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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城鎮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與完善【摘要】: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1998年底,在改變了原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公費和勞保醫療制度而建立起來的一種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型醫療保障制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完善是社會進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本文擬回顧我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現狀和改革進程中出現的問題,對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完善和發展進行初步的探討。【關鍵字】:醫療保險 改革 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及現狀 1、我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我國醫療保險制度是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1952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全國人民政府、黨派、團體所屬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措施》的規定,在全國實行了公費醫療制度,依據保障對象的身份不同分成兩個獨立的醫療保險系統。一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實行的“公費醫療制度”;另一個是國有企業職工實行的“勞保醫療制度”。二者均由國家各級財政撥款或由患者所在企事業單位出資對患者的醫療進行保障。隨著享受公費醫療的人數不斷增加,公費醫療費用呈現較大幅度增長的趨勢。1965年10月頒布《關于改進公費醫療管理問題的通知》中,進一步規定“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人員治病的門診掛號費和出診費改由個人繳納,不得在公費醫療經費中報銷。”1966年以來又相繼出臺一系列對藥品的限制。1960年規定的不予報銷的藥品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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