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及對策
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法制建設遠遠落后于發達的工業國家。同時,電子商務是一個全球范圍內運作的極其復雜的國際社會系統工程,因此,我國電子商務的法制建設必然“任重而道遠”。但要相信,通過社會各方面的努力,克服包括法律在內的各種瓶頸,電子商務將實實在在的、更有深度更大規模地改變人類社會、經濟、管理、服務等方面,也將最終從根本上改變人類的通信、學習、工作和娛樂的方式,從而真正實現助飛中國的夢想。 一 電子商務的基本理論 1.1 電子商務的定義 首先將電子商務劃分為廣義和狹義的電子商務。廣義的電子商務定義為,使用各種電子工具從事商務或活動。這些工具包括從初級的電報、電話、廣播、電視、傳真到計算機、計算機網絡,到NII(國家信息基礎結構-信息高速公路)、GII(全球信息基礎結構)和Internet等現代系統。而商務活動是從商品(實物與非實物,商品與非商品化的生產要素等等)的需求活動到商品的合理、合法的消費除去典型的生產過程后的所有活動。狹義電子商務定義為,主要利用Internet從事商務或活動。電子商務是在技術、經濟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里,掌握信息技術和商務規則的人,系統化地運用電子工具,高效率、低成本地從事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各種活動的總稱。這個分析突出了電子商務的前提、中心、重點、目的和標準,指出它應達到的水平和效果,它是對電子商務更嚴格和體現時代要求的定義,它從系統的觀點出發,強調人在系統中的中心地位,將環境與人、人與工具、人與勞動對象有機地聯系起來,用系統的目標、系統的組成來定義電子商務,從而使它具有生產力的性質。 1.2 我國電子商務的立法
雖然我國還沒有統一的《電子商務法》,但是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性規范文件正在緊鑼密鼓地抓緊制定,有的已經出臺。有的地區已經頒布了相關規定,比如香港2000年制定了《電子交易條例》;有的法律在修改時吸收了技術進步的成果,并將其法制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把通過數據電文的形式形成的合同作為合同法定的形式之一,并規定了用數據電文形式達成的合同要約、承諾成立的標準。 綜觀目前中國電子商務法律的現狀,多數的規范性文件尚處于把好電子商務入口即準入制度的程度,如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0.9)、信息產業部《關于互聯網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2000.11)、《中國互聯網域名注冊暫行辦法》、《互聯網絡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管理暫行辦法》(2000.9)、《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2000.9)等。這些規范性文件突出的特點是法律層次低,有的直接導致出現糾紛時由于其立法者的素質水平的局限而不能被人民法院作為判案的依據 .對于具體的交易規范方面,法律規定極其匱乏。 在沒有具體的電子商務交易規范的情況下網站如何依法經營電子商務?我贊同電子商務并非另類的主張。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在本質上是相同的,最大的不同是經營手段不同。因此,從事電子商務的經營者,必須恪守傳統商業中的商業道德和法律法規,遵守現有的法律,誠信為本,合法經營。 沒有電子商務法的情況下如何執法必嚴、違法必糾。我認為,作為一切社會行為的監督者、管理者的各種政府職能部門乃至法院,必須對電子商務和互聯網進行切實的管理。不能對網絡世界不知所措,不能存在把網絡世界、電子商務視為“特區”的“心理障礙”。在沒有電子商務法之前,最大限度地利用現有的法律、法規規范電子商務,而不應動輒不負責任地講“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作為其枉法的借口。
二 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 2.1 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活動能否順利進行,離不開電子合同。而如何使電子合同與傳統的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實現對當事人利益和義務的保護及監督,也是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為了適應新的環境,各國紛紛立法或調整現有的法律規范。我國的新《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在法律上確認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但還只是粗線條的,缺少其他有關電子合同的法律配套規定。要真正給電子商務立法,需要世界各國共同研究和制定通用的法律原則,明確相關的法律責任,以解決此類電子合同問題。我國《合同法》雖然并不要求合同一概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如果能以有形形式記載合同的內容,那么無論對于合同的履行還是合同糾紛的處理都有所幫助。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條的規定,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形式都屬于合同的書面形式。因此,網上締結的合同也在《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合同之列。 傳統的書面合同(即“紙面合同”)是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的,而且手書簽字和蓋章還是合同真實性的證明。然而,就網絡合同而言,手書簽名或者蓋章已經無法適用了,如何證明合同內容的真實性以及確定合同成立時間。我國《合同法》沒有正面回答這一問題,而是規定,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合同法》的這一條文(第33條)為任意性法律規范,建議網絡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將在網上達成的合意轉化為“紙面合同”,再以紙上的手書簽名和蓋章為準。這一建議固然是不錯的,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不簽訂確認書,不把網上的合同內容記載在紙面上,問題就還是沒有得到解決。如果合同一方惡意否定合同的存在或者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網上的數字化文件記載的內容能否作為證明合同內容的充分證據,仍然是個疑問。《合同法》之所以回避這一問題,是因為要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承認“電子簽名”的效力,并且建立一系列的配套制度。 2.2 知識產權的保護問 知識產權本身就是受法律限制的權利,有限性是知識產權的特點之一。因此,判斷知識產權格式合同有效性的重要原則就在于格式合同是否“超越”了法律規定的權利限制,是否擅自擴大了法定的權利范圍,是否剝奪了被許可人依照法律本來享有的在一定條件下使用知識產權的自由。