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文編號:FY054 論文字數:5973,頁數:14
提 綱
一、現行法律立案監督規定的不足之處 1、法律規定的缺陷 2、實際運行的難度 二、導致問題出現的現實原因 1、線索來源局限 2、立案監督后的進展情況缺乏知情權 3、有關法律文書的不完善 4、監督措施缺乏強制性 5、對公安機關久拖不決缺乏監督手段 6、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監督空白 三、如何改革才能較好完成立案監督的立法目的 1、拓寬監督范圍 2、拓寬知情渠道 3、加強偵、檢合作 4、賦予介入權、糾正違法監督權 5、明確規定自偵案件的立案監督權 6、建立有關保障機制 7、賦予檢察機關偵查權 8、建立案件跟蹤機制 9、樹立科學的考評機制
[摘要] 自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實施以來,立案監督制度本身存在的法律條款粗疏簡略、立法規定剛性不足等問題使立案監督制度在實際工作運行的不盡如人意。特別是在刑事立案和立案監督中設置的業務目標考評指標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產生了利益性沖突,由此而使雙方在履行職能過程中出現了剛性的抵觸乃至柔性的對抗。因此,有必要對立案監督制度進行全面的改造。 [關鍵詞] 立案 立案監督 業務目標考評 利益沖突 機制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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