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及姓名安全問題淺析 [摘要]姓名權的發展過程是由身份權到人格權的演變,再由人格權到人格與財產二元素兼有的發展歷程。現時引起姓名的安全問題的兩大原因是姓名權沖突(重名)及經濟利益的誘惑。必須加強姓名權的管理。 [關鍵詞]姓名權 發展 沖突 侵害 探討 姓名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姓名是自然人的社會識別標志和人格要素。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濫用、侵害姓名權的行為屢見不鮮,因姓名權沖突(重名)引發的社會問題已經波及到戶籍管理、郵電通訊、銀行儲蓄、醫療保險等各個領域。姓名安全問題已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一、姓名權的歷史演變 姓名權從身份權到人格權的發展,是人格平等的一種體現,社會發展的一大進步。有學者提出姓名權是人格權與財產權相結合的二元本質論。雖然此理證尚處探討階段,本人比較認同此理論,其能解決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關于姓名權糾紛的實際問題,具體述之: (一)從身份權到人格權的發展 姓名在法典化前的等級社會中表征了一定的身份關系,因此,姓名可以成為身份權的客體就是由這種表征功能決定的。姓名權在歷史上的確曾經以身份權的形態存在過。一是姓名中的姓表征了一定的身份關系。姓一般是世代相襲的。因此它發揮的最主要功能是血緣區分,即群體區分。在等級社會中姓本身就意味著高低貴賤。如唐朝,李姓就是皇族的姓,代表著高貴的身份。二是姓名中的名表征了更具體的身份關系。在中國,姓名的族譜記裁歷史悠久,是表征具體的身份關系的有力依據。就是以排行與輩份結合而命名,即是將家族中的同輩兄弟,按其出生先后順序,依次排列及以一個相同的文字作為宗族內部同輩之名的一部分而命名,因而祖父世代、父世代和子世代等不同輩就由不同的字號來表示的命名法,用來標明相同世代的尊卑等級。我們可以通過行輩字號等姓名制度輕易地判斷出不同人的不同身份。在此制度下,一個具體的姓名就是一個具體的身份,一個具體的姓名就意味著身份關系上的具體權利義務。正是從這種意義上來講,姓名權是一種身份權。 由于等級社會中的姓名標志著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伴隨著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此格局逐漸被打破。姓名權從身份權到人格權的演變,中國姓名制度經歷了三次變革:1、在上古、春秋時代,有沒有姓氏本身便是身份高低的標志。姓氏制度第一次突破是在戰國以后,那時貴族和平民都有了姓氏,但當時的姓與氏仍有區別。2、姓氏制度第二次突破開始于《史記》,從漢代開始,從天子到庶人都可以有姓了。魏晉南北朝時,不同姓氏之間存在著明顯的高下之分,門閥制度為其提供了堅固的制度保障。3、第三次突破是在安史之亂后,安史之亂打擊了維持高低貴賤之分的門閥制度,姓氏表明身份等級的社會功能開始萎縮。至清末民初,等級制度崩潰了,姓名最終喪失了表明等級身份的功能。姓名權最終從身份權走向人格權的標志是近代工業化的開始和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姓名的主要社會功能是姓名的區別功能和社會評價功能。 在我國某些地方的農村,現時依然保留著行輩起名法的習慣,只是這種起名法不再象在等級社會那樣代表著身份的高低,而演變成單純的一種起名的方式,以達到相互之間的區別。 (二)人格權與財產權相結合的二元本質論是現實的需要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會發現姓名、肖像等形象標識的擁有者開始將這些人格標識積極地商業化利用。但現行的法律中規定人格權法中人格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的規定具有強行法的性質。該規定阻礙了姓名商業化利用的財產化保護規則的建立。 于是,有學者提出將一元為人格權與一元為財產權相結合二元本質的姓名權,謂之財產性姓名權。現實社會中姓名權的本質已經不是一元的,而是二元的。該理論辯證地處理了人格和財產關系,在學術傳統內和諧地構建了新型的權利,維護了民事體系的圓滿性。財產性姓名權與人格性姓名權的區別在于:1、財產性姓名權的“姓名”具有外在性,是一種消費符號,能夠與主體分離,可以讓與或繼承,體現的是財產價值,追求的是經濟利益,若遭受損害,是財產的損失。人格性姓名權的“姓名”具有內在性,是一種倫理符號,不能與主體分離,若遭損害,是精神損害,是自由與尊嚴的喪失。2、財產性姓名權與人格性姓名權所受到的法律體系的調整與救濟途徑不同。前者受財產權法的調整,適用侵權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和絕對權請求權。