雖然我國合同法對格式合同的有效性作了規定,但從立法本意上看主要針對的不是知識產權許可合同。隨著網絡信息傳播和電子商貿交易方式及途徑成為主流,電子商務活動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也開始顯現,域名搶注和商標侵權成為某些商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方式;網上大量無授權軟件下載,使用未經授權的他人作品、鏈接他人網站網頁、網絡原創作品下載和轉載等侵權行為與糾紛大量存在。電子商務立法當務之急是強化全社會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意識,建立和完善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促進互聯網的健康發展。 2.3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的保護問題 據報道,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一位女士提出訴訟,控告網絡廣告公司Double Click非法取得并販賣她的私人信息。這種問題許多上網的人可能都遇到過,為了避免麻煩,許多用戶都不太愿意在訪問網站時提供自己的個人信息,他們擔心無法控制自己個人信息的傳播和利用,這在某種程度上也限制了電子商務的發展,同時也會引發許多糾紛、訴訟。因此,在個人隱私問題上,各國政府應相互配合,在法律層次上和技術層次上進行廣泛合作,尋找出現尊重個人隱私,又允許個人自由,同時也允許政府以恰當方式進行管理的最佳方式。 2.4 電子支付問題
在線交易之中行使支付手段的貨幣不再是現金和票據,而是由交易雙方和銀行三方之間載有特定信息的電子數據的流動來完成資金的劃撥。1989年,美國在《統一商業法規》中第一次對電子支付下了定義:電子支付是支付命令發送方把存放與商業銀行的資金,通過一條線路劃入收益方開戶方以支付方的一系列轉移過程。在電子商務的環境下這條線路變成了無所不及的互聯網,而電子支付實際上半成了在線支付。為適應在線支付、網上轉賬,需要金融部門重新開辟網上工作空間、開通網上銀行、提供數字現金、網上轉賬等電子支付服務。目前我國的招商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多家商業銀行已先后開通了網上銀行服務,銀行客戶可以通過在柜臺申請數字證書,開通企業或個人的網上銀行,只需要一臺連入互聯網的計算機,就可以足不出戶的完成各種網上轉賬的業務。 在線電子支付將資金流直接融入互聯網,不僅對網絡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對電子商務金融業務的有關法律法規建設提出了新的課題。為確保電子支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需要逐步建立適應新型支付工具與支付結算方式的標準規范和法律法規,明確電子支付的當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制定相關的電子支付制度,認可電子簽名的合法性。針對國際電子商務活動將設計跨境支付的問題,相關法律法規應既要結合本國實際情況又要積極同國內及跨國網上交易的其他政府合作,考慮國際大環境,充分與國際接軌針對電子商務金融業務的犯罪問題一直倍受關注,應制定對于電子支付數據的偽造、變造、更改、涂銷問題的處理辦法。我國于2005年4月1日實施〈電子簽名法〉,對電子簽名和認證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以及有關術語做了明確闡述。其中第四章32條規定:“偽造、冒用、盜用他人的電子簽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三 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的對策 既然電子商務存在著如上所述的諸多問題,政府機構不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是絕對不行的。世界很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幾年前便開始了電子商務的立法,這些國家基本上都是從一個戰略發展的角度來規范和建立電子商務立法規則的。這其中,美國的電子商務基本政策和原則框架已趨向成熟,并在事實上成為世界各國發展電子商務的先導。美國有關Internet通信和電子商務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確立聯邦管轄權,同時平衡利益關系和優化資源配置;但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美國這樣做是在注重全球戰略的前提下,借助Internet的領先技術使美國利益最大化。 其他國家應當根據自己的具體國情,實施相應的電子商務政策和制定合適的法律法規。為此,我國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制定了一個總體框架,它指出了我國今后電子商務的發展原則:政府在發展電子商務中的作用是宏觀規劃和指導;重視企業在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的主體作用;采取積極、穩妥的措施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從建立示范工程入手,逐步進行引導,同時要遵守國家現有法律法規及安全管理方面的規定;加強國際間的電子商務合作,借鑒國外先進的發展經驗,以推動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合同越來越普遍。我們必須在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體系,保持現有法律體系的完整性與穩定性的基礎上,參照國際慣例,創建適合我國實際情況的新的規則,以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法制建設遠遠落后于發達的工業國家。同時,電子商務是一個全球范圍內運作的極其復雜的國際社會系統工程,因此,我國電子商務的法制建設必然“任重而道遠”。但要相信,通過社會各方面的努力,克服包括法律在內的各種瓶頸,電子商務將實實在在的、更有深度更大規模地改變人類社會、經濟、管理、服務等方面,也將最終從根本上改變人類的通信、學習、工作和娛樂的方式,從而真正實現助飛中國的夢想。 四 結束語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經濟形式,給社會帶來的不僅是生產力發展的巨大機遇,同時給尚未完善的法律機制帶來了巨大挑戰,這就需要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法律體系以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在了解到電子商務自身的特點以及所面臨的諸多法律問題的同時。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工作也必須參考目前的國際立法工作的成果及其發展動態,以解決電子商務立法工作中規定的問題和未來的發展;在參考國際立法的同時,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還必須結合本國的國情。制訂出適合我國發展電子商務的政策和策略,確保發展電子商務的環境和相應的法律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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