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ion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的概念是20世紀初隨資本的不斷擴張引起一系列社會矛盾,如貧富分化、貧困特別是勞工問題和勞資沖突而提出的。國際上對此概總體有兩類說法:一類是將社會責任和利潤最大化等同的觀點,認為企業作為經濟實體和利益實體,它存在的目標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利潤越大,企業利用的社會資源的效率就越高,從而對社會的貢獻也就越大。1976年諾貝爾經濟獎獲得者、主張自由經濟學說的美國經濟學家弗里德曼是此觀點的典型代表,他認為:“企業僅具有一種而且只有一種社會責任——在法律和規章制度許可的范圍內,利用它的資源從事旨在增加它的利潤的活動”另一類觀點認為企業應該關心長期資本收益率的最大化,為此企業應該承擔一定的義務,履行一定的社會責任,這種觀點從企業的所有者、雇員和顧客三個方面來認識企業的責任問題。美國佐治亞大學教授卡羅爾則對企業的責任作了一個較為清晰的闡述:“企業的社會責任囊括了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自由決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