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363 論文字數:4392,頁數:04
法官如何適用自由心證【摘要】訴訟活動的重要目標之一為查清案件事實,對于事實我國已從客觀真實標準進入到法律事實標準的認定。但即使是法律事實,仍存在適用何種證據制度進行認證的過程,隨著自由心證被確認,我國證據制度揭開新的篇章,這一制度雖在審判實務中已多次被踐行,但由于法條簡略,操作性不強,本文從證據裁判、日常經驗法則、直接言詞、全面審視證據、法官道德、心證公開等方面論證了適用自由心證時應遵循的原則。【關鍵詞】自由心證 合理性 適用規則
縱觀證據制度發展歷程,經歷了神示證據制度、法定證據制度、自由心證制度、客觀真實制度等發展過程。我國伴隨著經濟發展,民事案件量激增,新類型案件層出不窮,客觀真實這一證據制度標準開始受到重新審視。在學者及司法工作者千呼萬喚之下,實際上已被多次踐行的自由心證制度終于走上了前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這一規定確立了自由心證原則在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中的地位,為法官審理案件時充分發揮其主觀能動性提供了法律依據。在實踐中如何適用自由心證制度,成為理論及實務界新的焦點,本文從六個方面提出適用自由心證應遵循的原則,望對此方面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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