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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法律的角度上看“網絡惡搞” 隨著電腦科技的普及和網絡技術的進步,“網絡惡搞”作為一種具有多種外在形式的大眾個人思想的表達方式行為在互聯網的日益流行。從形式上看,惡搞是以文字、圖片、動畫和短片為手段,以顛覆的、滑稽的、莫名其妙的無厘頭來表達個人思想的一種方式。從內容上看,它是作者顛覆解構各個時代的公眾人物或知名藝術作品,重新建構成具備喜劇風格新作品的一種創作活動,也是作者諷喻社會、品評人物的一種表達活動。從本質上講,“網絡惡搞”并沒有太多的惡意,只是一種自娛的手段或需要,但“惡搞”是一把雙刃劍,在給人短暫快樂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的道德和法律問題。其行為常常與公民、法人的權利發生沖突,因為有的惡搞創作者在沒有征得原作者同意的情況下任意截取片段,并進行扭曲、丑化了原作品,從而導致侵犯公民、法人的權利。如果涉及真實人物,還涉及肖像權和名譽權的問題。需要制定相關的法律來對“網絡惡搞”行為進行民法上的規制、保護版權人利益就必須弄清以下幾個問題:一、如何判斷“網絡惡搞”是否觸犯了法律
惡搞是個人對嚴肅藝術或其他的一種調侃或個人解讀。在此意義上,惡搞是每個人的一種權利或自由。但是,任何權利和自由都是有界限的。如果出現以下兩種行為就是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一)構成侵犯版權人的網絡著作權等不法行為。 不管行為人所實施的“網絡惡搞”行為的目的是采取誹謗、侮辱等不法手段來損壞版權人的利益或滿足行為人的不法利益或達到其所預見的,還是基于監督權、言論自由權,采取公告、發布、發表等手段來達到申明個人觀點、發布公告公示、維護權利等目的,且行為人的行為沒有得到版權人的授權或相對人的明示,所實施的“網絡惡搞”(如通過網絡言論或網絡圖片等手段)侵犯了版權人的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屬違法行為。 (二)構成對版權人的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的必備構成條件 只有行為人的不法行為是導致版權人受損害的原因時,行為人的不法行為才能構成對網絡著作權的侵權。因此,衡量權利人是否遭受到了損害,應當結合從作品上載到網絡前后作者收到的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來考慮。在涉及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中,往往存在直接和間接原因之分。譬如網主或用戶未經版權人許可,將他人的作品在網絡上傳播,這一行為直接導致作品在網絡上傳播的后果產生。因此網主及用戶將作品在網絡上傳播是導致版權被侵害的直接原因,此時網主和用戶構成對版權的直接侵害。作品在網絡上傳播還必須得到網絡服務商在設備和技術的支持,沒有網絡服務商的幫忙,作品在網絡上傳播的后果就不會產生,因此,網絡服務商的行為是導致版權被侵權的間接原因。對于網絡服務商來說,只有在其明知或應知道網主或用戶實施了網絡版權侵權行為而沒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時,即其主觀上有過錯時,才構成對著作權的間接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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