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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下消費者隱私權的分析[摘要]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消費者出于網絡交易和接受任務的需要,必須在網上向各類經營者提供包括自己個人資料在內的隱私。而且,消費者在網上的“行蹤”(個人所到訪的網站,消費習慣,閱讀習慣甚至信用記錄等)也常常在毫無知情的情況下被記錄下來。而這些個人資料又可能被收集者轉售給其它的商業組織。故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對參與電子商務是否會有暴露自己個人隱私之虞持十分關切的態度。文章通過對網絡個人隱私權相關概念的闡述和隱私侵害行為的類型分析,提出了運用法規制訂、技術控制等方式進行隱私有效防御與保護的解決方法。[關鍵詞] 電子商務 消費者隱私權 隱私權分析 一、消費者隱私權的概念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編的《人格權法新論》一書中認為: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這種觀點已被不少學者所認可,并被許多論文和著作所引用。 隱私權的相關背景: 1890年,由美國法學家、大法官在《哈佛法律評論》中首次提到有關隱私權,使得隱私權成為法律問題。隨后美國就隱私權問題進行了大量研究,上世紀三、四十年代,美國法院出現隱私權的判例。1940年sidis訴F.R出版公司案等,法官對隱私權認可,被美國法學理論界稱為,是法學影響法院審判的一個杰出事例。后來出現了專門的聯邦隱私法,各州也出現了類似的法規。六十年代后,著名的法學家威廉普羅塞在他的《美國侵權行為法(第二次重述)》中把隱私權分為四部分,即與私人生活有關的、與安寧生活有關的、與形象有關的、與姓名有關的。英國對隱私權的研究不發達,隱私立法很零碎。英國現階段正在為隱私權的保護系統化和專門化進行工作。大陸法系國家,德國的大多數判例和法學家認為,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1部分對“私權”的列舉是詳盡的,名譽權和個人秘密權將得到法律條款的保護。法學家和法官拒絕這些特殊的“人身權利”作為應受民法典第823條保護的絕對權利。二戰后,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聯邦法院于1954年通過“公民的一般人格權,保護隱私和名譽”的司法解釋。法國為隱私權保護于1970年7月11日第70—643號法律,增補了《民法典》第9條,規定了隱私權保護,即“任何人有權使其個人生活不受侵犯”。1978年通過保護個人數據的法律,還有瑞士等國。我國近鄰日本,其民法沒有隱私權的具體規定,但二戰后修改民法典,確立“個人尊嚴及兩性實質”等為民法解釋的最高準則,個人尊嚴包括隱私權。1988年日本也出臺相關規定。我國臺灣地區也于1995年作出相關立法,對隱私權加以保護。我國對隱私權的保護,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但是隱私權保護在1988年《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1993年的《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均規定:公布、宣揚他人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侵害他人名譽權。使隱私權初見于成文法律,但是問題是間接保護,而不是直接保護。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確定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隱私權雖沒有被認為是一種獨立人格權,利益受司法保護,但是該解釋隱含侵害隱私權保護的內容,仍不失為一種立法和法律研究的進步,但法律在隱私權保護方面的立法顯然不足,使我國在隱私權保護方面存在缺陷。 二、侵犯消費者隱私權表現 在電子商務進行中,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侵害主要集中在三方面。 (一)個人資料遭到非法盜取 客戶在進行網上交易過程中個人資料(主要包括特定個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編號)敏感性信息(宗教信仰、婚姻、家庭、職業、病歷、收入、經歷)E-mail,IP地址,Username與Password等信息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或未得到消費者許可的情況下遭到非法盜取,這也對消費者的權利構成嚴重損害!2004年8月18日,江民科技公司截取一款“黑洞”病毒,該病毒能夠自動搜索用戶客戶端,并且能夠繞過部分防火墻直接“植入”用戶電腦當中。它不但能夠像“蜜蜂大盜”那樣自動開啟用戶的攝像頭偷窺隱私,盜取用戶所有密碼,掌控用戶電腦的所有資料,而且還具有錄音功能,能夠偷錄下用戶語音、視頻聊天的一切隱私。收集個人數據的另一種常用方法是,當消費者在上網瀏覽或者購物的時候,被要求填寫含有個人數據的表格。還有的經營者以市場調查、會員注冊的方式收集個人數據。通過病毒程序或者竊聽程序等消費者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收集個人信息很明顯侵害了消費者的隱私權,不再贅述。即使在消費者個人知息的情況下收集其個人信息也可能構成侵權,是否構成侵權關鍵取決于網絡服務商再次用所收集的個人數據是否超過必要的范圍,是否經過消費者本人的授權。 (二)對消費者通信秘密與通信自由的侵權行為 E-mail是 網絡世界最常見的通信手段密,消費者在網上交易過程中需要用到電子郵件,QQ, BBS, 等通訊工具,及其某些商業信函,而網絡犯罪分子和黑客為獲取信息因而對消費者的以上通訊工具進行非法操作,進而使得消費者和企業,或消費者之間造成矛盾,擾亂了電子商務交易的合法性和可信度,使得電子商務無法按正常的次序進行,增加網絡負擔,構成侵權行為。 (三)對個人生活安寧的侵害 以電子郵件廣告促銷商品因成本低廉而日益泛濫成災。大量不請自來的商業性電子郵件已成為消費者的沉重負擔其耗費時間和金錢下載,清理而且占用郵箱空間影響正常郵件的傳送。這已經構成消費者個人生活安寧的侵害。 隨著電子商務的應用和普及,國內出現了網上商城、網上超市、網上書店等一大批網絡零售商。有些商家在利益驅使下,在網絡應用者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況下采取各種技術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網者的隱私權。 三、解決方案 (一)個人資料的隱私權保護 消費者在進行網上交易時可以要求企業或服務方對自己的個人資料進行保密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編號)敏感性信息(宗教信仰、婚姻、家庭、職業、病歷、收入、經歷)E-mail、IP 地址、Username與Password在消費者不知悉的情況下不被他人知道!也可以要求企業在使用過自己的信息之后立即消除刪掉信息文件! (二)通信秘密與通信自由的保護消費者在上網時有時某些郵件,商業信函等會遭到不法分子的竊取,這是令消費者最頭痛的 ,為了防止這一難題一些電子商務研究者便提出了加密這以概念,就是交易雙方可采用對稱加密或非對稱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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