后者受人格權法的調整,適用侵權請求權和絕對權請求權。 盡管財產性姓名權理論目前尚處探討階段,但其對姓名等人格標識所包含的經濟利益的分析無疑是一大進步。正如姓名權由身份權向人格權的發展需一過程一樣,現實生活中,姓名等人格標識所包含的巨大財富也日益彰顯,在西方,姓名、肖像等形象的商品化已經成為一個規模龐大的產業,而在我國,目前就關于姓名權財產性本質的理論基礎,目前還是空白。制度是人類欲望的產物,如何使傳統民法學基礎理論與現實相結合,更好地為市場經濟服務,已成為民法學界共同關注并為之努力的問題。 二、姓名權的定義、內容及姓名安全需探討的問題 (一)姓名權的定義和內容。我國現行民法對姓名權的定義是:姓名包括姓氏和名字兩部分。它是每個人所固有的并同其他人區別開來的特定標志。姓名權則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姓名權作為公民的一項重要的人格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姓名的命名權,即公民有權決定自己的姓名。每一個公民都有權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決定自己的姓名、別名、筆名、藝名等,任何人無權干涉。 2、姓名的的使用權。即公民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姓名權是一種絕對權,公民對自己的姓名享有專用權,任何人無權加以阻止。 3、姓名的變更權。即公民有權變更自己的姓名,公民的姓名在其出生后即記入戶籍登記簿,成為一項重要的人身權利。公民可以改變自己的姓名,但必須依照有關規定申請戶籍管理機關批準并在戶籍簿和身份證上作變更登記。至于筆名、藝名等的變更不在此限。 (二)法律對姓名權的限制表現形式及對姓名權沖突(重名)界定的缺失。 在討論姓名權沖突(重名)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看以下一些數據:據公安部門統計,我國目前大約有4100個姓氏,位列前三位的李、王、張分別占全國總人口的7.4%、7.2%和6.8%,三大姓氏總人口接近1億人,而占中國總人口比例1%以上的姓氏有18個,占人口比例0.1%以上的姓氏共129個,這129個姓氏的人口約占全國總人口的87%,因此,隨著大姓人口越來越多,全國人口的重名幾率也在增大。公安部門姓名查詢系統顯示的數據,“張偉”成為重名最多的姓名,全國共有290607人,排第二的是“王偉”,重名數達281568人。重名引發的社會問題已波及各行各業,不容忽視!有研究者發出了“中國人重名成災”的呼吁并非危言聳聽。 根據民法對姓名權的限制表現形式之一,就是對姓名權沖突的規定。所謂姓名權沖突,是指兩個以上自然人使用相同姓名并且因此導致的在姓名權行使上的相互妨礙。導致姓名權沖突的直接原因是重名,此規定解釋為:1、正常的重名不應受到法律的禁止;2、合法取得相同姓名者,即使第三人發生誤認并導致權利義務上的混亂,如被誤認者并不知情,則不構成侵害姓名權。3、如果基于不正當的目的,故意取與他人相同的姓名(包括某某物與他人相同稱呼),并且造成他人利益的損害,則此種行為結果已超出了合理的姓名權沖突范圍,從而構成侵權行為。 本人認為,民法對姓名權沖突(重名)的規定與對姓名的使用權的規定是自相矛盾的。姓名的使用權解釋為姓名權是一種絕對權,公民對自己的姓名享有專用權,任何人無權阻止,但正常的重名不應受到法律的禁止,中國有29萬多個“張偉”,誰享有專用權?相同的文字,姓名作為人格要素,已經喪失了其社會的區別功能。請看下二例子,例一,南昌一貿易公司有二員工叫“熊偉”,公司常常錯發他們的工資,并因此引發過矛盾。例二,幾年前,曾經有一件事情引起全國的關注。那就是南昌市一名叫劉祖強的出租車司機,因為和犯罪嫌疑人同名,結果被錯列為網上逃犯,遭到派出所兩次錯捕。這名出租車司機后來竟然棄車逃離家鄉。 一個人姓名權上的權利義務的行使,卻造成相同姓名的人的權利義務的障礙,就因為合法取得相同姓名者,即使第三人發生誤認并導致權利義務上混亂,如被誤認者并不知情,則不構成侵害姓名權。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在此無法顯示。是時候對姓名權的相關規定作出修改了。 對姓名權沖突的規定的另一缺陷是故意重名與非故意重名界定不明,實際施行難以區分,無章可循。如前些天,報紙刊登港星張柏芝之子謝振軒的名字,被網友搶注為“謝振軒.com”然后以100多萬元的高價賣出.對此,當事人張柏芝只能聽之任之。原因是按現行的網絡域名管理法,誰先注冊誰先用。但如果是馳名商標結果就不一樣了,如“伊力.com”一案以撤銷網友的搶注,賠償伊力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損失告終。