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證券市場監管一直是困撫與制約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主要問題,特別是最近我國股票市場所暴露出的諸多問題,使仔如何加強證券市場監管成為當前經濟學界的熱點之一,本文就是從我國證券市場現存的問題出發析了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現存的問題,并對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提出了對策建議。
關鍵詞:證券 證券市場 監管
正文: 我國 證 券 市場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初步形成了以政府監管為主導,集中監管和市場自律相結合的市場監管框架。近幾年,中國股市的黑幕一樁樁被揭露,上市公司造假欺詐,股市幕后操縱,莊家惡性炒作等問題浮出水面,一方面顯示了監管當局對市場監管的高度重視,另一方面也暴露了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存在著諸多問題。證券市場是市場經濟體系的核心和基礎之一,它的健康運行和發展對微觀和宏觀經濟的正常運行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反之則影響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甚至引發經濟金融危機,因此加強證券市場的監管意義重大。
一 、我國證券監管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1、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健全,操作性差。雖然近幾年政府出臺了一系列規范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如(證券法》、《公司法》和其他證券管理法規,初步形成了中國證券法規的基本框架。但這些法規的制訂明顯滯后于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缺乏統一規劃和系統考慮。隨著證券市場的迅速發展,出現了許多現行法規和條例無法解決的新問題,如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上市流通問題,有關企業收購的資產重組的法律問題,現有法規未給出符合國情又接近國際慣例的明確規定;缺乏與《證券法》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譽評級法》、《信托法》等,而與《證券法》相關的《公司法》缺乏有效保護少數股東權益的條款,與國際慣例不符。 2、我國證券市場對法律法規執法能力差。根據拉波塔等人的研究"有效的證券市場監管不僅需要完善的法律架構對投資者進行保護"也需要強有力地執行相關法律!研究表明"真正對證券市場產生影響的并不是立法措施"而是執法的行動!法律執行效果的好壞直接影響到法律阻嚇作用的大小!在在制度執行方面發達國家是頗具成的"如在包括紐約證券交易所在內的美國證券交易所最常見的違規和違法問題是內幕交易"在發現了內幕交易問題之后"交易所會立即暫停某種股票的交易"同時通報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交易場地的經紀人等"在證據確鑿之后"證券交易所將對違規公司實行罰款"刑事處罰權則掌握在美國司法部門手中"司法部的審判結果通過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來執行!紐約證券交易所使用大量的電子技術來管理市場!一旦發現交易量出現異常波動"電子監視系統就會自動報警!一般每年會發出7000次左右的警報!從1990年開始"根據該系統的警報而進行的正式調查每年約100次!美國證監會最近幾年每年查處的案件數量在400-500件左右"其中"內幕交易行和訴訟在1982-1986年的4年間SEC檢舉的內幕交易案達到77件"超過該機構成立以來的總和。指控這類案件的總和!下面我們用內幕交易為例說明執法能力。
美國、中國內地內幕交易執法簡況比較2002-2003年度
比較項目 美國 中國 內幕交易 其他 6 4 民事 0 刑事 51 0 執法 案件總數 57 4
上表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美國執的嚴厲和中國執法的不足"在2003年度"美國涉及內幕交易的案件共57起"其中51起為證券刑事案件"而中國僅有4起"沒有刑事案件!由此可見我國在執法能力上與國外成熟證券市場的嚴重不足。 3、缺乏統一的監管體制,各監管部門協調合作不足。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還沒有實現集中統一管理的目標,政出多門的現象依然存在。依據目前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只對股票、期貨市場進行監管,對債券市場并無實際的監管權利,債券市場仍由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進行監管,從而在證券市場監管體制方面仍然存在多頭管理的格局。各個監管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合作。現在有些問題的監管僅靠證監會很難勝任,而我國在各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方面明顯不足,職能、層次不明晰,沒有一套嚴密有效的措施來確保其履行職能,并使其承擔相應責任,造成事后監管大量存在,降低了監管的效率。 4、證券行業協會、證券交易所的自律機制尚不健全。目前在我國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是行業自律的主要承擔者,但實際上這兩個機構沒有一個能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職能。《證券法》第99條規定,交易所設理事會,按照一般法人規定,既然有理事會,它自然是法人的權力機關,其法定代表人自然是理事長,經理由理事會聘任。但《證券法》規定,交易所設總經理一人,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任免。這樣可能會出現理事長和總經理的權力沖突,使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只能流于形式。此外我國的滬深證券交易所不像日本的東京、大阪交易所之間存在結構的分工,兩者結構完全相同存在著激烈的竟爭,因此,為了追求盈利而忽視其應盡的監管職能,忽視了保護投資者利益。證券業協會在行使管理職能時也會面臨諸多的障礙,協會的經費由于來源于會員,經濟上依賴會員,這使得協會在會員違紀方面或多或少的進行偏祖;證券業協會對于違紀會員無權進行開除,沒有監管的權威。 5、 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尚不規范。信息披露制度是現代證券市場的基石,但我國目前這一領域存在許多問題:第一,信息披露不夠充分。許多公司為粉飾自己的經營業績,在年報上做手腳,故意回避對自己不利的重大問題,使得投資者難以真正了解公司的經營管理能力。第二,信息披露缺乏及時性。特別是對于臨時重大事件的披露及時性更差。很少有公司在股價發生重大變化之前主動披露其重大信息的,公司往往根據自身利益需要而決定何時披露。信息披露的延誤,無疑為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為創造了良機,從而損害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極大地影響了證券市場的有效性。第三,信息披露存在虛假性,這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為嚴重和危害最大的問題。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離不開會計師行業的責任,如2003年查處的湖北某會計師事務所,幾年來為近十家上市公司提供虛假審計報告,完全無視法紀,大膽瘋狂到登峰造極的地步。
