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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無效合同
[摘 要] “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公利益,因此被確認無效,在法律上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是指不發生該合同當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發生任何其他意義上的效果。當事人因該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關鍵詞] 無效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按其效力分類可分為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本論文著重寫無效合同。
p 一、無效合同的基礎理論探討
(一)、無效合同的定義
在我國的合同法中,無效合同并沒有明確的定義,它可以廣義的理解為雖然已經成立,但是因為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因此應被確定為無效的合同。可見,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自始無效的合同。
(二)、造成合同無效的原因
1、訂立合同主體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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