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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非婚同居現象
序 論 俗話說有黑就有白,有是就有非,有得必有失,有矛必有盾,萬物一切都存在著正反兩方面。人的行為是復雜的,不能簡單定義一個人的好與壞,不應該僅僅以非白即黑的標準評價一個人。正如生活在21世紀的新新人類中,人們都充分享有對自己婚姻的自主權以及不受他人干涉和強制權利。在婚姻自由得以充分解放后,其結果必然產生了非婚同居現象,而且它已成為新世紀中一個很普遍也很流行的新時尚。面對非婚同居成為一種社會普遍存在的現象時,其作為一種新的兩性關系形式早已不足為奇。選擇什么樣的兩性生活方式,應該是個人的私事,是生活方式的自我選擇,是一種私生活自主權的體現[參考資料: 《未婚同居如何維護自已的利益》,中法網]。而公法很難介入,在面對非婚同居這個問題中,傳統與道德就顯得越來越無能,而在法律面前也顯得越來越乏力,所以說非婚同居在道德的無約性中一定要用法律的利劍來遏制與保護,這樣才不會讓此不良現象繼續發展日益泛濫,使其受害者得到法律的保護與維護。下述內容會詳細為大家講述非法同居向非婚同居的轉變、非婚同居的概念及構成要件、非婚同居現象存在之合理性與弊端、我國法律對非婚同居的立法態度、非婚同居立法必要性分析五方面內容。本 論一、非法同居向非婚同居的轉變 在提及非婚同居之前,大家都會很自然的想到非法同居,二者只因一字之差,所以在很多情況下,大家都會把二者混為一談,分不清其實質的差別。因此在涉及非婚同居問題之前先向大家講解一下二者的關系與轉變:我國早在1989年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為了與事實婚姻相區別,就采用了“非法同居”這個概念。其中,既包括男女雙方或一方有配偶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姘居,又包括無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不符合事實婚姻法定條件的兩性結合;既包括缺乏婚姻實質要件又包括缺乏婚姻形式要件的同居,即缺乏其中一個就是“非法”的。隨著社會和法制的進步與完善,2001年我國對實施了三十年的《婚姻法》進行了修改。修改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司法實踐在2001年12月作出《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簡稱《解釋(一)》),其中,未繼續使用“非法同居”這一概念,依據該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修正后的《婚姻法》施行后仍未補辦結婚登記,起訴到法院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被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此后在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作出《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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