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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家庭暴力及其防范措施 [摘 要]家庭暴力是一個十分突出和復雜的社會問題。長期以來,對家庭暴力的定義、分類、實質以及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防范措施、救助等方面都沒有達成共識,未形成一個完整的理論體系,從而使有關家庭暴力的立法缺乏理論基礎,而最終導致法律在實踐中不易操作。同時,因家庭暴力的不公開性特點,應該提高人們的認識,使全社會的人都參與到反家庭暴力活動中來。 [關鍵詞]家庭暴力 家庭沖突 預防 干預 一、引言我國新《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四十三條強調:“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婚姻法》修訂并規定禁止家庭暴力,說明家庭暴力已被人們意識并成為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國家不得不用法律的形式來干預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中弱者的權利。但在具體實踐操作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是群眾性自治組織,其無行政權即其無權進行強制性的管理;而對于公安機關來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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