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玩具等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摘 要] 汽車召回制度始于60年代的美國,美國的律師拉爾夫發起運動,呼吁國會建立汽車安全法規。他努力的結果,就是《國家交通及機動車安全法》。該法律規定,汽車制造商有義務公開發表汽車召回的信息,且必須將情況通報給用戶和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免費修理。1969年5月,美國媒體抨擊歐洲和日本車商私自召回缺陷車進行修理,特別指出藍鳥漏油和豐田可樂娜剎車故障問題。6月1日,日本《朝日新聞》報道這個消息后,在日本引起軒然大波。同年8月,日本運輸省修改了《機動車形式制定規則》,增加了“汽車制造商應承擔在召回有缺陷車時公之于眾的義務”的內容。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2004年3月15日正式發布,2004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這是中國以缺陷汽車產品為試點首次實施召回制度。《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制定發布。 編輯本段汽車召回定義 [關鍵詞] 汽車,缺陷,召回制度,改善與完善措施 汽車產品,指按照國家標準《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3707.1)中所規定的,用于載運人員、貨物,由動力驅動,或者被牽引的道路車輛(不包括農用運輸車)。 缺陷,是指由于設計、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體包括汽車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以及不符合有關汽車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兩種情形。 召回,指按照《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車產品制造商進行的消除其產品可能引起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缺陷的過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銷售商、修理商、車主等有關方面關于缺陷的具體情況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項,并由制造商組織銷售商、修理商等通過修理、更換、收回等具體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車產品缺陷的過程。yi 一、1;汽車召回的歷史 汽車召回在美國、歐洲、日本、韓國等國家早已不是一件新鮮事兒。其中,美國的召回歷史最長,相關的管理程序也最嚴密。美國早在1966年就開始對有缺陷的汽車進行召回了(主管部門為美國"國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NHTSA),參見美國"國家交通和機動車輛安全法"和美國法典第49條第301章),至今美國已總計召回了2億多輛整車,2400多萬條輪胎。涉及的車型有轎車、卡車、大客車、摩托車等多種,全球幾乎所有汽車制造廠在美國都曾經歷過召回案例。在這些召回案例中,大多數是由廠家主動召回的,但也有一些是因NHTSA的影響或NHTSA通過法院強制廠家召回的。美國法律規定,如果汽車廠家發現某個安全缺陷,必須通知NHTSA以及車主、銷售商和代理商,然后再進行免費修復。NHTSA負責監督廠家的修復措施和召回過程,以保證修復后的車輛能夠滿足法定要求。 日本從1969年開始實施汽車召回制度,1994年將召回寫進《公路運輸車輛法》,并在2002年做了進一步修改和完善。截至2001年日本共召回缺陷車輛3483萬輛,僅2001年就召回329萬輛。其中,大多數是由企業依法自主召回。 韓國從1992年開始進行汽車召回,當年只召回了1100輛,無論是汽車廠家還是車主對召回的認識都不十分清楚。但隨著政府對汽車安全的要求更加嚴格,車主權利意識的不斷提高,召回數量在不斷增加。到2000年,召回數量增加到56萬輛,2001年57萬輛,2002年129萬輛。這并不是說汽車質量下降了,而是說明公眾的質量意識提高了。 法國實行汽車召回制度也有了相當長的時間,對缺陷汽車召回已經形成了比較成熟的管理制度。在法國,汽車召回屬于各種商品召回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據是法國消費法的L221-5條款。這一條款授權政府部門針對可能對消費者造成直接和嚴重傷害的產品發出產品強制召回令。 2、汽車召回的方式 根據汽車新產品在投入市場前的認正形式不同,汽車召回大體可以分為兩種:自愿認證,強制召回和國產品家強制形式認證,自愿召回。其中自愿認證指汽車制造在新產品在將新產品投放市場以前未經政府相關標準認證,而是自己找一個獨立的檢測機構進行認正,按這種形式認證的產品進入市場的門檻較低,但產品發現質量問題。完全由制造商來承擔責任,政府的職責是從市場中購買產品進行抽樣檢查,一旦發現產品存在缺陷問題。便會指令制造廠召回。,這種制度使得政府與企業的關系很分明。有利于政府處理召回時的公平性,與合理性。 1;1公平性與合理性是否科學 1、我國的產品質量法中,雖然采用了產品嚴格責任制,但尚無懲罰性賠償的條款。 2、在通常損害賠償案件中,一般只有損害結果發生才會獲得賠償。對于尚未產生損害后果的缺陷車是否可以適用損害賠償。 3、這類案件是否適用集團訴訟,司法實踐有待探討。 4、中國至今沒有實行召回制度,法律上確少依據。 1;2汽車產業在我國的現狀(召回制度的缺失與滯后) 汽車產業近年來在我國發展迅猛,但是在汽車產銷量和保有量快速增長的同時,產品質量卻未能同步跟進,國產汽車的安全性能遠未遲到國務院于1994年在《汽車工業產業政策》中提出的“達到或接近國際水平”的要求。國家工商總局公布的消費者投訴熱點中,汽車質量問題大為突出:制造商、經銷商對消費者合理的退、換貨要求無理拒絕、故意拖延和相互推諉的現象極為普通,對消費者人身及財產造成的損害情況也日趨嚴重,該現象不能不受到重視。 