二、 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建議 1、 在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構建系統、權威的證券市場法律體系,作為市場監管體制的基礎。我們可以借鑒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監管的成功經驗,完善本國法律體系建設。如美國的證券法律體系主要以(1933年證券法)、(1933年銀行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為核心;日本以(1948年證券交易法》為核心,構建了一系列的證券法律、法規并形成了系統。我國可以建立以《證券法》為基礎,國務院行政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章為補充的多層次、功能完備的法律體系。目前《證券法》雖已頒布,但其中不乏立法空白并且操作性差,應制定《證券實施細則》加以補充規定,與不斷發展的證券市場相適應;盡快頒布與《證券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如以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為宗旨的《投資者保護法》和(投資咨詢法》,以規范企業以并購行為為目的的(企業兼并收購法)都應出臺,使之與《證券法》及其他現行法規形成一套協調運行的法規體系。 2、 建立統一的高度權威的證券管理機構,形成集中統一的證券業監管體系。隨著撤銷國務院證券委,其監管職能移交證監會,以及證交所由地方政府管理轉為證監會直接管理等措施的施行,證監會的監管職能得到了強化,權威性明顯提高。但目前證監會仍不能對債券市場進行實際監管,債券市場的監管權應由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計委移交證監會,消除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的多頭管理格局,形成統一的監管體系。另外,從國外成熟的證券市場看,證券監督機構是一個準司法機關,有權對違反證券市場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起訴并實施行政、民事制裁權力,因此應賦予中國證監會準司法權力,使違法行為人得到及時的制裁。最后,我國證券監管主體的監管方式也應該改變,應從行政控制和審批為主轉變為為市場正常運作創造條件,最大限度的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提高監管效率。 3、 加強證券市場自律組織的自律監管職能。我國上海、深圳兩個交易所都屬于會員制的自律組織,處于證券監管的第一線,應重點強化其作為一線監管部門的地位和職能,明確其在因監管不力而造成或加劇的違規違法行為中所應承擔的責任,督促其加強對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監管的力度。中國證監會應減少對它們的行政干預,把一些日常事務的監督,諸如公司上市前審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以及持續上市的條件監督交給交易所,這樣可以有效防止不合格的公司股票上市,及時發現問題,防患于未然,提高監管的工作效力。其次應在法律上明確證券業協會的性質和地位,明確其是獨立行使職權的自律性監管組織,接受證監會的監督,不受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 建立完善的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第一,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的向題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其法人治理結構的不完善,內部人控制嚴重,激勵約束機制弱化。只有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才能強化其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弱化其利用信息不對稱牟利的動機。第二,改進現行信息披露的內容與范圍,對凡涉及重大投資、資產重組等事件,凡經董事會研究過的即應披露;加大對關聯企業交易信息 資金投資去向信息的披露力度;上市公司的中期報告、年報應盡快編制,實現證券市場的信息對稱和共享。第三,加大對上市公司虛假信息披露的處罰力度。我國的法律法規對造假的處罰力度不夠造成了許多公司大肆造假,應該加大對造假的處罰力度,使得虛假信息提供者望而卻步,同時應該引人民事賠償責任,‘盡量保護投資者利益。第四,加強對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監管。注冊會計師要保持獨立性,嚴格遵守準則及執業規范指南;證監會應加強對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的審查,形成約束機制及例行制度,盡快界定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建立注冊會計師懲戒制度,盡快建立注冊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違規處罰。
參考文獻: [1] 肖 萍 .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問題研究【J].新接財經,2002, (4). [2〕 孫 文 .試論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問題〔J].北方經貧,2002,(10). [3] 韋 琴 .關于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的思考[J],廣東農工商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2, (8). [4〕 白 玉 琴.論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體制〔J].經濟視窗,2003, (5).[s ]韓 漢 君等.金融監管【M].上海:上海對經大學出版社,2003 [5l 包景桿.論我國證券監管與自律體制及其完善「17.法商研 究,1999,(3). [6」 成學其.中國證券市場中政府監管的理論分析與現實思考 .甘肅金融 2004
本站部分文章來自網絡,如發現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聯系指出,本站及時確認刪除 E-mail:349991040@qq.com
論文格式網(m.donglienglish.cn--論文格式網拼音首字母組合)提供金融論文畢業論文格式,論文格式范文,畢業論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