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中法律問題探析
[摘要] 隨著信息技術特別是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出現了一種與傳統交易形態截然不同的通過國際互聯網進行交易的方式——電子商務。電子商務正在改變著傳統的貿易方式,給現代經濟生活帶來深刻變革。電子商務的產生與發展,為貿易帶來了極大的沖擊,一些新的問題由此產生。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滯后性,傳統法律尚未針對網絡交易這一新型交易方式進行補充或修正,造成許多衍生的法律問題無法用現行法律進行規范與調整。這使得許多準備從事網絡交易的商家望而卻步,影響到這一商業運作方式的迅速發展。 [關鍵詞] 電子商務 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法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以互聯網為基礎的電子商務迅猛發展。利用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和遠程通信技術實現整個商務(買賣)過程的電子化、數字化和網絡化已逐漸盛行。 與傳統商務方式相比,電子商務具有三個特點:無國界性。因特網是開放性的,易于訪問,沒有出、入境限制,縮短了供需雙方的距離;虛擬性。電子商務活動中,企業經營使用的場所、機構、人員都可”虛擬化”。企業申請一個網址后,就可以利用它來宣傳自己的產品,接受定貨等;無紙化。傳統商務方式所用的信息及其載體被數字化了。人們被授予識別號、識別名或識別文件作為其在網上活動的標識,手寫簽名、圖章等被電子簽名代替,紙制憑證、記錄被電子表單、記錄、文件等所代替。電子商務的這些特點,在給經營者帶來巨大商機和給消費者帶來空前便利的同時,也引出了許多法律問題。 一、電子合同問題 合同是交易的核心內容,傳統的合同多通過書面訂立,可以通過簽名和印章來識別,電子商務中的合同采取了新的形式,具有了新的特點。我國合同法雖然承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對于電子合同、企業電子賬本及其他各類電子文檔的格式、操作規范等沒有明確規定。電子合同目前應著重解決以下四個問題:書面形式問題、電子簽名、電子合同收到與合同成立地點、證據問題。 二、網絡安全問題 在網絡運營過程中經常會遇到一些障礙,這些障礙或來自于技術操作方面,或來自于互聯網上的病毒,或其他不可預測又一時無法排除的原因,會導致電子商務中的交易中止,從而給買賣雙方帶來損失。由于網絡通訊的暫時中斷或由于黑客的侵入使網絡陷于癱瘓,也會使買賣雙方的履行出現問題。由于上述原因導致的損失該由誰來負責?是網絡服務商還是買賣中的一方,至今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雖然有一些互聯網技術服務商提供保障網絡安全的服務,但是絕不可能完全杜絕電子商務中的網絡故障及人為的黑客破壞。如果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一旦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出現上述原因引發的法律訴訟,便會由于沒有相關的具體法規,給法院對這些訴訟的審理帶來極大的困難。 三、商業信用問題 在傳統的商業交易中,商業信用問題始終是個大問題。從歷史上看,我國的商主體普遍信譽低下,企業三角債問題嚴重。而嚴重電話三角債問題使原來信用等級不高的商業信用更加低下,甚至影響到了銀行的信用。而電子商務是將傳統的交易方式改為在網絡平臺上進行交易,通過電子計算機、網絡來進行經濟活動。電子商務雖然在多方面對傳統商業交易有所改進,但是在商業信用問題上仍然沒有徹底改變,甚至更加嚴重。所以說,商業信用問題是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也是電子商務中始終應該被注意到的核心問題。 四、關稅和稅收問題 對于有形貨物的離線電子商務,由于有形通關過程的存在,現行增值稅稅收政策依然適用。對于數字化信息產品如軟盤、CD、VCD、書刊等,消費者通過下載,在線取得貨物,由于不存在一個有形的通關過程,由海關征收關稅以及代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征收基礎不復存在,對這部分電子商務的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征收將變得非常困難。 電子商務的無國界性、虛擬性、無紙化特點在給企業帶來巨大商機和消費者空前便利的同時,也引發了一些國家稅收方面的新問題:常設機構的概念和范圍界定遇到了困難。電子商務突破了原有以固定地點為依托的物理形態,而是采取虛擬、無形的方式進行經營,銷售商并沒有擁有固定的銷售場所,其代理人也無法確定。這樣,就不能依照傳統的常設機構標準進行征稅;有形產品交易和服務交易難以區分。例如,以數據形式傳輸的無形產品,是應該歸為提供有形產品還是服務交易,稅法沒有做出相關規定。稅務機關就不能按照現行的法律確定起征收對象的性質、適用稅種、稅率等,這就造成了稅收工作上的技術困難,造成資金流失;隨著電子商務的日益完善,導致網上國際投資業務的蓬勃發展,設在某些避稅地的網上銀行可以對客戶提供完全的“稅收保護”。假定某國際投資集團獲得一筆來自全球的證券投資所得,為躲避所得稅,就可以將其以電子貨幣的形式匯入此類銀行。這就造成了一定程度上國內稅務的流失。而且網上貿易是通過大量無紙化操作達成交易,賬薄、發票均可在計算機中以電子形式填制,而電子憑證容易修改,且不留痕跡,稅收審計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質憑據,無法追蹤。 五、電子簽名和認證問題 傳統合同中簽名或蓋章的行為有兩種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簽名者已確認文件所載之內容。各國法律主要是把簽名作為一種認證的手段。而書面形式是簽名的物質基礎,換言之,簽名的實現是以書面文件的存在為前提的。 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和通訊均在網上進行,參與交易的各方可能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自始至終不見面,無法當面進行身份識別,不可能通過電子數據來傳遞親筆簽名,傳統的簽名方式很難應用于這種網上交易,這就產生了在計算機上以何種方式簽名才能為法律所認同的問題。按照信息發達國家的做法,在網絡上通過電子簽名的方式來確定交易方的身份。