可見,關于在中國實行召回制度的問題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重要議題。 3.1立法的滯后。 長期以來,我國的汽車一直生產資料的范疇。而汽車進入家庭,成為一種生活資料,也只是近年來的事。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對召回這個概念并沒有明文的規定。只是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隱含了召回的概念。但是,就目前而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沒有將汽車消費列入該法的保護范圍。連國家頒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的規定”中,也沒有將汽車列為實施三包的商品目錄之中。 因此,有關汽車消費發生的質量責任問題,往往僅憑廠商提供的產品說明書的約定條款。且這種約定條款均由廠商自行作出,是一種格式條款,消費者無選擇的余地。因此,一旦發生汽車質量方面的問題,缺少必要的法律準繩,增加了處理的難度。 3.2生產管理的落后。 我國大部分轎車廠均系合資廠, 生產所用的零配件既有進口的,也有國產的,這樣在生產管理上就帶來了難度。首先,廠商對零配件管理的落后。汽車廠并不一定清楚具體哪批零配件用于哪些車輛上。第二,汽車配件市場和維修市場混亂。汽車配件偽劣商品充斥市場。據一份統計資料表明,在市場上銷售的某牌號的汽車配件,假冒偽劣商品竟占2/3以上。第三,生產研究的落后。廠商難于發現究竟是哪些零配件發生問題,可能會對整車性能發生影響。第四,有的汽車廠沒有完整的用戶檔案。即便發現某型號車的零配件發生質量問題,很難通知到所有的用戶。 3.3實施召回制度耗資巨大。 例如三菱汽車公司今年決定的一次可能涉及51.4萬輛汽車的召回中,預計將耗資450萬美元。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的大國,同時又是一個汽車生產的小國,其產量、質量遠遠落后歐美、日本等國。產量低,沒有形成規模效應,價格缺乏市場競爭力,全靠國家保護政策賴以生存。如果立即全面實施召回制度,必將耗費不少資金,這對一般的企業來說,無疑增加了經濟負擔。對于一些實力不強的廠商,可能瀕臨倒閉的危險。 3.4消費者的不成熟。 汽車召回是當今世界在汽車消費領域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一項先進的制度,已被國外消費者所認可。國外消費者不可能因為汽車的召回而拒絕購買該廠家的汽車。實施汽車召回是廠家為提高市場競爭力,提高產品質量,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大舉措,是廠家實力的體現。而在我國這樣一個汽車消費剛剛起步的國家,由于立法滯后,消費者對召回制度普遍處于比較陌生的狀態,視汽車召回為洪水猛獸。就市場而言,一旦獲悉某產品被宣布召回,該產品的銷路就大減。其實,這是一種誤解。消費者也應當在市場的發展過程中不斷地學習、認同,逐步走向成熟。 4.1缺陷汽車召回制度的國際性比較分析 缺陷汽車召回制度為進入市場的汽車產品在設計和制造方面存在缺陷,或不符合有關法規、標準,有導致安全及環保問題的可能,其生產廠商必須及時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產品存在的問題,造成問題的原因及改善措施等,并提出召回申請,經批準后對在用車輛進行改造,及消除事故隱患的法律制度。 發達國家汽車召回制度發展的歷史背景。20世紀60年代,美國國內汽車保有量不斷增長,交通安全事故發生頻繁,導致人員傷亡的數額遞增,引起了美國民眾的極大不滿,美國律師拉爾夫就此發起一項呼吁美國國會頒布汽車安全法規的署名運動。與此同時,日本汽車工業積極推進海外市場,美國逐漸成為日本最大的汽車銷售市場,這給美國國內汽車制造商造成了強大的壓力。在這種背景下,美國國會于1966年9月9日,通過了《國家交通和機動車安全法》,該安全法將遵守安全標準和責任直接加諸于制造商。自美國實施了汽車召回制度后,美國的汽車質量安全性能都有極大改善,交通事故也得到了有效遏制,極大地推動了美國汽車工業的發展。其他國家為了提高本國汽車工業水平,也紛紛效仿美國,制定了符合其本國國情的汽車召回制度。例如,日本的《機動車形式制定規則》等,目前,日本汽車制造商協會正著手制定統一的“汽車召回”標準,以提高汽車召回制度的透明度。 汽車產業近年來在我國發展迅猛,但是在汽車產銷量和保有量快速增長的同時,產品質量卻未能同步跟進,國產汽車的安全性能遠未遲到國務院于1994年在《汽車工業產業政策》中提出的“達到或接近國際水平”的要求。國家工商總局公布的消費者投訴熱點中,汽車質量問題大為突出:制造商、經銷商對消費者合理的退、換貨要求無理拒絕、故意拖延和相互推諉的現象極為普通,對消費者人身及財產造成的損害情況也日趨嚴重,該現象不能不受到重視。 2000年,三菱帕杰羅越野車剎車管漏油,幾乎造成重大事故,經查屬安全隱患問題。三菱公司最終承諾解決,全國有7萬多輛三菱車被召回,三菱事件成為“中國汽車召回第一案”。中國汽車消費者要求享受與國外消費者同等待遇的呼聲越來越高。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我國于2004年10月1日正式實施了不成熟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4.2發達國家缺陷汽車召回法律機制的引用 發達國家的缺陷產品民事責任歸責原則的發展大至經歷了三個階段:合同責任、過失責任和嚴格責任。嚴格責任又稱侵權行為法上的無過失責任,是美英法系國家發展起來的一種產品責任理論,目前已成為現代美國等國家產品責任訴訟的主流。嚴格責任理論是過失和擔保責任的結合,它分別吸取了過失和擔保責任的某些要素,其在于不要求原告證明被告的過失,盡管賣方在準備和銷售產品的過程盡可能做到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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