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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行政主體不作為
[摘要]行政不作為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符合條件的申請或要求行政機關履行對人身權財產權保護的法定職責,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而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采取消極的方式,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的行為。行政不作為對于推進依法行政具有很大的危害性。行政不作為的存在必然會使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受到傷害,所以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目前的行政法律機制,以使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救濟,以及建立完善的問責制度以此監督行政機關不作為行為。[關鍵詞]行政不作為 行政主體 行政救濟 案例:個體戶李某,擬開辦食品店,李某于1998年10月租了臨街門面一間,月租金5000元。經過半個多月的裝修準備工作和對員工進行體檢后,于1998年11月初向區衛生防疫站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到12月底防疫站未派員去實地檢查,其后李某從1998年12月起至1999年3 月多次要求防疫站派員去檢查,防疫站以工作忙為由一直未派員去實地檢查,李某因無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一直沒有營業。到1999年5月底,李某以衛生防疫站沒有履行法定職責、給自己造成30000萬元房租損失為由,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判決衛生防疫站履行法定職責、賠償自己的損失。從本案件中,引起糾紛發生的原因是由于行政機關或個人沒有履行法定職責義務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行政主體不作為的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或者不予答復的”;“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復的”;“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筆者認為行政不作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符合條件的申請或要求行政機關履行對人身權、財產權保護的法定職責,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而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采取消極的方式,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的行為。 二、行政主體不作為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主體不作為為行政機關具有法定職責(義務)。行政機關的職責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授權賦予的,有權利必有義務,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為依法管理社會公共秩序或依法維護相對人合法的權益。所以行政主體負有法定義務必須履行其法定職責。 2、行政不作為的表現形式,行政機關對于行政相對人的申請或要求采取消極的態度,不履行或者超過合理期間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3、行政不作為的違法性。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或要求,行政機關不予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機關怠于履行法定職責,造成了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損害或社會公共資源的浪費,與國家依法行政原則相違背,損害了國家的公信力、權威性,是一種瀆職行為。 三、行政主體不作為的構成要件1、行政不作為的主體。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由其本身對外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組織。行政主體并不限于行政機關,在有法律、法規授權的情況下,非行政機關的其他組織也可以具有行政主體的身份,成為行政權力的行使者和行政活動的實施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的規定,現代社會日益發展,國家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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