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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學習報告 作為一位公民,生存在國家的范圍的空間中,生存是第一位的,那么每位公民就一定是在這個空間的消費者,當然同時也是生產者,互為依存,互利雙贏,互為服務,既是消費者。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及利益,就應該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其核心就是消費者的權利得到正常體現,消費者為進行正常的、安全的、公平的獲取基本食物、住宅、醫療、教育、衣物等以生存權為主的基本人權。隨著社會向前發展和經濟收入的提高,消費能力的增強,為保護公民在交易的社會活動中處于弱勢群體地位的消費者的合法權利,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有效地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消費者權利的保護將更加重要,同時也越來越受到重視。 消費者的權利具體如下: (一)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簡稱安全權。安全權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人身安全權,二是財產安全權。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簡稱知情權。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利,簡稱自主選擇權,消費者權根據自己的消費愿望、興趣、愛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選擇商品或者服務。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簡稱公平交易權。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如果經營者違背自愿、平等、公平、 誠實信用等原則進行交易, 則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簡稱依法求償權。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簡稱結社權。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簡稱獲得有關知識權。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簡稱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簡稱監督權。 近日在報紙上讀到重慶市工商局,針對沃爾瑪在渝企業以普通豬肉冒充綠色豬肉、以虛假的商品說明欺詐消費者等違法行為,工商部門依法以對涉案門店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即269萬元罰款,實施辦法15天停業整頓。自2006年入渝以來,這已是沃爾瑪第21次受到工商部門處罰。 《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钡谑畻l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毫無疑問,無論從上面那一條看,商家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人通過學習后認為有以下幾個原因: 第一、沃爾瑪利用了消費者對國際知名品牌的信任心理。沃爾瑪進行價格欺詐正是利用了消費者基于對品牌的信賴,根本不會想到他們也會來這一手。這也給廣大消費者敲醒了警鐘:在利益訴求面前,再成功的企業,其品牌效應并非保證其誠信經營的可靠屏障。 第二、沃爾瑪在侵犯消費者權益的違法成本很低,相反,消費者法律意識淡薄且維權成本太大。不少超市都曾經用類似方法對顧客進行長期欺詐,可以說是行業潛規則。只有極少數細心的顧客能夠在事后發現并找回來,超市方面通常以“這是工作上的疏忽”或者“未及時更改價簽”為由作出解釋,并通過道歉、贈送禮品等方式來善后。另一方面,多數消費者法律意識淡薄,也有消費者可能會因金額太小,覺得不值得再去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去維權。 第三、沃爾瑪追逐利益的本性。中國的商業環境造成了沃爾瑪不同于以往的經營套路,商業巨頭都習慣了沒有競爭對手,都習慣了享受政策的照顧。這足以讓企業自大起來,并降低對消費者利益應有的尊重。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決定了類似的商業欺詐是時常發生的。 第四、政府監管不到位。有關部門在市場價格監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與形勢發展的要求、肩負職責的要求相比尚有不少差距。有些執法工作是節假應景式的或運動式的,來得轟轟烈烈,過后一切照舊,所取得的效果自然也不會太理想。 如何能更好保護好消費者的權益,樹立消費者的信心,凈化市場環境呢,通過學習我覺得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增強自我防范意識。每一個消費者在進行消費交易過程中,都應對自己的利益給予高度的注意,國家和消費者協會應當通過宣傳消費知識,提醒消費者時刻注意保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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