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588 論文字數:5471,頁數:06
試論對行賄幾個問題的思考
【摘 要】: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務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務,數額較大的,或是違反國家規定的,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各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對行賄罪作了明確規定,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務的行為;侵犯的客體為國家經濟管理的正常活動和國家公職人員職務的不可以買。雖現行《刑法》對行賄罪作了明確規定,但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筆者認為也存在一直引起值得思考,商討的地方,如行賄罪,不僅只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標的不應只限定為財務;行為不應只限定為交付;對行賄罪處理不利的原因及對策等方面值得思考。有針對性的解決立法與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差異,有利于進一步完善立法,有利于打擊行賄行為,有利于廉政建設。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下面就就是對以上四個方面的問題。談點粗成看法。敬請得到指導老師和評委的指導和各位同學的幫助。【關鍵詞】:行賄罪 犯罪 刑法 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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