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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勞動爭議處理新機制初探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或其團體之間關于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爭議,許多國家和地區稱之為勞資爭議或勞資糾紛。勞動爭議不僅影響勞動關系和諧、穩定,而且還會影響到社會穩定。我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自1987年恢復以來,已形成“仲裁前置、一裁兩審”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為解決勞動糾紛取得了各極有效的成果,同時也存在下些不容回避的問題,現行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已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一、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的發展與現狀 我國的勞動爭議處理,經歷一個曲折的發展過程。建國初期,我國初步建立了一套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審判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隨著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勞動爭議仲裁和審判制度于1955年7月以后中斷。此后的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由信訪部門承擔。直到1987年7月國務院發布《國營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中斷30多年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才得以恢復。黨的十四大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明確規定為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以后,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及其立法進程加快并逐步趨向完善。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處理勞動爭議制度的發展基本上可以概括為三個重要階段。 第一階段(1949的10月至1955年7月): 以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關于勞資關系暫行處理辦法》為標志,逐步建立起一套處理勞動爭議的法律制度,這一制度促進了資本主義工商的社會主義改造,協調了國營企業的勞動關系與私營企業的勞資關系,從而推動了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 第二階段(1955年7月至1987年7月): 對勞動爭議案件改為依照一般人民群眾來信來訪的方式進行處理,人民法院也不再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第三階段(1987年7月至今): 以國務院頒布的《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為標志,中斷30年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得以恢復,隨著《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勞動法》的相繼頒布實施,對保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生產和社會秩序,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健康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 我國解決勞動爭議體制歸納為:“仲裁前置,一裁兩審”。勞動爭議處理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勞動勞動爭議仲裁實行強制仲裁,二是勞動爭議仲裁實行“三個原則”,三是把仲裁作為訴訟前的必經階段。 二、我國現階段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存在的弊端 我國“仲裁前置、一裁兩審”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存在的不足:一是調解程序虛化。勞動爭議中,調解的地位相當突出。但目前調解程序在勞動者心中已不具備可選性。二是仲裁行政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隸屬于當地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體現了仲裁中過強的行政化因素勞動爭議仲裁已經喪失了其在勞動爭議處理中的核心地位。三是訴訟初如化。當仲裁無法起到息訴的作用時,仲裁矢程序訟初始化。四是關于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起算點沒有明確規定。五是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法律地位不明確。在現實中勞動爭議仲裁委的“三方組成”只是虛設,勞動爭議仲裁委是勞動行政部門下屬的一個機構。六是勞動爭議處理立法嚴重滯后。缺乏專門的處理程序立法。法律、法規沒有就勞動爭議處理具體銜接做出明確規定,不能適應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長遠要求。勞動爭議處理模式難以適應發展要求。勞動爭議由兩個不同性質的機構就同一爭議先后進行處理,在法律體系上很難順暢。勞動爭議案件無論爭議大小,都要經過仲裁程序和兩審訴訟程序,造成了人力資源的浪費。勞動仲裁和法院是互不隸屬的兩個機構。法院審理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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