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當得利案例的法理分析 [摘 要] 不當得利制度作為債的發生原因,起源于羅馬法的返還請求之訴,歷經各個國家和地區私法的繼受與發展,已構成民法上的基本制度。該制度奠基于衡平觀念,對于當事人間的財產流轉關系起著調節作用,意在恢復當事人之間在特定情形下所發生的非正常的利益變動。 [關鍵詞]不當得利 請求權 受益
一、不當得利的理論基礎 1、不當得利指的是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的事實。不當得利的事實發生后,依據法律規定造成他人損失的一方應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對受損人的這一返還義務,就是法律規定的因不當得利所生之債。不當得利之債是法律規定的債,不是因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產生的債。 2、不當得利,實質上是財產的損益發生變動,一方當事人受損,一方得益。而且,這種損益變動沒有合法根據,立法為了糾正這種沒有合法根據的財產損益變動,規定受損害的人有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受益人則有義務返還不當得利,由此在受損人和受益人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 http://china.findlaw.cn/lawyers/article/d11816.html 《淺論不當得利制度》 劉嘉明 ] 二、不當得利要素分析 1、一方受益 所謂一方受有利益,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財產利益。受有財產利益也就是財產總量的增加,包括積極利益和消極利益,利益的積極增加即積極受有利益,如現有財物的直接增加,某種權利的取得,財產權的擴張或效益的增加,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上消滅;消極的利益,指財產本應減少而沒有減少,如債務的消滅或減少,本應設立的權利負擔的減少,勞務的使用或者物的使用。因此其“利益”不僅包括財產利益,還包括權利的利益等無形價值的利益。但我國不當得利的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由于精神利益是否獲得難以確定而且精神利益返還不可能直接實現,操作起來十分困難,所以不包括在內。 2、他人受損 所謂損害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財產利益的總量減少。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前者指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后者指應得財產利益的損失。這里的應得利益,是指對方得到的利益本應是自己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得到之利益。故不當得利基本功能是返還所受利益,且僅為財產利益[ 魏振瀛 民法(第三版) 北京大學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159215931 ] 3、受利益與損害之間的因果聯系 不當得利的成立不僅要一方受利益,他方受損,還要一方取得利益因他方受有損害所致,即受利益和受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受利益與受損害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始構成不當得利。在民法理論上有直接因果關系說與非因果關系說。直接因果關系說認為受利益與受損害之間須有直接因果關系存在,而直接因果關系是指由于同一原因事實,發生受利益與受損害兩種結果。如果不是同一事實,而是兩個事實分別所致,即使兩個事實之間有所牽連,也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從而不構成不當得利。非直接因果關系說認為受利益與受損害之間不以有直接因果關系為限,凡是受利益與受損害之間,依社會觀念認為有牽連關系即屬有因果關系,故又謂社會觀念說。該說認為若損害和利益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則有違不當得利制度的立法旨趣,易導致基于公平正義而設定的不當得利制度在運用上陷于僵化。然而依社會觀念判定因果關系之有無,其適用范圍失之寬泛,影響交易之安全。王澤鑒先生也認為,基于公平理念,依社會上一般觀念決定因果關系,將使不當得利影響法律適用的安全。誠如王伯琦先生所言:“每一法律事實,即應構成一個法律關系;每一個法律關系,有其特定的主體,其間不容有所混淆。”不當得利制度作為一項獨立的法律制度,有特定的價值功能和作用,其適用范圍不能任意擴大或縮小 4、沒有合法根據 沒有合理根據,是不當得利制度構成的實質要件,即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史尚寬先生認為:“非就權利取得或財產取得,謂無為其直接原因之法律要件,乃謂無受利益之法律上原因!逼浔砻:無法律上的原因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原因,而非指權利或財產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而鄒海林先生也認為“無法律上原因,并非指取得利益過程欠缺法律依據,而應當指取得利益并繼續保有利益欠缺正當性或者法律依據,在這一點上,給付不當得利和非給付不當利益并無差別”。因此筆者認為不當得利之“無法律上的原因最根本的體現在利益的最終取得是否正當,而非指利益取得的變動過程中是否存在過合理的理由(包括自始即無合法根據和事后喪失合法根據)。我國通說認為,“沒有合法根據”是指“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或合同約定,獲得的利益沒有合法根據,不受法律保護”。鑒于此,法律要求受益人返還其所得利益。如果所得利益是有根據的,或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獲取的,則是受法律保護的?梢娪泻戏ǜ鶕䦶男再|上說即是有法律上的支持,否則不予保護。我國對于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中,有沒有合法根據是判斷是否為不當得利的重要根據。傳統民法上采用兩種途徑加以判斷。一種是統一說,一種是非統一說。統一說認為,一切不當得利的基礎,應有統一的意義,得在任何情況下對不當得利作統一的解釋。非統一說認為,各種不當得利各有其基礎,不能求其統一,因而對于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也難為統一的說明,而應就各種不當得利分別為判斷。此說為同說。