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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制度的缺陷及其健全 隨著全球經濟交往的加快與科學技術的高度發展,跨越國界的產品責任案件日益增多,而中國當前還沒有調整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的專門制度,只是籠統地采用了侵權行為法律適用規則,結果卻使特殊復雜的涉外產品責任案件的法律適用簡單化、機械化,忽視和掩蓋了其他與產品責任案件具有更密切更重要的連接因素。據此,中國司法實踐已不能滿足國際經貿往來的現實需要,必須在吸收相關國際通行規則的基礎上,健全立法。 一、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缺陷國際通行規則 隨著全球經濟交往的加快與科學技術的高度發展,商品在多個國家之間進行生產、加工、交換、流通、消費、使用,這使得跨越國境的產品責任案件日益增多。就中國而言,中國產品在國外發生產品責任問題以及外國產品在中國發生產品責任案件已屢見不鮮;在司法實踐中,原有的產品責任立法往往不能很好地保護消費者、使用者的正當權益。為此,我國與2000年9月1日正式實施了新的產品質量法,對產品質量責任實體法律制度作了較大修改,使之更加符合當今世界各國普遍做法,例如擴大了產品范圍、產品責任主體范圍;明確地規定了產品責任的賠償范圍,使之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規定了受害人親屬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給付死亡賠償金,加大了對產品責任人的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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