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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釣魚式執法“的反思[摘 要] “釣魚式執法”是2010年的熱點詞匯。那么,何為釣魚式執法?它有何弊端?各國和我國法律對其持什么態度, “釣魚式行政執法”讓我們反思出什么問題呢?筆者將力圖通過解答就這一系列問題,層層解析釣魚式執法,應如何反思現存的問題,參考各國的實際做法,提出了筆者對于釣魚式行政執法的若干建議。
[關鍵詞] 釣魚式執法 執法圈套 誘惑偵查 2009年,一系列針對非法運營的釣魚式行政執法案件遭到了質疑:2009年9月8日下午張暉駕車因搭載自稱胃痛要去醫院的人,被上海閔行區交通執法大隊執法檢查時查獲,被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1萬元;10月14日,上海市一面包車司機孫中界在上海搭載了一名“乘客”,“乘客”隨后留下10元錢作為“車資”,而孫中界隨即被上海市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攔下,車輛因“從事非法營運”被扣留…… 其中,尤為引起注意的是“10·14”孫中界事件。孫中界在被認定為“從事非法營運”后斷指以證清白,他的遭遇頓時引起了北京、上海、廣州等全國多家媒體的關注,事件最終浦東新區終結孫中界‘釣魚’式執法案并向公眾公開道歉結束。但是,或許個別案件的維權有可能討回公正,但根本驅逐“釣魚執法”卻需要women更多的努力,拔掉權利濫用的根源。 “釣魚式執法”因此也成為2010年的熱點詞匯。那么,何為釣魚式執法?它有何弊端?各國和我國法律對其持什么態度,浮出公眾認知面的“釣魚式行政執法”讓我們反思出什么問題呢?筆者將力圖通過解答就這一系列問題,層層解析釣魚式執法,應如何反思現存的問題,參考各國的實際做法,提出了筆者對于釣魚式行政執法的若干建議。 一、釣魚式執法與誘惑偵查 釣魚式執法,又稱釣魚式執法或倒鉤執法,在中國一般指行政執法部門故意采取某種方式,隱蔽身份,引誘當事人從事違法行為,從而將其抓捕的執法方式。①這種方式在英美被稱之為“執法圈套(entrapment)”或稱“警察圈套”,其義是指警察或司法人員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為了獲得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訴訟的證據而誘使他實施某種犯罪的行為。②在英美法系中,執法圈套也是當事人進行無罪辯護,排除不利證據從而免責的理由之一。 釣魚式執法,實際上是屬于誘惑偵查的一種。而誘惑偵查,其實是伴隨著社會及法制發展進步而產生的產物。隨著社會進步,伴隨而來的也有犯罪手段的改變,部分案件的隱蔽化使得證據收集成為難點。誘惑偵查便是始于法國大革命期間的反間諜活動,而后從反間諜逐步后擴大至反恐、行受賄、竊取產業情報案等具有高度隱蔽性的犯罪中。作為刑事訴訟中的一種特殊偵查手段,學術界通常將之分為“機會提供型”和“犯意誘發型”②,而后者即為我們前面所說的英美法系“執法圈套”,中國的“釣魚式執法”。根據國外學術界的研究,第一種,“機會提供型”是,被誘惑者本來就已經產生某種犯罪傾向,或者已經先有了犯罪行為,誘惑者創造提供了一種有利于實施犯罪的客觀條件和機會,即為“機會提供型”。它的明顯特征是:偵查者的行為旨在誘使潛在的罪犯現身或使其犯罪行為暴露,而偵查者的行為不會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產生主導作用,只是提供了對罪犯犯罪的有利場合與環境,目的是獲取證據,擒獲隱蔽的罪犯。③。第二種“犯意誘發型”,是偵查機關促使被誘惑者產生犯罪意圖并實施犯罪,即為“犯意誘發型”。此類型有一個美國的經典的判例——1932年索里爾斯案(Sorrells v. US)。必須先提出來的是,索里爾斯案發生的背景是,當時的美國還處于禁酒法時期。假扮成旅行者的警察多次糾纏索里爾斯為其提供威斯基酒,經不住再三誘惑,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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