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針對消費者后悔權制度引發的爭議,在對該制度設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了推行該制度初期可能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方法,以確保該制度在我國有效的運行。 關鍵詞:后悔權制度;消費者權益;制度構建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118(2011)-01-00-02 一、后悔權制度簡介 消費者后悔權制度也稱消費者冷靜期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國,該制度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后的合理期限內,可以無條件地將商品退還給經營者,并不承擔任何費用。后悔權制度初期主要針對直銷企業,因為直銷企業沒有固定的店鋪,主要靠推銷員在外推銷商品,而推銷員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夸大商品的功能,用花言巧語哄騙消費者進行購買,消費者利益應此受到損害,故賦予消費者后悔權。[1] 目前,我國還沒有明確的后悔權概念及法律規定。此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擬增設消費者后悔權,主要應用到三類商品交易活動中,一是遠程推銷, 如網絡、電話購物;二是上門推銷;三是交易額巨大的消費行為,如買車、買房等。 二、設立后悔權制度引發的爭議 對于是否應當增設消費者后悔權制度,目前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建立后悔權制度,因為后悔權制度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打擊不法經營者,實現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另一種觀點則對后悔權制度的建立持觀望和否定態度,認為:首先,該制度在當前的市場環境下對維護消費者權益起不到實質性作用;其次,當前國民素質和社會誠信度普遍不高,如果消費者借助后悔權隨意毀約必將擾亂市場交易秩序。 上述兩種觀點都有其合理之處。不可否認,目前,后悔權制度確實有問題存在,比如消費者濫用后悔權,汽車房屋等巨額商品一旦被無因退回將造成經營者損失等,但這些問題都可以通過進一步細化、嚴密制定后悔權制度來解決。總體來說,后悔權制度在我國的建立是大勢所趨,并且利大于弊。 因此,消費者后悔權制度在法理上應該是可行的,而且作為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一個補充救濟的權利,它應該放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而不需要放在《合同法》或者其他單獨的法律或法規中[2]。 三、在我國設立后悔權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1、充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銷售活動中,消費者相對于經營者而言始終出于弱勢地位。首先,消費者在信息的獲取上處于弱勢。其次,經營者為了獲取利潤, 往往采取哄騙、引誘、威脅等非法手段強迫消費者購物,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往往不能夠正確行使選擇權,對產品做出正確的判斷。在以上類似情況下,只有賦予消費者后悔權,才能確保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保護。[1] 2、提高企業誠信度,促使企業合法經營 經營活動中,不乏經營者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作假手段欺騙消費者、引誘消費者消費,從而達到“賺一時算一時、能賺多少賺多少”的目的,并多次使用這樣的手段。消費者后悔權的行使將使這些經營者無計可施從而促使非法經營者合法經營,因為只有通過提高產品質量、提高消費者對企業的信任度才能使企業生存并獲得發展。 (二)可行性 1、借鑒先進國家的經驗 歐美等國家早就在一些高風險的消費市場設立了消費者后悔權制度。如日本1968年制定了《消費者保護基本法》,在日本購買的正常商品基本都能實現“無理由退貨”。瑞典絕大部分商店都有“開放購買”一說,它指的是在一定期限內,顧客無需任何理由就可以退回所購商品,當然必須要有發票,并且商品沒有損壞。此外,瑞典還專門出臺了《遠距離合同法》,這部法律中就有關于“后悔權”的明確規定,包括后悔的期限、后悔權的適用范圍等。