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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 論文摘要:夫妻財產制從古至今,歷來是婚姻家庭制度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修改中將夫妻財產約定制度問題單獨為一條立法,比較明確地規定了夫妻財產約定的范圍、約定條件、約定內容、約定形式、約定效力、約定后債務的清償等一系列問題,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明顯地提高了夫妻財產約定制的法律地位,進一步完善了約定制度的規定。 關鍵詞:夫妻 財產制度 法定財產 特定財產 約定財產 夫妻財產制從古至今,歷來是婚姻家庭制度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夫妻財產制度又稱婚姻財產制,是關于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收益、使用和處分及夫妻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在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今天,夫妻財產的內容和形式都呈現出多樣化復雜化趨勢,對夫妻財產制度問題的探討,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一、共有財產制度是法定夫妻財產的主導制度。 夫妻法定財產制度是法律直接就夫妻財產關系有關內容作出具體規定的法律制度,可分為分別財產制度和夫妻共有財產制。修改后的《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可見,我國的法定夫妻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共有財產制是實現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質要求、是法定夫妻財產的主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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