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tthias Sutter and Ralph-C Bayer(2011)通過實驗提出,政府機關相關的政策制定者對于社會福利的損失應當通過減少稅收征收的方式,而不是靠提高稅率增加稅收的方式。Strom, Tiu-id Avitsland(2003)經過研究發現,應稅對象包含了貨物,勞務及服務的增值稅稅制系統給社會帶來的福利效應要大于僅包含了貨物沒有包含服務的增值稅稅制系統。提出應當將增值稅的稅基擴大,使經濟的運行更有效率。A Schenk(2015)對增值稅概念和本質深入剖析,通過研究增值稅稅收政策,認為對營業額征稅的效果要比對產品和服務的增值部分征稅要差。D Nerudova(2016)選取歐盟中五個成員國為研究對象,研究了這些國家增值稅的實施效果,指出了歐洲國家在增值稅改革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解決措施。Keen.M.Mintz(2017)提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生產法,稅基等于生產過程中真實價值增加量與前期收入的和,計算了每個行業的收入與應納稅所得額,建立模型分析稅收,發現應該在征收成本和稅收收入之間確定增值稅最優起征點。Howeii.H.Zee(2017)對增值稅稅率進行研究,認為如果增值稅的稅率為單一稅率,在剔除稅收優惠和免稅的情況下,采用扣減法和抵免法計算的結果沒有區別;反之都存在不足,需要對企業的相對成本和相對效益進行比較與分析。
Alan. A. Tait (1992)覺得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應當包含從生產到售出階段中的每個階段,而且不僅要對貨物征稅還應當對應稅勞務征稅,而且經過對國際上不同國家增值稅稅制的比對研究,覺得對貨物從生產到售出階段中的每個階段都征收才更合理,不應當只對制造及進口階段征稅,否則會造成上下游企業之間利潤分配不平衡,違反稅收應該公平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