[ 朱和平 李蕾 不當得利價值功能和構成要件的再研究[J]1法學研究 2008.04 ] 三、不當得利的內容分析 1、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主體 不當得利之債的當事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亦即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人,一般為蒙受損害之人;債務人為造成債權人損失而受不當利益的人。在給付型不當得利中,不當得利之債的當事人,應由給付關系加以決定。在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則依據非給付不當得利中的因果關系來確定。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以同債權人有直接損益變動而受有利益的人及其繼承人為限,不包括因一定法律事實而受讓不當得利之第三人。但是,法律為在個別場合救濟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特設規定將不當得利之債的效力擴及于受讓不當得利的第三人,使其對債權人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不當得利返還的標的和范圍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標的為受有利益的一方所取得的不當利益。受益人返還的不當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價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標的范圍,也就是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受益人的返還義務的范圍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另外,善意或惡意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采用何種標準來判斷,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筆者認同我國學者武志的觀點———受益人承擔“一般人”注意義務,受益人違反了注意義務構成惡意。 首先,受益人為善意時的利益返還。受益人為善意,即受益人不知情,是指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時盡管盡了“一般人”的注意義務,但仍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無合法依據。在這種情形下,法律對受益人的態度非常寬容,要求其返還的利益僅限于現存利益,即使受損人的利益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也仍如此。所謂現存利益,指受益人被要求返還不當得利時享有的利益,但并不以原物的固有形態為限度。原物的固有形態雖然改變但其價值仍存或可以代償的,仍歸為現存利益。 其次,受益人為惡意時的利益返還。受益人為惡意,又稱為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時知道其所取得的利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在這種情形下,受益人應當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該利益已不存在,也應負責返還。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除了返還其所得的全部利益以外,還須就其損失與得利的差額另加以賠償。這實際上是受益人的返還義務與賠償責任的結合。 最后,受益人收益時為善意而其后為惡意的利益返還。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時為善意,而嗣后為惡意時,受益人返還的利益范圍應以惡意開始時的利益范圍為準。 四、不當得利的基本類型 不當得利依據不同標準可以作不同劃分,最基本的劃分是依據不當得利是否基于給付行為而發生,將其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 1、給付不當得利,指受益人受領他人基于給付行為而移轉的財產或利益,因欠缺給付目的而發生的不當得利。這種欠缺給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給付目的,也可以是給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給付目的不達。這里的給付目的,即給付的原因。給付者給與財產總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為債務的消滅,或為債權的發生,或為贈與,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領給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據。如果由于某種原因,給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達到,那么受領給付者的受有利益便會因為無法律上的根據而成為不當得利。 2、非給付不當得利,是指基于給付以外的事由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包括人的行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規定。人的行為,又可分為受益人的行為、受損人的行為和第三人的行為;谶@些事由構成不當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無受其利益的權利,所以,非給付不當得利的“無法律上的原因”即為受益者無權利而受有利益。 五、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及法律責任 1、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及起算點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民事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2、不當得利所受法律責任 不當得利制度是我國民法體系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對所有權的確認、對私權有力保護的法律依據,對規范人們的利益行為、維護公平原則有重大意義。通過把握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助于我們正確區分不當得利之債和侵權之債,提高在實務中的操作性。通過對不當得利構成要件的分析,我們可清楚地知道,一方面,法律設定不當得利制度的重心在“得利”二字,其目的就是不允許受益人沒有合法依據而獲得利益,若是存在此種利益,法律要求受益人將所受之利益返還給受損人。