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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婚姻自由與非婚同居的現象[摘 要]婚姻自由既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又是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非婚同居,從廣義上來講就是指沒有合法婚姻登記的兩性結合,它可以涵蓋一切沒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異性同居關系,可以是事實婚姻、非法同居、未婚同居以及被宣告無效和被撤銷的婚姻等情況;從狹義上來說,非婚同居是指為法律所允許的,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自愿、長期、公開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又沒有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的一種兩性結合的形式。作者認為,婚姻自由并不意味著就可以非婚同居。 [關鍵詞] 婚姻法 婚姻自由 非婚同居 非婚生子女 一、婚姻自由概論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重原則。是整個婚姻法的核心部分。《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這是婚姻法對婚姻自由的基本規定,它切實保障了公民的婚姻自由,維護和促進了社會的穩定和發展,鞏固和發展了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為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解除了后顧之憂和掃清了不必要的障礙。婚姻自由有如下特征:(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種權利我國《憲法》第49條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由此可見,婚姻自由是由法律規定并受法律保護的一種權利,任何人(包括當事人的父母)不得以任何事由侵犯這種權利,否則就是違法行為,如果構成犯罪,還會受到法律制裁。 (二)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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