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審判與媒體監督之關系研究
現在社會已經步入信息時代,隨著社會的進步和信息的大量傳播,公眾對知情權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其知情權即是指公眾對國家管理社會、經濟、文化等事務的具體內容和情況,有權通過各種合法途徑予以了解、知悉,是公眾應有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當然,從司法角度出發,公眾要求人民法院將其審理的案件(特殊案件除外)向社會公眾公開,確保公眾對案件審理的過程和判決的結果進行全面了解和監督,積極有效地行使憲法賦予的基本政治權利,為此,媒體就開始進駐司法領域。 一、什么是公開審判。 公開審判,是指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向群眾、向社會公開的制度。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除不予公開和可以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開審理,同時,不論是否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判時均一律公開進行。公開審判的法律淵源來源于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其次是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三是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會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四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法院審判案件公開進行的訴訟原則。開庭時間、地點對外公開,允許公眾旁聽和新聞記者采訪。在我國,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下列情況不公開審判:①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案件,一律不公開。②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歲以上不滿16歲的一律不公開;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一般也不公開。③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公開審判是相對于秘密審判而言的。公開審判取代秘密審判是訴訟制度文明進步的表現,也成為現代各國的一項重要訴訟制度。 二、媒體監督的特點和現狀。 媒體監督,是指報紙、刊物、廣播、電視等大眾傳媒對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特別是國家公職人員的違法犯罪、瀆職腐敗行為所進行的揭露、報道、評論或抨擊,支持和監督國家機關的方式,其具有速度快、范圍廣、影響大的特點。 近年來,隨著進行司法改革、促進司法公正的呼聲日益強烈,加強對司法的監督成為一項緊迫的任務。黨的十五大報告特別指出,要“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要“把黨內監督、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結合起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由于媒體報道是輿論的主導,輿論監督主要通過新聞媒體的監督來實現,因此媒體監督已成為我國加強司法監督、促進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媒體監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開放性與廣泛性,為我國的監督體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進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敗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媒體監督是一面雙刃劍,缺乏制約或運用不當便可能對司法公正造成負面的影響,從另一側面妨礙或破壞司法公正。 三、媒體監督公開審判的和諧關系。 首頁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尾頁 1/3/3 相關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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