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308 論文字數:7591,頁數:06
關于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幾點思考
內容摘要認定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應注意理解“不報或謊報”、“安全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等客觀方面的構成要素;本罪與其他安全事故犯罪發生關聯適用時,應數罪并罰;本罪與濫用職權罪或玩忽職守罪發生關聯適用時,應以本罪論處;本罪屬于過失情節犯 ,而過失情節犯是存在一定的內在沖突的,將本罪規定為過失情節犯屬于立法缺陷,因此有必要將本罪中的“情節嚴重”修改為“造成嚴重后果”,即通過拋棄情節犯、規定過失犯的危害結果要件來完善本罪立法。 關鍵詞: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過失犯;情節犯 目錄內容摘要 1前言 1一、 本罪的客觀方面構成要素 1二、 本罪與其他犯罪的關聯適用 3三、本罪存在的立法缺陷 4引用文獻: 5參考文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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