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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企業提起反傾銷申訴的具體事項 [摘 要] 反傾銷是世界貿易組織所允許采用的抵制外來不公平競爭的手段之一。自20世紀初開始使用以來,反傾銷手段在不斷完善和強化,目前已經成為世界各國和各國貿易政策和貿易救濟中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中國自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和進出口貿易在持續快速增長。但是在我國對外貿易迅速增長發展的同時,外國對中國出口產品開展反傾銷調查的案件迅速增加。同時,許多外國產品以傾銷的方式大量進入中國市場,對國內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造成了嚴重的傷害。因此,應用合理的法律手段抵制不公平的貿易競爭已經成為中國經濟正常發展的必然趨勢。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和企業法律意識的不斷加強,以及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逐步履行降低進口關稅、減少行政限制手段的承諾的情況下,反傾銷措施作為世界貿易組織允許及國際通行的維護公平競爭的手段,應成為中國政府和產業界優先考慮和選擇的措施,以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保護國內相關產業的合法權益。[關 鍵 詞] 反傾銷條例 申訴 條款 具體事項 以下主要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結合中國反傾銷調查的實踐和基本程序,簡要介紹我國企業在遇到國外產品以低價傾銷的方式進入中國市場時,如何提起反傾銷申訴。 一、 我國反傾銷調查機構的設置與職責分工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規定,我國負責反傾銷事務的機關主要有: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海關總署、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在涉及農產品的反傾銷案件中,農業部也是負責反傾銷事務的機關之一。 (一)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相關規定:外經貿部的主要職責為: 1、 受理反傾銷調查申請并對申請是否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申請書內容及所附具的證據等進行審查,經商國家經貿委后,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 2、 負責傾銷及傾銷幅度的調查和確定;根據調查結果就傾銷作出初裁決定和終裁決定; 3、 對采取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的臨時反傾銷措施作出決定;提出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和最終反傾銷稅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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