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823 論文字數:7876,頁數:12
論利益博弈中對法官認證行為的規制
【內容摘要】國內司法界鬧得沸沸揚揚的“佘祥林冤案”案,拋卻案件認定中的其他環節不予考慮,單就證據認定環節而言,片面迷信口供的證據價值,在對待被告人口供這個關鍵證據上僅兼顧所謂社會安定利益(當時社會要求從速破案的呼聲較高),忽視了被告人的個體利益,未能深入審核證據的內部影響因素,從而導致證據認定結論的偏差。利益衡量原則作為法學方法論中的一種黃金方法,是存在于司法活動中針對利益主體多元化局面提出的有效衡平利益主體需求的一種方法。依利益法學之見解,至少在司法領域中,法律的目的只在于以賦予特定利益優先地位,而其他利益作一定程度退讓的方式,來歸整個人或社團之間可能發生,并且已經被類型化的利益沖突。作為一種基礎性法學方法論,其應當具有開闊的視野,在具有利益沖突的情況下,除完全無須利益衡量之情形外,應能為審判全過程采用,認證環節也不例外。證據認定背后存在利益偏差,實際上說明法官在認證過程中遇到的利益沖突的可能性,而運用利益衡量方法恰是能妥善解決認證中利益衡量不公正的一種途徑。
【關鍵詞】利益博弈 刑事被告人 法官認證 規制
目 錄
內容摘要………………………………………………………………………1關鍵詞…………………………………………………………………………1一 對訴訟主體不同利益的倚重導致證據認定的差異……………………1二 法官在刑事審判過程中對利益進行衡量的多重表現…………………6三 刑事被告人利益的提升——刑事訴訟證據認定中有益的利益衡量 方式………………………………………………………………………9參考文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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