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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權責任辨析[摘 要]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3年10月2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并將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一部旨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的重要法律,為社會各界所關注。雖然這部法律的內容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方面的規范,但其中也有交通事故的處理和法律責任方面的規定。 [關鍵詞]安全法 法律責任 侵權 一、交通事故的性質與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這不同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章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交通事故可以是因為“過錯或者意外”而產生;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則僅僅規定“過失”一種情形。由于后者的這一規定,過去有人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或者僅僅是過錯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將交通事故的原因規定為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而不是僅僅指過失)和意外,主要有以下新的變化:第一,因道路的概念作了重新定義,道路的范圍更加寬泛,因而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圍也隨之擴大。第二,交通事故不僅是特定的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第三,交通事故的定義和含義基本與國際接軌。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對“交通事故”的定義是:交通事故,是在道路上所發生的意料不到的有害的或者危險的事件,這些有害的或者危險的事件妨礙著交通行動的完成,其原因常常是不安全的行動或不安全的因素,或者是兩者的結合,或者一系列不安全行動或者一系列不安全因素。日本對“交通事故”的定義是:由于車輛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傷或物的損壞,在道路交通法中稱為交通事故。 同時要注意區分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雖然將交通事故的定義確定為因“過錯”而引起,但還是要注意區分道路交通事故與其它違法行為的區別: 1、與過失損壞交通工具、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的界限。在主觀方面都是出于過失;客觀方面都造成了損害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存在的主要區別是:①前者的主體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后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②前者主要發生交通運輸過程中,后果是由當事人在與道路交通有關活動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引起的;后者的發生與交通運輸無關,后果是由于行為人在交通運輸活動以外的生產、生活中的過失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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