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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式執法的法律思考 【摘要】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與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者叫“誘惑取證”類似。世界各國執法機關也都使用類似手段。為了解決釣魚執法的問題。大陸法系國家對此也有嚴格限制,中國法律禁止執法者為了取證,誘惑當事人產生違法意圖,因為這是國家公權侵犯了當事人的人格自律權。 【關鍵詞】釣魚執法 執法經濟 行政執法 一、釣魚執法的概念及介紹 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entrapment),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 一般來說,在中國,所謂的釣魚執法就是指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但是執法部門卻采取種種惡劣的計劃來陷害當事人,使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的意圖,最終強行給當事人加上某些罪名。 雖然,在整個世界上,各國的執法機關也會使用到這類手段,但在世界法律的規定下,所謂的釣魚執法是有著嚴格的控制要求的:第一,釣魚執法的對象必須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必須已經掌握對象的部分證據;第三,執行時的事實材料不能作為犯罪證據。 二、 釣魚執法的產生原因 釣魚執法不是從一開始就會有的,在中國發生了這樣的惡劣性事件,一定會有其特殊的原因。執法程序上的管理不嚴 執法部門內部的管理上的缺失,是釣魚執法事件發生的導火索之一。作為執法部門,他們有義務將法律和相關程序與實際的組織管理相結合,建立一個有序、高效、公平、公正的執法環境。在這個基礎上,管理才能成功地進行,執法者才能正確做他們應該做的事,行使他們的執法權。執法經濟是釣魚執法產生的根本原因執法經濟是釣魚執法產生的根本原因。例如上海浦東“孫中界事件”,2009 年10 月14 日晚,年僅18 歲的農村青年孫中界駕駛的公司車輛被上海市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涉嫌黑車營運為由暫扣,為證清白,血氣方剛的他揮刀自殘。慘案經媒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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