那是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起作用,而姓名權對重名的相關規定是正常的重名不應受到法律的禁止。明知某網友搶注“謝振軒.com”域名是沖著張柏芝的名氣而來,但其也可以解釋為不知情,非故意。而使其不當利益得以實現。 (三)侵害姓名權的行為方式并由此引起的姓名安全危害 1、干涉及其危害。指針對他人的姓名實施某種積極的侵害行為。例如干涉養子女決定和使用其姓名、干涉被監護人決定和使用其姓名等。干涉他人姓名權的行為,僅以違背本人意思為構成要件,而不論是否有不正當目的。 2、盜用及其危害。所謂盜用他人姓名,是指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實施有害于他人和社會的行為。如擅自以他人的姓名簽字于罰款通知書、以他人的姓名簽字領取不合法收入,等等。盜用他人姓名,行為人通常出于某種不正當目的,行為的結果則直接損害他人或社會利益。另外,這種行為也常常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3、假冒及其他危害。所謂假冒他人姓名,是指冒名頂替、冒充他人姓名進行活動。例如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在自己的作品中署上他人姓名等。假冒他人姓名者,通常是利用社會對知名人士的崇敬和信賴,冒用知名人士的姓名從事活動。假冒他人姓名與盜用他人姓名均屬非法使用他人姓名并侵害了權利人的姓名權。但盜用的結果通常表現為直接損害被盜用者的利益;而假冒姓名者的目的常常并不直接損害被假冒者的利益,而只是為了謀取個人的非法所得,這是二者的區別之處。 4、不使用及其危害。所謂不使用,是指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為。姓名是自然人的社會識別標志和人格要素,在需要使用他人姓名場合故意地不使用他人姓名,也是一種侵權行為,同樣構成對姓名權的侵害。具體表現如:使用他人作品時,不標表作者姓名;應稱呼某人姓名時不予稱呼或故意不讀正常發音等。 根據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侵害姓名權,受害人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既包括財產損失,也包括非財產損失。 三、產生姓名安全問題的原因分析與對加強姓名權管理的建議 (一)產生姓名安全問題的原因分析 如前所述,引起姓名安全問題的兩個主要原因: 1、命名的隨意性引發姓名權的沖突。姓名權行使上的互相沖突,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無盡的麻煩。而這種麻煩恰恰是我們自己造成的。法律給我們較大的空間,正常的重名不應受到法律的禁止。于是,只要我們愿意和能夠區別,祖宗十八代都可以用同一個名字。正是由于這種命名的隨意性,才造就中國有29萬多個“張偉”和28萬多個“王偉”。公安部門戶籍管理的同志常勸我們起名少用生僻字。事實上,人們寧用生僻字來避免重名。要解決現狀,是應該從法律方面入手了。 2、經濟利益的誘惑是導致侵害姓名權的主要原因。 經濟利益的誘惑已深入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有些人占法律的空子,大發不義之財,如前例“謝振軒.com”域名的例子;有些人為了金錢鋌而走險,如盜取他人的身份證到銀行開卡,惡性透支等;有些人為了名利雙收,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名人的名字。這種種跡象表明,經濟利益的誘惑是導致侵害姓名權的主要原因。完善的法律體系,才是我們正當利益的重要保障。 (二)加強姓名權管理的建議: 1、建立行業協會監督機制,加強對違規行為的監督 第一,各行各業加強對重名問題的管理,建立重名的計算機數據庫管理,以隨時提取辯認。 第二,加強對盜名及假冒姓名的管理。如有些銀行已實行開戶實名制管理,每人開戶都要本人攜身份證前往辦理。克制了假名、盜名現象的出現。 2、以電腦網絡管理為基礎,引入名稱權登記管理方法,實現在某區域內名字的唯一性 現時的戶籍管理全部實現了計算機網絡管理,要查詢某人,只需輸入相關資料即可。所以,本人建議引入名稱登記管理方法,即是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企業名稱相同或近似。姓名的登記管理亦然,以實現在某區域內某名字的唯一性,達到社會區別的功能。
參考文獻 1、王利明:《民法學》,2000年6月,第一版 2、彭萬林、覃土有、李開國:《民法學》,2002年1月,第三版 3、,《姓名本質變革論》,袁雪石 4、《湛江晚報》,2007年9月2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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