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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思考內容摘要:結婚是具有重要法律意義的行為,任何國家,都要通過法律手段進行干預,現代各國立法對婚姻的成立均規定須具備一定的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實質要件是指結婚當事人本身的狀況及雙方之間的關系必須符合的法定條件:結婚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及方式。關鍵詞:婚姻法 結婚制度 離婚制度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特別是計劃經濟體制為市場經濟體制所取代,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都發生了重大變化。在婚姻家庭領域中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因而,198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已遠遠不能適應商品經濟迅速發展的需要,對我國婚姻法進行必要的修改、補充和完善已經成為客觀的必要。筆者擬就完善婚姻家庭立法提出若干設想和建議,供有關方面參考。一、法典的名稱 我國1950年和1980年頒布了兩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頒布的《婚姻法》共37條。其中第1-3條是總則,第4-8條是規定結婚的條件和程序,第9-23條是規定夫妻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父母子女關系、祖孫關系、兄弟姊妹關系。第24-33條是規定離婚的條件和程序以及離婚的法律后果(離婚時的夫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經濟幫助、債務清償)。第34-37條是規定附則。從法典的內容看,它不僅調整著婚姻關系,又調整著家庭關系。從現代世界立法看,也多是將法典命名為“婚姻家庭法”。前蘇聯為《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美國為《統一結婚離婚法》,另外還有規定家庭關系的單行法規,澳大利亞為《澳大利亞家庭法》,英國是數個單行法:《婚姻法》、《婚姻訴訟法》、《家庭贍養法》、《離婚改革法》,蒙古、保加利亞為《家庭法》,日本、意大利為民法中的親屬編。 因此,法典名稱為《婚姻法》顯然不妥,應與其調整的社會關系的范圍相一致,名實相符。故筆者認為,這部法典的名稱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二、完善結婚制度的構想 結婚是具有重要法律意義的行為,任何國家,都要通過法律手段進行干預,現代各國立法對婚姻的成立均規定須具備一定的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實質要件是指結婚當事人本身的狀況及雙方之間的關系必須符合的法定條件:結婚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及方式。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了的結婚條件有六:1.男女雙方完全自愿;2.必須達到法定年齡;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4.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3.患麻瘋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6.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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