這種電子簽名是由符號及代碼組成的,它具備了上述簽名的特點和作用。對每一方來講,具體采取什么符號或代碼,將根據現有的技術、相關經驗、可應用標準的要求及使用的安全程序來做出決定。任何一方的電子簽名可以不時地改變,以保護其機密的特征。因此,電子簽名的產生和廣泛運用給電子商務立法帶來了兩個新的課題,即電子簽名是怎樣認定和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的問題。 數據電訊的商業化應用,除了需要電子簽名作為認證手段之外,在因特網等開放性網絡環境下,認證中心的服務也是必不可少的。電子簽名側重于解決身份辨別與文件歸屬問題,而電子認證解決的是密鑰及其持有人的可信度問題,因為密鑰并不是萬無一失的,它存在著丟失、被盜、被破譯等風險,這就產生了公開密鑰的辨別與認證的有效性問題。即需要由一個權威的機構對公開密鑰進行管理,以減少密鑰丟失、被盜、被冒用而造成的損失。因此,要使電子身份認證機構能真正發揮其在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作用,促使電子商務真正走向國際貿易應用,必須通過立法加以保障,或者作嚴格的法律規范。
六、電子提單的轉讓問題 特權憑證是海運提單的一個最重要的作用。傳統的紙張型海運提單可通過背書轉讓貨物的所有權。電子提單與傳統的紙面提單相比發生了質的變化,它是利用電子數據交換系統傳送出來的關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轉讓貨物所有權的電子數據,是電子數據交換與提單相結合的一種形式,通過計算機,提單信息被轉換為數字信息后,在網絡間高速傳遞,最后由接受方計算機處理為原信息。在流轉上,電子提單快捷便利,順應著國際貿易的時代要求,成了傳統提單的當然替代物。但是電子提單不可能背書簽名來進行轉讓。如何轉讓電子提單不僅成了一個技術問題,也帶來了法律解釋的問題。票據法中票據的轉讓和承兌以及信用證轉讓也存在著相似問題。 七、電子商務的著作權問題 網上發表的聲樂作品、文章和其他產品的著作權和商標權如何保護?是否需要和怎樣支付使用費?他人惡意地將受保護的知識產權作品在網上散布如何補救?新技術的發展必然影響到法律,特別是與技術聯系密切的知識產權法,而在知識產權法中,著作權法又是受影響最顯著的一部分。在網絡環境下,現有的著作權制度力不從心,作者無法對自己的作品進行有效的控制。任何人都可以輕而易舉地把作者的作品上載到因特網上并很快傳遍全球,而作者卻可能對此毫不知情。因特網的跨時空性使得跨國性的侵權行為變成了普遍現象。法律在這個領域的相對空白致使網上侵權行為十分嚴重,這種現象使電子商務的發展受到一定的影響。 八、網絡廣告 國內的網絡廣告大多是無證經營,網絡廣告經營中的問題也是層出不窮,而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三者的利益關系卻沒有相應的法律來規范,在現有條件下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可以提供法律依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完全不適應網絡環境。為此應盡快制定旨在制止網絡虛假廣告和不正當廣告競爭行為的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對申請開展廣告業務的互聯網企業進行規范,符合條件的核發廣告經營許可證,不符合的則不準進行廣告經營,違者將以超范圍經營查處。 九、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傳統的商品交易雙方的主體,一方為商品經銷商,另一方為消費者,商品經銷商的市場準入主要由工商部門調整,消費者不需要市場準入。而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不但把商家和金融機構聯系在一起,而且把數字認證機構、支付網關以及以技術為支撐的互聯網絡接入服務運行機構等完全的融合在一起。交易過程中,需要通過法律規范予以市場準入的對象就有商家、金融機構、數字認證機構、支付網關以及互聯網絡接入服務運行機構等,而消費者則以自愿的形式,通過數字認證來保障其消費行為,這就需要變更現有單一主體制度,制定出相應法律法規對以上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統一調整。 在網上購物中,商家往往采用格式合同以節省消費者的時間,商家規定的格式條款中,往往還有許多“霸王條款”。在發生糾紛時,僅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原有的法律保護已顯乏力。另一方面,由于企業可以輕易獲取消費者的個人資料,消費者的隱私權也難以保障。因此,今后制定的法律規范在進一步確保落實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各方義務的同時,還應明確商家在收集資料時應當向消費者履行告知義務,取得消費者的認可,這樣消費者就享有了選擇權,避免了不必要的糾紛。 為保證電子商務活動得以正常進行,政府需要提供一個透明的、和諧的商業法律環境。目前,我國急需制定的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主要有:買賣雙方身份認證辦法、電子合同的合法性程序、電子支付系統安全措施、信息保密規定、知識產權侵權處理規定、稅收征收辦法、廣告的管制及網絡信息過濾等內容。我國2005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電子商務法,它的頒布和實施極大地改善了我國電子商務的法制環境,推動了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但是,該法篇幅有限,不可能解決所有的電子商務問題,只能說是我國電子商務法制建設的一個開始。待時機成熟,應該出臺一部完整的電子商務法,對上述問題做出統一的規定。 總之,電子商務是未來商務活動的主流方式,隨著它的推廣,將會不斷引發一系列的立法需求。政府面對新情況、新問題,應正確運用法律手段來保證電子商務的有序發展。 參考文獻: [1]黃敏學:《電子商務》,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6月1日,104~108頁 [2]沈根榮:《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發展進程及特點》.《國際商務研究》,2000年第2期,31~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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