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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抵押權次序變更
[摘要]經濟活動的繁榮導致債權債務復雜,債權人為確保自己的債權能夠得到履行,就可能要求債務人提供抵押,而債務人為了抵押物的利用價值最大化,可能在同一抵押物上設置多個抵押權。抵押權對于債權人是權利的保障,特別是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多個債務人對同一抵押物主張抵押權時,該如何處理是一個關鍵問題。債權人享受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尤為重要,本文淺議抵押權的次序變更。 [關鍵詞]抵押權 次序 多重抵押 升進 固定 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使得提前消費、充分利用現有財產價值、房屋按揭等現象尤為普遍,特別是債務人債務項目較多,循環利用其現有財產價值,而債權人有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時,債務人通常會提供財產(包括不動產、動產和權利)抵押,保證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能夠得到優先受償,但經濟活動的頻繁使得抵押權的關系也漸漸復雜,這就要求確定抵押權的受償順序,維護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經濟活動的可預期性。 一、概述 (一)基礎分析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的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錢優先得到清償。[參見《擔保法》第33條規定。,]在抵押關系中,提供抵押物的人為抵押人,享有抵押權的人為抵押權人,抵押權提供的抵押財產為抵押物。根據上述定義,抵押權則可以表述是抵押權人對于抵押人不轉移占有而供為擔保的財產,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其變價優先受償的權利。 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是總結其特點后得出的,因此筆者根據抵押權概念分析其特點:首先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權利人對擔保標的物變賣的價款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它是為擔保主債權權的實現而存在的。其次抵押權是就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財產而設定的物權。所謂財產,包括不動產、動產和權利。再次抵押權的設立與存在,不需要轉移標的物的占有。這是不同于質押的特點之一。 抵押權是一種優先受償權,當多個優先受償權共存于同一抵押物之上時, 就有一個先后的次序問題。根據《擔保法》第54條的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 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 一) 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 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 順序相同的, 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 二) 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 該抵押物已登記的, 按照本條第( 一) 項規定清償; 未登記的, 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 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但同一個抵押物上的抵押權人,相互間仍有一個優先受償的先后次序問題。這種優先受償的先后次序,不光存在登記優先,同時也存在著時間優先。若以登記生效的,按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若以合同簽定時間生效的,已登記的,按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未登記的,按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權次序變更 經濟活動頻繁導致各種債權債務也隨之出現,不同類型的情況更是層出不窮的發生著變化。債權人和債務人相關事項變更都會導致債權人基于某些原因在受償時引起抵押權次序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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