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外投資政策的建議 隨著全球化的經濟發展和我國改革開放步伐的加快,各主要發達國家都看好了中國這個大好市場,許多知名跨國公司在華都有大量投資,成為帶動我國國民經濟迅速發展的重要力量。因此需要我們更深入地了解的投資政策,投資方向,分析其利弊,以便更好的利用外資。 [關健詞](投資、政策、方向、利弊) 一、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政策體系的形成 1.局限性。 20世紀90年代初形成的對外直接投資政策體系已經顯現出較大的局限性。這個初期對外直接投資政策體系的基本指導思想,是限制中國企業的海外投資。 但“中國尚不具備大規模到海外投資的條件”,企業的海外投資應該“側重于利用國外的技術、資源和市場以補充國內不足”,并在此后10多年的時間內成為對中國境外投資影響最大的政策法規。20世紀90年代初的政策體系嚴重制約了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的規模和數量。2004年中國對外直接投資分別相當于全球對外直接投資(流出)流量、存量與中國當前綜合國力極不匹配。在中國引進外資與對外投資比例上,發達國家引進外資和對外投資比例一般為1:1.1,發展中國家一般為1:1.03,而中國目前僅為1:0.09。隨著中國經濟實力的增強,如何積極促進、正確引導中國企業的對外直接投資,將成為順利實施的關鍵問題,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
2.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政策體系的形成。 2004年頒布的《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奠定了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政策體系轉型的基礎,為中國制訂新的對外直接投資政策提供了明確的轉型方向。在《決定》指導下,2004年中國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法規和措施,全新的對外直接投資政策體系基本形成。2004年10月頒布的《關于對國家鼓勵的境外投資重點項目給予信貸支持政策的通知》,體現了中國促進對外直接投資具體配套措施。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中國進出口銀行共同建立了境外投資信貸支持機制。根據國家境外投資發展規劃,中國進出口銀行在每年的出口信貸計劃中,專門安排一定規模的信貸資金,用于支持國家鼓勵的境外投資重點項目。此外,在境外投資日常管理方面,除了2002年頒布的《境外投資聯合年檢暫行辦法》和《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辦法(試行)》外,商務部于2004年下達了商務部關于印發《國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的通知。這三個文件共同規范了中國政府在境外投資方面的監督與服務工作。 二、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政策新舊體系的比較分析 1.境外投資項目審核的特點。首先是審核環節上更為簡潔,放棄了實施已久的兩道審批程序,企業無需再準備可行性研究報告,政府主要側重于確定投資主體、投資方向及合規性的審查,不再考慮項目的經濟可行性和技術可行性。其次,各級審批權限均大幅度放寬,國家主管部門原審批限額為中方投資額100萬美元以上項目,而新設定的國家主管部門核準限額為資源開發類3000萬美元以上、大額用匯類1000萬美元以上,分別提高了30倍和10倍。地方政府核準的投資規模也相應大大增加。此外,2004年《辦法》相對于1991年《編制、審批規定》更注重政府的工作效率,政府批復時間由原來的60天縮減為20個工作日,還嚴格規定了各個環節的回復時間,防止因為某個環節導致批復機構境外投資效率的降低。在境外開辦企業問題,相關政策法規上也做出了重大改變。 2.政府對待境外投資的基本態度。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政策新體系最大的變化在于政府態度的根本轉變。中國政府開始逐漸放松對企業境外投資的管制,從制約企業境外投資轉為鼓勵企業境外投資。態度的轉變伴隨的是相關法規的變化,中國政府對企業境外投資還制定了實質性的資金支持策略。中國政府的資金支持并不僅限于中國進出口銀行,其它政策性銀行也在扮演重要角色。 3. 境外投資的監管環節。原體系政府對境外投資最初的審批非常嚴格,但是審批過程結束后,政府對境外企業后續經營情況存在著管理不足。新的體系彌補了這方面的不足,在審核環節松綁的同時,在境外企業日常管理環節上出臺了一系列法規,加大了后期的監管力度。2002年原外經貿部聯合國家外匯管理局先后頒布了《境外投資聯合年檢暫行辦法》和《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辦法(試行)》,從規范性和投資業績兩方面制定了考核境外企業的具體細則。上述兩個辦法目前正在實施,并不斷完善。新政策體系中的這些舉措,對加強境外投資的宏觀監管,掌握境外投資變動情況,促進境外投資的健康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 三、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政策體系的建議 1.盡快建立對外直接投資的整體法案,以法律性文件取代政策性文件,奠定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策略的法律基礎。中國新的對外直接投資政策體系雖然已經發生了重大轉變,但是目前仍然缺乏一部綱領性的、權威性的法案,以便能夠從整體上協調中國整體對外投資政策體系。要保證中國能夠健康發展,僅僅依靠行政法規是不夠的,必須建立一部能夠總體上指導對外直接投資的法案。這樣才能夠使中國的對外直接投資政策具有堅實的法律基礎,保證相關法律法規的統一性、協調性和權威性。 2.進一步明確國家和商務部的職責劃分,構建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最高協調機構。從國務院對發改委、商務部“三定”(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分析,商務部在對外投資方面的主要職責更注重日常操作管理層面,國家發改委在對外投資方面的主要職責側重于宏觀資源配置。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發改委和商務部兩個部門仍然存在界限不清,平行管理的問題。中國境外投資體系要想健康發展,必須進一步明確發改委、商務部的職責,建立更為清晰的管理體系。 3.通過政府和服務性商業機構兩種途徑積極發展境外投資服務。境外投資服務,必須采取政府主導和積極發展服務性商業機構兩種途徑同時展開的辦法。隨著各種制度的推行和完善,必將對中國企業未來的境外投資行為產生積極指導意義。政府應該繼續延續這種趨勢,進一步細化完善境外投資服務方面的措施,除了自身更好地做好公共服務,加強為市場主體服務的精神,政府還應該積極鼓勵境外投資服務性商業機構的發展。境外投資服務包括投資國環境調研分析、海外法律服務、財務服務和稅務服務等多方面內容。 4.繼續完善境外投資監管體系。隨著中國對外投資政策的實施,未來將出現越來越多的中國跨國公司。這些公司的分支機構將遍布世界各地。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法規政策不僅應該鼓勵企業走出去,還應該在對中國企業走出去后的發展狀況給予積極關注。未來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的監管應該是針對不同的投資主體,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例如,中央企業監管應該由國資委配合進行,建立內部風險控制機制;而對于民營企業,要著重防止投資移民、資本外逃和境外非法經營問題。在境外企業的監管問題上,相關政策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5.積極構建境外投資擔保制度。對企業而言,境外投資的一個很大風險來自于政治風險。過去中國境外投資規模小,數量少,這方面碰到的問題很少,但是隨著中國企業境外投資的規模和數量增長,必然要面對境外投資的政治風險問題。建立中國境外投資的擔保制度,有助于消除企業海外經營的顧慮,投資者從本國投資保險機構取得保險后,如因東道國發生政治風險,導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國內保險機構負責承擔補償。中國首先應該逐步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境外投資擔保制度,同時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以加強對企業境外投資行為的支持保護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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