這里關注的重點是一方是否受有利益。也就是說,適用此制度的切入點在于審查不當一方在總體利益上是否有所增加(這里的增加包括積極的和消極的)。如果不當方并未獲利,則即使另一方受有損害,也不應當適用不當得利制度。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識不當得利之債的法律責任: (1)在不當得利之債中,不當得利人為債務人,負與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遭受損失的人為債權人,他享有不當得利返還以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2)不當得利之債的客體是返還所受利益的給付,在給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態的不同; (3)不當得利的內容,是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和受損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 (4)債權人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債權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所得的不當利益。當利益不存在時,有權要求返還價金。[ http://wenku.baidu.com/view/070199757fd5360cba1adba1.html 中顧法律網] 六、對一起不當得利案件的法理評論 典型案件的具體分析: 一、 案情簡介 張某、王某與李某系多年好朋友。2008年初,三人口頭協商成立餐飲公司,其中張某、王某各出資6萬元,各占25%的股份,李某出資12萬,占50%股份,并約定張某名下的賬戶為專用賬戶,三人將款項都存入專用賬戶作為注冊資金。王某于2008年7月份先后向張某名下的賬戶存入六萬元,但最終并沒有成立餐飲公司。2008年11月成立了李某個人經營的餐廳,該餐廳營業執照系個體工商戶。王某多次找張某退款,張某以種種理由拒不退還。后王某以不當得利為由將張某訴至法院。 張某辯稱:王某存入的六萬不是張某的所得,不構成不當得利。三人通過MSN,口頭約定各自出資,三人各有分工,三人系合伙關系。2008年11月已經取得正式營業執照。二、 爭議焦點: 1、張某所得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2、張某、王某及李某是否是個人合伙? 三、 律師評析 (一)張某所得六萬元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由于沒有法律或合同的依據,因他人財產受到損失而獲得利益,其所得利益被稱為不當得利。所謂一方收益沒有合法依據,一種是指受益人獲得利益的當時沒有法律或合同上的依據;另一種情況是受益人獲利當時有法律上的依據,但后來這種依據不存在了,受益人繼續受益就沒有了合法的依據。 本案中,王某向張某賬戶存款六萬元,即張某收到王某六萬元的事實成立。王某向張某賬戶存入六萬元的目的是成立餐飲公司,使自己成為餐飲公司的股東之一。但該款項并沒有用于成立餐飲公司。張某長期占有該款項,且拒不返還,已經沒有合法依據,造成王某損失,已形成不當得利。 (二)王某、張某及李某之間是否構成合伙關系 《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伙是指兩人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钡谌粭l規定:“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痹谕ǔG闆r下,個人合伙必須訂立書面合伙協議。當事人之間如果沒有書面合伙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但確實是雙方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而且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人證明有口頭協議,或者沒有口頭協議但有其他證據證明,也能夠認定是個人合伙關系。 本案中,王某與張某及第三人李某之間不成立合伙關系,王某不是北京某餐廳合伙人。理由如下: 1、王某、張某及李某之間既無書面的合伙協議,也沒有口頭的協議,沒有任何成立個人合伙的意思表示。 從張某提交的證據2“聊天記錄”中可以看出,三人想成立的是餐飲公司,并且以李某為“董事長”,張某、王某為“董事”,但沒有任何成立個人合伙的意思表示。 2、就“北京某餐廳”而言,王某、張某及李某沒有共同出資,沒有共同經營,更沒有共負盈虧。 3、為了經營餐飲,三人約定張某名下的賬戶為專門賬戶,相應款項都應存入該專用賬戶。事實上,除王某在專用賬戶存入六萬元外,張某及第三人李某沒有任何款項存入專用賬戶。庭審中,張某也沒有提供其出資的任何證據。 張某提供證據4“北京某餐廳的賬本”的真實性難以核實,即使是真實的,從賬本中也可以看出,餐廳處于長期盈利狀態,但王某從未與張某及第三人李某共享盈利。 “北京某餐廳”的經營管理及收入分配等都有李某個人決定,與王某沒有任何關系,并且庭審中李某表示該餐廳已經轉由他人經營。 3、從營業執照上看,字號為“北京某餐廳”的經營者是李某,組織形式是個人經營,該營業執照系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 《民法通則》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個體工商戶”與“個人合伙”的含義、法律特征及法律責任等都有著明確的規定,二者不能混為一談。 4、張某提供的證據9“李2證人證言”,只證明了李2參與了餐廳的設計工作,不能證明王某為餐廳合伙人,并且李2證明原張某要成立公司;張某提供的證據10“王2的證人證言”也不能證明王某系餐廳的合伙人。 (三) 關于證明責任 1、民事訴訟法上通常采用的舉證規則是權利主張者舉證,也就是通常說的“誰主張,誰舉證”,但在特殊情況下卻采用由否認主張者舉證,其理由主要在于在部分案件中只有通過舉證責任倒置才能更好實現實體真實,體現公平原則的要求。 2、根據《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的一方當事人僅需要證明對方獲利且一方受損,以及收益與受損之間的聯系,即完成了證明責任的要求。二對方必須要一起保有該利益的合法性進行抗辯,抗辯一方必須就其抗辯或主張的合法性舉證,并且在舉證不能的情況下承擔敗訴的責任。為此,一方主張返還不當得利,對方即必須以其保有財產具有他項法律制度所設定的合法依據進行抗辯,及合法性的客觀證明責任,在取得利益一方。本案中原告出具向被告賬戶存入款項的存單以證明了被告占有該款項構成不當得利及完成了舉證。而被告辯稱原被告及李某之間系合伙關系,該款項用于成立李某個人經營的餐廳,該餐廳為個體工商戶。在事實上、法律上不能證明三人是合伙關系,被告應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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