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論文編號:GC169 論文字數:5278,頁數:08
目錄
一、案例正文………………………………………………………………………1 (一)案例背景…………………………………………………………………1 (二)案例進展…………………………………………………………………2 (三)案例結局…………………………………………………………………3 二、案例分析………………………………………………………………………4 (一)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概念………………………………………………4 (二)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內容…………………………………………………5 (三)總、分包單位連帶責任…………………………………………………5 (四)本案………………………………………………………………………6 參考文獻…………………………………………………………………………7
摘 要
某建筑總承包公司承包一辦公樓工程中因業主單位指定的分包工程設計單位未對現場進行仔細勘察造成工程竣工后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總承包公司雖然沒有進行勘察設計,但作為總承包人仍應向發包人承擔責任。而設計院雖然和業主單位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但此時應依照法律的特別規定,在其承包工作范圍內,與總承包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在工程實踐中,存在大量的所謂“甲指分包”,即分包商由業主指定,但合同仍由總承包商與指定分包簽訂。在國際建筑市場,對于一些業主有特殊要求的分部分項工程業主往往采用指定分包商(Nomitated Subcontractor)的形式,但在諸如FIDIC“紅皮書”等合同條件中,一般都要規定指定分包商應當保證總承包商免于承擔責任的條款。事實上,超過合理數量的“甲指分包”實際是一種變相的肢解分包,往往會給總承包商的管理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難,相應的管理成本也將大大增加。但從國內簽約的情況來看,總承包商對這種現象大都是無可奈何的。同時,不管怎么說,甲指分包在法律性質仍是分包,總承包商仍難免要承擔連帶責任。但在本案中總承包單位在和設計分包單位簽訂合同時同時和業主、設計三方簽訂了一份合同,約定如因業主指定的設計單位分包中的工作內容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由設計單位賠償全部損失,總承包單位不承擔責任,從而避免了本案中需承擔連帶責任而造成的較大經濟賠償,同時還獲得了利潤。 本文旨在通過對此案例進行全方面分析,總結總承包合同管理中由于分包單位造成損失的處理方法和經驗,以期對總承包公司的同行有所借鑒。 關鍵詞: 總承包工程 合同 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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