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編號:FY1655 論文字數:10095,頁數:09
淺論締約過失責任 [摘 要]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應盡的義務,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則應承擔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有四個構成要件,即: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損害事實、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因果關系。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現有法律對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逐步走向完善。[關鍵詞]締約過失責任 誠實信用先合同義務 損害賠償 締約過失責任是一項歷史悠久的制度,但引起我國學界和司法實踐界的關注只是近十多年來的事。依傳統的民法理論,因當事人一方的過失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損失,既不能依合同責任請求對方賠償,又不能按侵權行為主張賠償。此種合同成立前這一階段的關系得不到公平、合理保護的狀況,對善良的無辜受害者無疑是不公平的,且直接影響了交易當事人的安全感。為了彌補傳統民法理論上的不足,德國法學家耶林提出了締約過失責任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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