主觀上并不具備逃逸的主觀要件,不能認定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往往還出現這種情況,行為人在發生交通肇事后,及時將被寄存器人送往醫院搶救,但在之后卻因為害怕承擔高額醫療費或害怕被追究法律責任而畏罪逃跑,對此行為應如何認定,有的人為,逃逸應界定為逃離事故現場,而有的則認為肇事發生后為逃避法律打擊而逃跑的行為均應認定為逃逸。我國刑法規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是單指的法場逃逸,也名手事后逃逸,關鍵是看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與社會危害性,如果僅將逃逸界定為逃離現場,那么性質同樣惡劣的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就得不到相應的法律追究,可能會影響對這類犯罪行為的懲處。因此,交通肇事后,雖及時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搶救,但在之后卻畏罪逃跑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4)損害結果及因果關系。 在交通肇事中因逃逸還有可能致人死亡的即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從因果關系上看,行為人的逃逸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有唯一的因果關系。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制裁,置受害人生命。社會公德與不顧,逃離現場,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搶救而死亡。行為人逃逸后,被害人本可避免的死亡結果已經發生。行為人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持過失態度,包括過失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在明知道發生交通事故后,因輕信不會造成死亡結果或者因疏忽大意根本未預見到可能會造成死亡結果,逃離了事故現場,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也有學者持不同看法,認為行為人在逃逸之際,對于被害人可能死亡的結果,可以有認識,也可以沒有認識。無論有無認識,都只能構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 黎宏:《論交通肇事罪的若干問題—以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為中心》,載《法律科學》2003年第4期,第126頁。] 三、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成因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屢屢發生,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雖然在預防和減少肇事逃逸案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下了很大功夫,雖然取得了不少成效,但由于種種原因,一直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成為影響交通管理工作的一大“頑癥”,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駕駛員職業道德素質偏低、法制觀念淡薄,安全意識不強。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的觀念也隨之改變,特別是一些年輕駕駛員缺乏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追求金錢的世俗價值觀日益抬頭,拜金主義滋長蔓延,救死扶傷,互助互愛等傳統美德日益淡薄,多拉快跑是多數駕駛員的追求,他們往往超載、超速行駛,疲勞駕駛,車輛不按規定參加檢測,駕駛員帶病上路,從而引發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肇事駕駛員往往不是積極搶救傷者,保護現場,向警方報案,而是抱著僥幸心理,設法逃離現場,毀滅證據,不問傷者死活,以逃避法律責任,逃避高額賠償。并且駕駛員普遍存在三種心理:一是畏懼心理,害怕遭到法律的追究和當事人親友的報復;二是對抗心理,在這樣特殊的情況下,駕駛員會產生對警方等的不信任情緒;三是僥幸心理,對警方的調查存在盲目自信,認為自己的肇事逃逸行為周密而未留下蛛絲馬跡,不至于露出馬腳,估計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不可能查明事故的全部事實和掌握全部證據;二則利用當前一些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相信同行人或知情者不會講出實情和揭發,造成無人證明和不愿證明的狀況。 