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300 論文字數:16387,頁數:14
我國古代證人作證責任研究
摘要: 中國古代證人制度是古代證據制度重要的組成部分。古代證人作證制度具有特別重視口供、允許親親相隱、對作偽證處罰嚴厲、對證人刑訊逼供等特點。在證據的審查上,確立了“五聽”的原則。中國古代證人制度中的“親親相隱‘制度和證人出庭作證義務對于我國當代的刑事訴訟制度完善具有借鑒意義。
關鍵詞:證人作證制度;證人資格;偽證責任;審查證據。
目錄一、前言 3二、中國古代證人作證責任的歷史發展 3三、中國古代證人作證制度的基本特點 5(一)口供在證據中的地位突出 5 1、在古代訴訟中 “無供不錄案”的原因 5 2、證人證言在民刑事案件中所起的作用 6(二)證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7 1、到場義務及責任 7 2、陳詞義務及責任 8(三)作證義務的免除 9 1、得“相容隱”者不得作親人的有罪證言 9 2、老幼廢疾言辭不得作證 10 3、婦女不得作證 10(四)對偽證處罰嚴厲 11 1、各朝代對于偽證罪的規定 11 2、偽證和誣證是證不言情”時的兩種具體形態 12(五)對不提供口供的證人可以使用刑訊手段 12 (六)確立了“五聽”的審查證據的原則 12四、結論 13(一)對親屬作證特免權制度的借鑒意義 13(二)對完善證人出庭作證制度有借鑒意義 14五、參考文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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