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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圍繞了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深入研究B2B、C2C交易模式中是否存在銷售者和經營者著儀問題,進一步闡述了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的問題并提出合理化建議,最后深入探討了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的構建,從而解決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關鍵詞] 網絡消費者 網絡經營者 侵權 權益保護 在網絡發展飛速的今天,網絡消費者與經營者已行成了一定的發展阻礙,以及一系列的侵權問題。因此在尊重網絡發展規律的前提下,從法律以及相關層面采取各種措施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一、電子商務中消費者與經營者主體資格的界定 電子商務中可能存在的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交易模式有三種:B2B、B2C、C2C,其中B2C模式中存在消費者與經營者是毫無爭議的。消費者與經營者是相對應、相對立的關系,沒有經營者就沒有消費者,反之亦然。值得探討的是B2B、C2C模式中是否存在消費者與經營者,以及消費者與經營者主體資格如何界定等問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沒有解釋消費者的定義,也沒有對消費者的主體資格進行說明,要清晰地界定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身份,就必須對消費者的主體資格及概念進行界定。根據國家標準局《消費品使用說明總則》的規定,可以成為消費者主體的只能是“個體社會成員”。有些學者認為若單位購買生活資料最后也是由個人生活消費而使用,那么該單位和集體屬于消費者權益法保護范圍內。筆者認為在這種特定情況下,“單位”、“集體”或者“組織”是否構成消費者的主體仍然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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