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合同法上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項最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則是該制度的本質和核心內容。歸責原則是明確違約責任的基礎,明確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對指導審判實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的基本觀點是,嚴格責任原則應當作為違約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但這并不能否定過錯責任原則,在發生違約的情況下,原則上應當適用嚴格責任原則,但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則可以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下面本文擬就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的有關問題進行探討。 一、違約責任及其歸責原則的概述 違約責任是指在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所應承擔的賠償損害、支付違約金等責任。違約責任的歸責,是指合同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發生以后,應該依何種根據使其負責。這種根據實際上體現了法律的價值判斷。例如,針對已經發生的違約行為,法律適應以當事人的過錯,還是應以已經發生的違約后果作為判斷標準,而使違約當事人承擔責任,這就是歸責原則的內涵所在。由此可見,歸責是一個責任的判斷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從而正確認定責任。根據各國的立法,在合同責任的歸責原則方面,主要采納了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原則。 二、我國合同法上的歸責原則
我國《合同法》于1999年正式頒布,《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的責任”。該規定即是關于合同責任歸責原則的規定。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合同法》在違約責任歸責原則上采取了嚴格責任原則,清晰的表明了歸責原則的法定性本質。但是合同法分則的許多條文中直接規定了以過錯作為追究責任的依據,因此,我國違約責任到底采何種歸責原則如何正確理解我國合同法上的嚴格責任并在司法實踐種正確適用之,將對此作簡要分析。 (一)嚴格責任內涵的界定 在合同法上,嚴格責任是與過錯責任相對立的一種歸責形式,是指在違約的情況下,只要不屬于法定或約定免責情形,違約這一客觀事實本身即決定違約者應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必考慮違約者有沒有主觀上的過錯。有的認為嚴格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有的則認為是絕對責任。嚴格責任是一種既不同于絕對責任又不同于無過錯責任的一種獨立的歸責形式。其一,嚴格責任雖不以債務人的過錯為承擔責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過錯。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納了行為人的過錯,當然也包括了無過錯的情況;另一方面,它雖然不考慮債務人的過錯,但并非不考慮債權人的過錯。如果因債權人的原因導致合同不履行,則往往成為債務人得以免責或減輕責任的事由。可見,雖然嚴格責任往往被我國學者稱為“無過錯責任”,但其與侵權行為法中既不考慮加害人的過錯,也不考慮受害人的過錯(過失)的無過錯責任是存在一定區別的。其二,嚴格責任雖然嚴格,但并非絕對。這一點使之與絕對責任區別開來。所謂絕對責任,是指債務人對其債務應絕對地負責,而不管其是否有過錯或是否由于外來原因。在嚴格責任下,并非表示債務人就其債務不履行行為所生之損害在任何情況下均應負責,債務人得依法律規定提出特定之抗辯或免責事由(例如不可抗力等)。 (二)我國合同法確立嚴格責任歸責原則的合理性 我國《合同法》將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確定為嚴格責任是合理的,原因如下: 首頁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尾頁 1/2/2 相關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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