[1]以上這些國家的消費者后悔權制度已經日趨完善,可以為我國設立此制度提供有利的借鑒。 2、國內已有類似消費者后悔權的政策,而且實行狀況較好 我國法律上雖然還未明確規定消費者后悔權制度,但實踐中除了店鋪實銷,網上購物時部分商家也已推行了類似于消費者后悔權的“三天包換、七天包退”制度。從實行的情況來看,雖然也有惡意退換貨物情況的發生,但畢竟是少數,大多消費者在產品沒有缺陷和瑕疵的情況,不會任意退換自己選購的商品。 四、后悔權制度可能存在的問題及制度設計 (一)后悔權的適用范圍 首先,如果允許對交易數額巨大的商品如房屋、汽車等行使后悔權,消費者試用后無理由退貨,商家就面臨商品貶值、修繕費用的支付以及再出手難等問題。對于此類商品應如何適用后悔權。 其次,對于一次性用品、個人生活用品、易耗品、個性化定制產品以及藥品、食品等,一旦拆開后不可再次銷售,經營者因此面臨損失較大。對于此類商品該不該設立后悔權。 基于以上問題的考慮,消費者后悔權在適用范圍上應作一定的限制。 首先,后悔權又稱“無因退貨”權,但本人認為,這里的“因”應排除盲目消費和沖動消費。因為只要產品質量沒有問題或者消費者沒有正當理由的話,后悔權會成為縱容消費者沖動消費、盲目消費的理由,這是違背后悔權制度設立的初衷的。 其次,實行后悔權制度的商品種類也應有限制。比如藥品、衛生用品、食品購買后即使有正當理由也不可再退貨,因為此類商品退回后再次出售的話有可能造成安全問題。對于一次性用品、易耗品和個性化定制產品等本人認為也不宜適用后悔權制度,因為這些產品一旦退回不可再次出售,將造成商家損失以及資源浪費。[3]所以對于這類商品應當區別對待,可修補重做的無償修補重做,不可修補的通過其他途徑補償消費者損失。 再次,消費者后悔權制度的推行應當循序漸進、逐步建立和完善。比如可以先從遠程購物領域開始推行,因為遠程購物時,消費者無法清楚地認識商品的真實情況,從而無法真正實現選擇權,這一領域的消費者最需要也最適合擁有后悔權。 (二)后悔權的行使期限 消費者后悔權的行使必須要有合理的時間限制,否則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消費者因時間不夠無法行使權利;二是消費者濫用權利,退還正常損耗的商品或已過使用年限的商品,造成商家損失、市場秩序混論。因此,在后悔權行使期限的制定上,應考慮商品的存放時間(商品的種類)、貨物運輸的方式(到貨天數)等客觀因素,彈性地確定不同商品的后悔權行使期限。總體考慮,一般應以7到14天為限。 (三) 后悔權期間的起算時間 馬來西亞冷靜期的起算點是自簽訂合同第二日起算。韓國冷靜期的起算點是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如果到貨日期晚于合同簽訂日期,則從到貨之日起算。實踐中,由于銷售方式的多樣化,往往出現消費者付款日期、合同簽訂日期以及實際收貨日期不一致的情形。借鑒馬來西亞和韓國的立法實例,應當對起算點作一個統一的規定: 一般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若到貨日期晚于合同簽訂日期, 自送貨日期起算。[1] (四) 后悔權制度的實施[1] 一是設立消費者服務常設機構,用以指導、糾正、保障消費者的維權活動, 防止或減少消費者不當行使權利。 二是加強企業行會自律,在行業協會內部設立誠信監督部門,定期公布企業不法行為信息,并作出相應的處理,嚴厲打擊不法行為,將不注重商品質量及信譽的經營者驅逐出市場。 三是在訴訟部門建立消費者小額訴訟制度,以解決訴訟標的額小、需迅速解決的問題。另外,可以將舉證責任適當分配給經營者,以減輕消費者舉證困難的現狀。 五、結語 后悔權制度在我國有存在的必要和可能,但不可否認的是,就目前中國的現狀,極易出現消費者濫用后悔權的現象。因此,消費者后悔權制度的設計必須結合我國現狀,在吸取外國先進經驗的基礎上,構建適合我國自身的后悔權制度。 參考文獻:
[1]汪夏玥.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后悔權制度探析[J].佳木斯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0,8,(4). [2]王澤鑒.民法總則[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3]侯先鋒.論后悔權制度實施的保障[J].阜陽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5,(131). [4]康傳娟.對消費者后悔權的立法思考[J].中國商界,2009,12,(188). [5]彭斌.理性看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后悔權制度[J].法制與社會,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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