2009年7月7日17時許,趙海蒙駕駛“福田”牌中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朝陽區京通快速路主路高碑店鐵路橋東20米處,撞上由48歲司機馬先生駕駛的“華西”牌中型普通客車。后趙海蒙在京通快速路上駕車逃跑,在高速行駛過程中,先后撞上正常行駛的由39歲司機王先生駕駛的“北京現代”牌小型轎車、由34歲田先生駕駛的“五菱”牌小型轎車、由37歲司機湯先生駕駛的“黃海”牌大型客車、由49歲張先生駕駛的“捷達”牌小型客車。后被告人趙海蒙駕車駛離京通快速路,于當日17時15分許,由西向東行駛至朝陽區朝陽路周家井路口時,又撞上由41歲王女士駕駛的“海馬”牌小型轎車,接著又撞上騎自行車行駛至此的43歲鄔先生,后又撞上由38歲黃先生駕駛的“奧迪”牌小型轎車。造成鄔先生當場死亡,王女士、張先生受傷,涉案8輛汽車不同程度損壞,經物價部門鑒定,涉案車輛損壞總金額為115958元。后趙海蒙棄車逃逸。 法院認為,趙海蒙法制觀念淡薄,駕駛車輛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一人死亡、數車損壞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現在許多駕駛員只顧開車,忽視交通法規和相關法律知識的學習,既使參加了交警部門舉辦的學習教育培訓,也是心不在焉,敷衍了事,發生交通事故后,不知道事故處理應按照各自責任承擔賠償,認為只要是出了事故撞傷或撞死了人,就得高額賠償。他們分不清交通肇事逃逸與一般交通肇事區別,對逃逸的后果認識不清,往往不知道肇事逃逸是一種犯罪行為。 (2)駕駛員害怕承擔刑事責任和高額經濟賠償。 有些駕駛員肇事造成當事人死亡或重傷后,無論自己有無責任,總認為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判刑罰,弄不清罪與非罪。同時由于當前物質生活水平不高,特別是農村和邊遠地區還比較落后,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竭力爭取更多的經濟賠償,有的甚至無理漫天要價,達不到要求糾纏不放,而肇事駕駛員既要承擔修車費用,又要承擔受害方高額的經濟賠償,客觀上給肇事者造成很大的心理壓力,他們無力承受或傾家蕩產進行賠付,因此造成了駕駛員肇事后,能逃逸者會鋌而走險,駕車逃逸。 (3)對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打擊力度不夠。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現實中,有關單位、部分群眾總認為交通肇事屬過失犯罪,主觀上沒有故意,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偵查交通肇事逃逸駕駛員時,有關單位、當地群眾甚至政府部門不愿配合,采取保護政策,甚至想方設法阻撓警方偵破案件,導致一些案件線索中斷,案件得不到偵破。加之公安交警部門警力不足,偵查手段和設備跟不上,制約著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偵破。有些肇事駕駛員雖經公安交警部門多方偵查歸案后,由于上述原因,往往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和制裁,這樣就起不到震懾和教育廣大駕駛員的作用,還容易引起信訪糾紛。 (4)車輛源頭管理上存在問題,無牌無證車輛給肇事逃逸提供條件。 一些地方,無牌無證的“黑頭車”上路屢禁不止,有些是報廢拼裝車,車況差,極易引發交通事故。無牌無證車輛基本上不參加保險,他們在各級公路上肆意飛奔,一旦發生事故后極力逃竄,增加偵破難度,而且多數無力承擔賠償責任。2009年3月21日一輛銀灰色無號牌瑞鷹越野車在濱湖新區西藏路上裝上一名婦女后逃逸,傷者經搶救無效死亡與當晚。民警分析,該車夜晚出現在濱湖新區,駕駛人很有可能就居住或工作在周邊地區,于是在濱湖新區范圍內進行了細致的摸排調查。在民警強大的攻勢下,當事人不得不向警方投案。當事人交代瑞鷹越野車是他新買的,還未來得及上牌,出事后因害怕承擔責任而逃離了現場。經查,肇事者原來曾有駕駛證,后因長期未年審早已被注銷,屬無證駕駛。 (5)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宣傳普及不到位。 近年來,人們的法制觀念雖然得到大幅度增強。但是對有些具體的法律法規如新《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了解并不多,對什么是一般違法,什么是犯罪,認識不清。法律、法規宣傳還不夠深入,還存在宣傳上的“盲區”。 