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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國夫妻財產制度之探討 [摘 要] 隨著我國經濟的日益發展,公民個人擁有財富種類和數量極大增加,財產形式多樣化,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暴露出許多不足之處。如夫妻法定財產權歸屬認定困惑,共同財產的范圍太寬,夫妻個人特有財產規定不合理,夫妻約定財產的規定不完整等。筆者認為我國的婚姻法應當規定確立個人特有財產制,明確規定個人特有財產的登記制度及公示程序等,建立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制度,設立特殊財產制,設立離婚時夫妻財產的轉化和補償制度,以提高和完善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 [關鍵詞] 夫妻財產制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個人特有財產 特殊財產制
所謂夫妻財產制,是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債務的清償,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內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法律設立夫妻財產制,調整并完善夫妻財產關系,對保護夫妻的合法權利和財產利益,維護平等、和睦的家庭關系,并保障夫妻與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一、2001年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制的規定 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的第十七條對夫妻財產作有如下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由婚姻法的第十七條可以看出,該法對夫妻財產只是做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在實際使用的時候,法官需要更具本法的精神判斷出哪些財產屬于“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給法官的判決帶來一定的難度。 另外,婚姻法的第十八條又對部分財產明確指出不屬于夫妻財產,具體的規定如下: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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