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字數:3483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與分割[摘 要]隨著我國普法力度的加強,法律對民眾不再顯得那么遙不可及。近年來,隨著離婚案件的逐年增多,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婚姻法》,并會學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婚姻法》是一部人身關系法,是一部財產約定法,它是社會的調整工具,并具有一定的時代特性和可操作性,時代的變遷也會使其跟著變化。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其中關于夫妻財產的界定也是越來越詳細,越來越人性化,這也是今后婚姻法的發展方向。[關鍵詞]夫妻共同財產界定 財產分割 新婚姻法 如今離婚率越來越高,人們對《婚姻法》也越來越重視,特別是有關財產部分的劃分。今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新聞發布會上公布,并于8月13日開始正式實施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關注,其中倍受爭議的就是婚前貸款購房離婚后歸個人及婚后父母為子女購買不動產屬個人財產的這2條規定。隨著今年新《婚姻法》的重大變故,來深入了解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和分割。 一、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或妻一方所擁有的全部財產,包括取得所有權已經實際占有或還沒有實際占有的動產和不動產、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包括生產所得,添附繼受、拾得遺棄物等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有特殊約定的以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婚前財產的指向范圍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個人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的專用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除此之外,還有第十九條規定的: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對個人財產的劃分,除了婚前財產外,還規定出婚后的個人財產,即一方身體受損獲賠費用、指定一方的遺囑或贈與合同、專用生活用品以及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可見,并不是全部的婚后所得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以及第十九條規定也可以看出法律的人性化。 2、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指向范圍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前四點對常規性的收入所得做出了明確規定,第五點則是對那些非常規性的收入作出明確指向劃分,比如購買彩票中獎所得的收入,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我國《婚姻法》中的財產分割制度是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按法定。 1、由雙方協議處理由雙方依法處理是指由夫妻雙方對于共同財產如何分割進行協商解決。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也可以在人民法院主持調解下進行協商。協商解決的好處是,夫妻雙方對于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有比較深刻的了解,在分割時比較容易達成一致,最后達成的協議貼近雙方的實
本站部分文章來自網絡,如發現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聯系指出,本站及時確認刪除 E-mail:349991040@qq.com
論文格式網(m.donglienglish.cn--論文格式網拼音首字母組合)提供法律專業畢業論文畢業論文格式,論文格式范文,畢業論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