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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上訴不加刑原則[內(nèi)容摘要]: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及最高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了上訴不加刑原則及其五種具體情形。這是上訴不加刑原則在我國法律上的確認(rèn)上訴不加刑原則對促進(jìn)我國民主法制建設(shè),實現(xiàn)依法治國的方針有著重大的意義,它是執(zhí)行上訴制度不可缺少的條件,是被告人行使上訴權(quán)的重要保障,也是國際慣例。上訴不加刑原則在司法實踐中應(yīng)正確適用并不斷完善。[關(guān)鍵詞]:上訴、不加刑、司法公正、依法適用。一、上訴不加刑的含義及實行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意義 (一) 上訴不加刑原則,就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的審判原則,其含義是對于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hù)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經(jīng)過審理決定改判時,只能適用比原判決為輕的刑罰,不能適用比原判決為重的刑罰,也不得變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如果是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或者在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同時,人民檢察院和自訴人也提出抗訴、上訴的,則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湖泓冰:刑事訴訟論文《論上訴不加刑原則》]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hù)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一規(guī)定主要考慮到被告人一方上訴的目的在于申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通過重新審判改變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期望第二審法院通過審理予以減刑或者從輕定罪或者宣告無罪。如果被告一方提出上訴后,第二審法院通過重新審理,加重了被告人的罪名和刑罰,則有違上訴人上訴的初衷,必然增加上訴人在上訴時的思想顧慮;甚至不敢提出上訴,即使明知第一審法院枉法裁判,也可能因懼怕第二審法院也有可能加重刑罰,而放棄這一訴訟權(quán)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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