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濟大學浙江學院本科生校外實習期間財務開支的若干規定
(2009年重新修訂并于4月9日經校長批準)
一、基本原則 實踐教學經費由院(系)教學包干經費支出。各院(系)應優先保證校外實習教學經費的使用,確保實習經費足額到位及合理使用。實習經費總支出不應低于學校核撥的年度教學包干經費的30%,如實際支出的實踐教學經費超過年度教學包干經費的70%,則超出部分由學校另行補貼。為使學生校外實習工作順利開展,實習教學質量得到保證,特制訂本規定。 二、管理辦法 1.院(系)應本著?顚S迷瓌t,根據教學實習計劃的安排,審定各專業填寫的“同濟大學校外實習(設計)借款申請單”,批準后加蓋院(系)公章。借款者憑“同濟大學校外實習(設計)借款申請單”和“同濟大學暫借款憑證”即可向財務處借款。 2.實習結束后,指導教師應本著實事求是原則,按照本規定中的費用支出標準及控制額度詳細填寫“同濟大學校外實習(設計)用款報銷單”。院(系)負責人應根據本規定嚴格把關,經審定批準后加蓋公章,報教務處實踐教學科審核。學院留存一聯備查。 3.教務處實踐教學科應嚴格遵照本規定對各專業“同濟大學校外實習(設計)用款報銷單”的費用支出情況進行審核,并加蓋公章。報銷人憑“同濟大學校外實習(設計)借款申請單”、“同濟大學暫借款憑證”和“同濟大學校外實習(設計)用款報銷單”到財務處辦理報銷。校長授權教務處,可對不符合本規定的用款支出不予批準報銷。 4.學校每年1~3月份對上一年度各院(系)的實習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統計檢查,并公布檢查結果。如發現經費使用中有違反規定或造假的單位和個人,將進行嚴肅處理。 各專業實習結束后,應在本年度內及時將涉及實習的所有費用支出憑證收集完整后,一次性辦理報銷。不得將一次實習費用分多次報銷或跨年度報銷,否則教務處不予受理。 三、各項支出標準和額度 1.交通費 1)在市內實習的公共交通費,可按實習需要,集體一次性購買公交預售票,憑預售票發票報銷;地鐵、輕軌、輪渡憑車船票報銷。 2)去外省市實習,學生一律乘坐火車硬座或輪船三等艙位;教師乘坐火車硬臥或輪船二等艙位。實習結束學生就地放假或假期結束學生由家直接去實習點的,只能報銷從學校到實習點的來回車船票。 3)去外省市實習,在當地發生的公交車票,可按實際情況予以報銷。 2.住宿費 去外省市或在本市郊區實習的學生應盡量利用實習單位招待所住宿,去杭州、南京兩地實習,可通過實踐教學科與浙江大學、東南大學聯系住宿。 住宿費標準控制在教師130元/人·天以內、學生30元/人·天以內。超出部分自理。 3.實習期間補貼 1)教師補貼 在本市實習30元/人·天,外省市實習80元/人·天,野外實習100元/人·天。 2)學生補貼 在本市實習5元/人·天,外省市實習8元/人·天,野外實習10元/人·天。 3)臨床實習的學生補貼標準:在一般科室實習的100元/人·月;在傳染科和放射科實習的150元/人·月。每季度末結算一次,結算時需填寫“同濟大學學生校外分散實習包干費發放單”。 4)學生分散實習包干費:分散實習僅限于生產實習和畢業實習(如有其他教學實習時間超出一個月的,也可按照此方法補貼)。包干費以實習周數計算,最長以四周為限,發放標準為:市內50元/人·4周,外省市80元/人·4周。指導教師赴學生實習地巡視檢查,按因公出差計算補貼。 以上補貼標準為最高限額,學院(系)可根據自身情況在控制額度內進行調整。報銷實習補貼時,需附學生名單,在外住宿的必須同時提供有效住宿證明。支付學生分散實習包干費,需附學生本人簽收的“同濟大學學生校外分散實習包干費發放單”。 4.實習管理費和講課酬金 1)實習單位收取實習管理費,應開具實習單位財務發票方可報銷。 2)實習期間聘請實習單位人員作專題報告要講究教學效果,嚴格掌握講課次數。支付講課酬金的標準為: 高級職稱80元/時,中級職稱50元/時,初級職稱30元/時。管理干部按級參照此標準執行。講課酬金的支出應控制在總實習費的10%以內(在上海實習,本項支出應控制在總實習費的20%以內)。 5.實習業務費 在聯系落實學生實習過程中發生的不可預見性支出可作為“實習業務費”處理,本項支出應控制在總實習費的8%以內(在上海實習,本項支出應控制在總實習費的16%以內)。“實習業務費”的開支需有一定的憑據,并有教學院長和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方可報銷。 實行分散實習包干補貼的,學校不再另外支付實習管理費和講課酬金及實習業務費。 四、實習期間的其他事宜 1.實習期間帶隊教師可指定學生干部協助共同做好生活后勤等工作。 2.實習所用的一般勞防用品可到文具倉庫借用,特殊勞防用品向接受實習單位借用。野外地質、勘測實習的學生由學校文具倉庫以優惠價供應一雙地質鞋。 3.在外省市或野外實習的應指定專人負責衛生保健工作。實習前憑實踐教學科證明到校醫院防?祁I取一些常用藥品,同時向防?屏私庥嘘P實習期間患病治療、醫藥費報銷的規定和手續,以便日后辦理醫藥費的報銷。 五、附則 1.本規定經主管校長批準后執行,原《同濟大學本科生校外實習期間財務開支的若干規定》[(2005)同教字第39號]同時廢止。 2.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的部分財務支出參照本規定辦理。 3.本規定由教務處和財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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