四、遏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措施與對策 (1)加強駕駛員的職業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 公安交警部門要利用多種形式開展學習活動,抓住一年一度的春運和年審駕駛員的教育機會,對駕駛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通過正反兩方面的典型事例啟發和教育駕駛員,使他們認識到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要有一個積極的態度,主動投案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做好善后處理工作,逃逸是不道德的行為,不但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最終還將要受到更加嚴厲的法律制裁。 (2)完善相關法律規章制度。 首先,從立法角度上,應盡快組建相應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法定車輛強制保險等管理部門,建立完善相關規章制度,使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自身無力從經濟上救助傷者的情況下,能夠得到社會公益事業等組織部門啟動的救濟資金,及時救助傷者、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和社會矛盾。其次,對交通肇事逃逸行為人構成犯罪的,應單獨設立刑事罪名或者提高刑事處罰標準及量刑尺度,加強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司法處理,有效震懾行為人,警示教育他人。對交通肇事逃逸行為人的司法處理,離不開刑事制裁,雖然刑事制裁不是對付犯罪的唯一手段,甚至不是主要手段,但其預防、減少犯罪的作用不能是忽視的。尤其對于構成民事侵權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人,輿論的譴責,社會的監督和教育等許多手段在其面前顯得軟弱無力,刑罰既有威懾功能,又有警示教育功能,通過刑事制裁表明國家和社會對其行為的否定評價,對打擊和預防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3)加大交通管理力度,強化路面監控。 公安交警部門應合理安排有限的警力,改革勤務制度,把主要警力放在路面上,變靜態管理為動態監控,加強巡邏,嚴厲打擊超速行駛、超載、酒后駕駛、疲勞駕駛等嚴重違章行為,減少事故隱患;增加一定數量的交通協管員,配合民警加強對鄉道和村委會小路等支線的監管;在巡邏同時,對可疑車輛仔細檢查,對可疑駕駛員認真盤查,盡可能使路面不失控。加大科技投入,建立道路交通電子監控系統,在主要路口、路段(如收費站)堅持全天候24小時對路面行駛車輛進行跟蹤監控,一方面可使廣大駕駛員肇事后在電子警察的監控下不敢輕易逃逸,另一方面,公安機關可以較快地獲取肇事逃逸車輛的相關資料,如車輛類型、牌號、顏色、受損情況等,便于縮小排查范圍,盡快找到肇事車輛,然后以車找人,抓獲逃逸駕駛員。海域公安民警成功偵破“4.28”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正是在收費站及時查獲了肇事逃逸車輛的過關錄象,為該案的快速偵破提供了重要線索。 (4)建立完善的機動車資料數據庫。 不同的車型有著不同的特征,當然同一型號的車輛主要特征是相同的。例如車燈、車窗、后視鏡等,材料相同結構也相同。不同的機動車生產廠家使用不同的車漆,既有顏色的色度之分,又有車漆的成分之分。另外不同型號的車輛有著不同的結構設計,譬如客車、貨車車型不同,保險杠距地高度也不同,給受害者造成的創傷部位也就不同。即使同是貨車,又有輪胎花紋之分和制動痕跡之分。可以說以上車輛特征信息對于我們的偵破工作有著極為重要的指導作用。因此,在各級公安交通事故處理部門建立機動車特征數據庫是十分必要的。如、海域大隊在偵查“4.11”交通肇事逃逸案時,由于沒有在我市行駛而在異地入戶機動車輛的相關資料數據庫,致使公安人員到農機部門調查時,對方擔心我們將資料做他用,而人為將電源切斷,使調查工作陷入僵局。 (5)加大普法宣傳及公民道德品質教育。 在加快社會主義建設步伐,促進整個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同時,深入貫徹落實“兩手抓,兩手硬”的指導方針,在抓好物質文明建設的同時,大力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使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快速發展、良性循環。通過引導人民群眾樹立良好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使廣大人民群眾對交通肇事逃逸行為不僅深惡痛絕而且能夠積極配合,主動參與到打擊違法犯罪行動中來,提供有價值線索支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工作,切實營造一個社會齊抓共管、文明有序、安定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
參考文獻 1、齊文遠:《刑法學》,法制出版社 1999年,第424頁 2、劉東根:《北方法學》,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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